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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鹿寨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柳州市鹿寨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17日,经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中心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中心、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中心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柳州市鹿寨职业教育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十里亭教育集中区鹿寨职业教育中心校区

第三条 中心性质:柳州市鹿寨职业教育中心是一所公

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质量兴教求生存,以特色立校谋发展。

校训:厚德强技,知行合一 校风:明德正身,博学砺能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治学 学风:崇技尚能,笃学力行

第五条 中心办学方向:以规模质量为核心、以生产培训为外延、以项目文化为引领、以特色品牌创名校

中心德育导向:以合格公民为核心、以养成教育为抓手、以职业道德为重点、以德能兼备为要求

中心培养目标: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人格健全”

第二章 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主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组织任免。

第八条 主任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规章制度;组织中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中心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中心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心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主任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中心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主任负责。

各科室职责为:

(一)行政科 负责起草中心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总结,代表中心发布公告和通知,人事和财务管理,职称评聘,人员调动和离退休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及管理,组织会议,做好记录,收发往来公文和电子邮件,保管中心印章,公务用车管理,校园网站建设,对外宣传,负责中心招生工作,协调专业科做好实习就业工作。

(二)教务科 负责制订中心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常规管理,指导专业科开展教学工作,编制教学日历,编排全校课表,协调办理教师临时调停课。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和考核,学业考试的试卷组织、审查、印刷和考场安排及考试质量分析,统筹安排教学资源,组织技能竞赛活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申报,教师业务档案、学籍管理以及毕业证验印,教材征订,审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教具等购置计划,做好实训室和图书室的管理工作。

教育科研,教师培训,课题的规划、申报、立项、检查评估、总结,组织、指导教师撰写论文。组织教师编写校本教材。

(三)学生科、团委 负责德育常规工作、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安全教育、选聘及管理班

主任、学生奖惩、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指导学生会工作、文艺工作、课外活动、学生资助、学生内宿管理、清洁卫生。

团建工作、管理学校广播站、社团活动、禁毒工作、防艾工作。

(四)综合科 负责校企生产、对外培训、技能鉴定、绩效考评、项目申报评估、督导。

(五)后勤科 负责安全稳定、校产管理、食品卫生、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校园绿化、水电设施维护维修。

(六)理工科 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研活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及管理、德育工作、实习就业。协助中心做好招生工作。

(七)文贸科 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研活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及管理、德育工作、实习就业、网站维护。协助中心做好招生工作。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主任组织召开办公会提名任免,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心的党总支部是中心的政治核心。中心党总支部书记主持中心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党总支部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中心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中心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

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主任工作通报,研究分析中心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中心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中心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中心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主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主任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是中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中心教育、教学、行政工作等重大事宜。主任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主任决定的决策体制。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中心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中心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心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中心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

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主任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竞聘或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中心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主任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心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条 中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中心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心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中心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中心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中心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中心根据奖惩规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心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中心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中心录取、或转入中心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中心的学籍。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中心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中心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中心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中心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心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中心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心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中心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三十七条 中心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中心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八条 中心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中心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 中心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全校性运动会或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条

中心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一条 中心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二条 中心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

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主任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心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四条 中心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中心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五条 中心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中心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中心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中心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中心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四十八条 中心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

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中心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中心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中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一条 中心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中心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三条 中心更换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五条 中心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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