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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助学金名称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1.学术科研奖; 2.文、体活动奖。 第五条

集体奖名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

(五)文明寝室。 第六条

个人奖名称

(一)十佳青年;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实习生;

(十五)优秀毕业生; (十六)优良毕业生; (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奖励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 2 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

(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

(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科研奖。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3 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二级学院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

(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

(二)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全班学习氛围浓厚,学风严谨。全班学生评选学年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人次、科目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 4 级考试、学生能力考核等成绩良好,通过率较高;

(四)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活动等。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

(六)全班学生能积极搞好学生寝室环境卫生,该班学生寝室优室率均在前列。

第十四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全室成员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二)全体室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

(三)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学生宿舍中获得优室次数较多。

第十五条

“十佳青年”的评选条件

(一)我校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均属评选对象;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三)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有突出成绩,是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的典范;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全校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 5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名列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前5%名次以内,被评期间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特等综合奖学金;

(三)坚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中等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评定学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严格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正确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三)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五)在团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有效组织地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四)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修身”活动中成绩突出,可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热心助人,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作为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三)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志愿服 7 务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作为志愿服务团队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四)思想素质较好,能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的文艺、体育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可评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或“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生作品竞赛或“数学建模”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的个人,可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七)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热爱读书,有良好的读书习惯,图书借阅量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各类读书活动,可评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八)实习态度明确,工作积极,专业思想牢固,实习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个人,可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争先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8 团干”和“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通过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 5.决定志愿到西部、边疆等条件艰苦地方工作者,优先评选。

(二)优良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1、

2、3条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4、5条;

2.学习勤奋,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先进个人”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感动校园”奖评选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人数等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及比例

特等奖学金:40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 一等奖学金:30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 二等奖学金:15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学术科研奖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被授予专利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奖励,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2.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科技或单科学习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奖励:

(1)国家级比赛,集体一等奖3000-8000元/项,二等奖2000-5000元/项,三等奖1000-3000元/项;个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9 (2)省市级比赛,集体一等奖1000-3000元/项,二等奖500-2000元/项,三等奖300-1000元/项;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二)文、体活动奖

1.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文娱、书画、摄影、演讲、辩论等文化类活动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奖励:

(1)国家级比赛,集体一等奖1000-4000元/项,二等奖800-3000元/项,三等奖500-2000元/项,优秀奖200-1000元;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200元。

(2)省市级比赛,集体一等奖500-2000元/项,二等奖200-1000元/项,三等奖100-500元/项;个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3)全国比赛(竞赛)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省市级比赛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体育类活动竞赛(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比进行奖励:

(1)篮球、排球、足球项目获奖,国家级第一名5000元/项,第二名4000元/项,第三名3000元/项;省市级第一名4000元/项,第二名2000元/项,第三名1000元/项。

(2)田径、水上项目、武术体操类、乒乓(网球、羽毛球)等小球类项目获奖,国家级冠军600元/项.人,亚军500元/项.人,季军300元/项.人;省市级冠军300元/项.人,亚军100元/项.人。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的比例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总支总数的30%。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10%。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各二级学院推选1-2个集体进行评选。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教学班数的10%。

(五)“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的5%。

(六)“感动校园”奖和“十佳青年”的评选比例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七)“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八)“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九)“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十)“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十一)评选的其他各类“先进个人”的总和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各二级学院推选3-5名。

(十二)“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校级优良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其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以市教委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十三)“优秀实习生”评选由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决定,按优秀实习生

一、

二、三等级各占实习小组中实习学生总数的3%、5%、12%的比例评选。由教学部教学实践科计算出全校各实习小组

一、

二、三个等级的指标数,再按指标计算出各二级学院各个等级的指数下达,由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组织评选。

第五章

评选奖励时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时间、程序和办法等按照重庆市教委和学校当年下发的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和发放一次。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组织学生进行测评,经公示测评无异议后,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 11 综合奖学金评定登记表》,第六周之前上报学工部进行审核,第八周之前学校完成评审,学校评审后一次性发放。最后一学期不评定综合奖学金,涉及相关经费纳入前几学期奖学金总额已发放。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

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少于四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四年(不含四年)以上者,从第五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五年制本科生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专科学生,学习年限少于三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三年(不含三年)以上者,从第四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二年制专科生从第三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在每年5月4日前进行评审,在每年5月4日前后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在学术科研、文体比赛(竞赛)中,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发放奖金。由科技部和学工部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感动校园”奖的奖励时间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十佳青年”的评选表彰由我校党群部、学工部、教学部、教工部等联合组织,由学工部牵头实施;青年教职工候选人由教工团总支负责推荐,限2-3名;各二级学院团总支限推荐参评人员1名(学生)。

第三十二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由教学部负责,评选办法是在实习生个人、实习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实习小组进行推荐,报二级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指导教师、实习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出本学院各等级的优秀实习生,经教学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各项奖励由学工部负责评选表彰,在每年5月4日前进行评选,在每年5月4日前后进行表彰。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基础上提出 12 初步名单,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初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集相关材料报送到学工部进行审核。具体评选程序为:学生书面申请→班(年)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及公示→学工部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不按相关要求报送候选人而未通过学工部复核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相关材料,不予补报。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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