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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芜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使骨干教师的建设逐步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二、骨干教师的评定

1、中小学骨干教师分别由学校和各级教委组建的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评定。市、县(区)级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15人,由教委有关领导、人事、教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有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组成,评委实行任期制。

2、骨干教师评定工作在自下而上公平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实行限额推荐,择优评定的原则。

3、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推荐单位审查认定的各项原始材料经过现场考评和征求师生意见,对照相应等级的骨干教师评定标准,进行充分讨论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4、推荐和评定的基本程序

(1)所在学校按限额提出推荐对象,并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以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教育教学能力要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后填写《骨干教师评定表》,并按评定标准的项目整理材料。

(2)征求师生意见。对推荐对象在全校教师中进行民意测验,并组织所教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评教。民意测验和评教的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育人情况、教学水平、教学实绩、互助精神等等。

(3)校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材料,并参考师生评议意见评定校级骨干教师,并按限额评出推荐参评上一级骨干教师的人选。

(4)公示名单。

区县级、市级骨干教师的评定也按上述基本程序进行。

5、被评定的骨干教师由学校和教委发给相应等级的《骨干教师证书》或《学科带头人证书》、《教坛名师证书》,有效期五年。

6、骨干教师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骨干教师的管理

1、各级骨干教师由学校和乡镇、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

2、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骨干教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法与步骤、指导教师过程的记载、骨干教师主要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及其成果、骨干教师对一般教师教学指导情况记载、参加评优的记载、骨干教师评定材料、有关部门各阶段的考评意见等。

3、学校和各级教委要努力为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业务进修和教研科研创造

有利条件。

4、学校和各级教委要积极总结和推广骨干教师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发挥骨干教师的辐射作用。

5、严格控制骨干教师外流。骨干教师调出,应先报经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

四、骨干教师的职责

1、在所在学校承担规定课时的本学科教学任务。

2、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承担对一般教师的教学指导任务,通过经常开示范课、观摩课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进行教学示范。

4、参加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授课和讲座任务。

5、承担学校和上级教委布置的教学改革和教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骨干教师的考核

1、中小学骨干教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五年为一个周期。除每年参加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外,每2-3年由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对所评定的骨干教师进行全面的专项考核。考核以骨干教师评定条件为标准,以履行职责的情况为重点,以所在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

2、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3、考核自下而上进行,最后由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反馈给被考核人。

4、骨干教师在五年内第一次考核基本合格或有严重缺点时,考评机构给予戒勉性谈话。满五年时进行第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经评定委员会按评定标准评定后,重新发给骨干教师证书,未被评定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等级的骨干教师资格及有关待遇,再由下一级骨干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结果按同样原则处理。

5、骨干教师如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由基层单位报经资格评定委员会批准,立即取消各级骨干教师资格及有关待遇,收回证书,并按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将学生赶出课堂,或迫使学生转学、休学;

(3)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

(4)对所教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5)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成批的学生进行家教;

(6)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

(7)私立名目向学生收费;

(8)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文明的言行。

6、骨干教师在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中如被定为不合格,亦即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及有关待遇,并收回证书(须报相应资格评定委员会同意)。

六、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1、学生和各级教委要采取措施给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的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并尽可能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2、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

3、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区教学中取得显著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发给资金。奖金的发放机构和数额根据骨干教师教科研成果的大小和所作贡献的受益面决定。

4、骨干教师可根据学校和各级教委的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具体安排,参加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参加高层次的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

5、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有关低职高聘规定的,可由学校予以低职高聘。市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坛名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省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教委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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