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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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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与服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负责指导培训开发企业填报项目手册相关信息。

第四条项目手册按“一项一册”实施管理。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的重要文书档案,也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编制项目手册格式范本,同时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手册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对项目手册实行

统一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文件到市建设交通委领取纸质项目手册,并在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建立电子项目手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纸质项目手册和建立电子项目手册之后,应如实记录、填报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主要情况。项目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性质及拟建规模;

3.土地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

4.宗地规划条件及套型设计方案;

5.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安排;

6.工程进度及投资计划安排;

7.拟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8.项目交付使用时间;

9.其他相关内容。

(二)项目前期主要许可或审批手续。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

定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通知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中标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

9.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及投资进展情况。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展、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进展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验收证明材料、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产权初始登记等后续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性能状况表》情况。

(五)项目经营情况。包括项目转让、联建等情况,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房屋预售现售情况,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委托代理销售情况,各项税费缴纳情况、维修基金缴纳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变更、项目规划变更、开发项目投诉及处理情况、受到的奖励和处罚情况、参与的各种公益性活动情况、建筑节能和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的纸质项目手册和填报的电子项目手册信息应保持一致。市建设交通委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信息管理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填报内容及形式以最新公布的版本为准。

第八条项目手册实行定期报送核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手册记录的信息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纸质项目手册主要记载开发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建设投资进度、奖惩情况等信息,各开发企业应当在企业资质年检时递交填报完整的纸质项目手册,并与网上信息系统的资料保持一致。

申报时间要求:

(一)项目取得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建设审批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扫描录入项目手册信息系统。

(二)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已申报信息变更情况采取月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登录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销售情况应在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网签当日填报。

第九条项目手册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各类专项检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出示纸质项目手册,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将项目手册原件交回市建设交通委。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建设交通委办理项目手册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资质年检20日前将项目手册报送市建设交通委作为年检资料之一。项目手册填报核验和年检情况列入企业资质管理内容,市建设交通委将主要依据项目手册对开发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与项目手册实行并网管理,数据共享。

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信息系统自动根据项目手册相关资料打印“两书”。

第十三条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如有遗失,应向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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