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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须知

一、维修资格和质量管理要求

1、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机主管部门实施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4、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5、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6、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7、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总成或配件,且有购进合同、发票;使用的总成或配件必须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8、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在维修过程中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9、农业机械维修者对农业机械的修理、维护应向送修者说明维修情况,如实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并由送修人签名。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妥善保管《农业机械维修记录》,不得涂抹或撕毁。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建立拖拉机维修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号牌号、拖拉机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等内容。农业机械维修者对发现送修农业机械有被盗抢、拼装和事故逃逸嫌疑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10、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于每年一月份农机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二、处罚规定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农机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超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农机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当场予以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继续从事维修或超越维修的,按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农机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农业机械维修者不按规定建立拖拉机维修登记制度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能保持农业机械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条件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的,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3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6、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农业机械维修者、维修配件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8、农业机械维修者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按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农机主管部门当场予以拆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诸暨市农机管理总站

2007年4月28日

( 100份以上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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