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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容摘要:

腐败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问题。在中国腐败问题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动摇政权基础、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产生、蔓延的原因和治理腐败的对策进行分析,考察在给定各种异致腐败的非经济变量前提下,经济因素如何决定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为的情况,并不是否定其他各种非经济变量对腐败和反腐败行为的影响。

腐败问题已成为困扰全球的一个大问题。在中国腐败问题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动摇政权基础、阻碍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产生、蔓延的原因和治理腐败的对策进行分析,考察在给定各种异致腐败的非经济变量前提下,经济因素如何决定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为的情况,并不是否定其他各种非经济变量对腐败和反腐败行为的影响。

一、腐败的定义及我国目前腐败的现状

对腐败概念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经济性腐败、政治腐败、生活腐败、失渎职等。狭义的主要指权钱交易为主的经济性腐败。本文认为,对腐败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不宜泛化,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腐败的概念比较合适。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利用公权谋私。鉴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腐败”一词作以下定义:腐败是经济人违反制度规则用公权资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经济人,人的行为决策都是理性的,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腐败者也是经济人,腐败者作为经济人参与腐败活动的决策是理性的,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腐败利益的最大化。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腐败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这种“生产”也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问题。

一般来说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产生和泛滥比较严重的时期。因为一系列的政治变化,使以往正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不仅使原来隐蔽的腐败现象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有资本主义国家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社会状况发生剧变的阶段,也是腐败最严重的阶段。联合国调查了107个国家后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国家人均收入在265-1000美元时期,是社会剧变革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思想状态等变化最大的阶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由于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加上种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非常大,而对腐败的惩治又不够有力,导致腐败成为一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益的行业,使腐败之风越刮越盛,腐败的渗透面越来越广,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类型的腐败;利用授权和管制权腐败;利用公共资源的处置权腐败;利用征税权腐败;利用公共物品和服务分配权腐败;利用执法、司法权腐败;利用投资和采购权腐败。

从我国的情况看,腐败问题还处在易发和高发时期,存在面广、量大的状况。面广,即腐败的面越来越广,腐败现象渗透到角角落落,不但油水衙门有,而且清水衙门也有,现在已很难觅得到一方不被腐败所污染的净土。量大,即腐败者的数量很大,查案往往一查一大串,一查一大片;腐败的金额在增大,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已从挥霍享受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胃口越来越大,贪污受贿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二、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导致我国目前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机会太多,而反腐败的成本则偏高。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有机会就一定会有贪污„„就像有个一丝不挂的美女躺在我的床上,要我不动心也办不到的。”一个握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从事遵纪守法活动还要多的收益,那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一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者,就很容易经不住诱惑,而走上腐败的不归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与我国腐败的低本、高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腐败成本主要包括:腐败的总成本、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受惩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腐败的机会成本也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零。能够从事腐败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权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收入一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其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十分丰厚的。

如果按照30%的被发现概率来计算,腐败的受惩成本也就更要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纪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这个成本就更低了。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

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

一般来说,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腐败的成本越高,腐败发生率就低。反之亦然。腐败者在进行腐败活动时,必然会考虑获得好处和效用,如果得不到好处和效用,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发生。这种好处和效用就是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收益可分腐败的总收益和腐败的净收益。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腐败的净收益十分可观,可以说超过了任何行业的回报。有的在短短几年中,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到其靠合法收入几辈子都无法获得的钱财。1996年仅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惩腐败挽回的经济损失就达近47亿元。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45113件,腐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18086件,其中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最近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腐败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亿元之间,占gdp13.2%至16.8%。由于腐败金额日益巨大,为避免打击面过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提高了对腐败进行处罚的标准线。如过去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检察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新《刑法》则提高到了5000元以上。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又大大提高了标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腐败的收益是比较高的。腐败的总收益与腐败的总成本相比,差距十分悬殊,腐败的总收益远远高于腐败的总成本,因而腐败的净收益也即利润是十分可观的。任何行业要获得高的回报,必然会有风险。腐败也是如此,也有风险,但这个风险与高回报相比,并不比其它行业高。加上腐败者在如何逃避受惩,降低腐败成本方面了也在不断想出新的办法、新的手段,而惩罚腐败方面的方法、手段则相对落后,法律不够完善,使不少腐败行为不可能轻易被发现和揭露,即使被发现有腐败嫌疑,也有可能逃脱惩罚特别是严重的惩罚。这就又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也已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躲避风险、逃脱惩罚的避风港。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导致腐败的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严重的犯罪行为,使“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现象普遍化。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为包庇个别有权势的腐败行为人,而故意不再对严重的犯罪进行调查。从而使一些人进行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进一步降低。

一般来说,在腐败的成本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率与腐败收益成正比。腐败收益越高,腐败的发生率也越高。当腐败的净收益接近于或等于腐败的总收益时,腐败的发生率将达到最高,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多数人都会去搞腐败,到那种状况,社会道德伦丧,是非标准颠倒,法制废驰,社会必将大乱。而当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总成本时,腐败行为发生率将大大下降,甚至降为零。因为有人从事腐败行为是希望能得到高收益,如果不但没有高收益,只能得到低收益甚至负收益,自然就不会有人冒傻气去从事腐败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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