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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0: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1 ― 火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为规范对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进行。

― 2 ― 第九条 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企业自查是由企业自身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各发电企业的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专家查评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制订集团公司的专家评价计划,组织直属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评价工作;

(三)监督安全性评价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研究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

(五)组织审查直属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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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集团公司系统内安全性评价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七)研究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企业安全性评价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组织研究所管理发电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查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组织自查,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三)负责本企业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向集团公司推荐安全性专家人选。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企业自查

(一)各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人员培训,逐步掌握评价项目、― 4 ― 评分标准等;

(二)发电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分组,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价。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

第十八条 专家查评

(一)各发电厂根据安全性评价标准完成自查工作后,可以组织进行专家查评;

(二)火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锅炉(含燃料系统)、汽机、电气(含直流、通讯系统)、热工、化学、劳动安全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七个专业查评组;

(三)水电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分为:水机、电气、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工建筑物、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六个专业组。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积极配合专家查评工作,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条 专家查评组要按专业分工,根据自查报告和标准进行核实性检查。查评组长主持讨论查评结果,形成专家查评的专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自查报告和专家评价报告,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

第二十二条 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要按标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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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整 改

第二十三条 整改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点。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各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专家查评过程中,各专业组要积极与企业专业人员联系,交流查评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价完成后三个星期内,由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在下达的一个星期内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必须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整改项目、完成时间、资金、责任人、验收人五落实。

第二十七条 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要求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中的管理问题及重大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

第二十八条 评价条款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发生了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

(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发电企业及评价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

(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 ― 6 ― 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如费用不多,工作量不大,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

第六章 专家查评复查

第二十九条 专家查评复查前,各发电企业要做好准备工作,向专家组提供整改情况的总结,并按评价时的扣分记录填写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专家组要认真核实整改的实际效果,准确把握安全性评价整改质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在大、小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部分整改,否则认定为未整改:

(一)制定了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了检修方案、工艺;

(三)制定了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 第三十二条 复查完成后,专家组提出正式的复查报告,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要写入复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三条 专家复查后,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七章 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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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完成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年度对各发电企业查评问题中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按集团公司的要求,细化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安全性评价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在集团公司系统对该发电企业及管理该发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通报,并加强考核。如弄虚作假的行为由相应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发现,则不对该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发电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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