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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常教人„2003‟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推动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走上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和认定

第1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2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评选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原则上从市区直属学校优秀教师和辖市(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中产生。骨干教师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订)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充分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

第3条,骨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教育局组织专门机构进行评选,对经评选确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建立档案。

二、培训

— 1 — 第4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候选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形式、管理等参照《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在评选骨干教师的依据之一。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分学科进行,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并从中产生出一批常州市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选。

三、职责

第5条 骨干教师必须担任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增强课程意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带头上好研究课,每学年在校及以上范围开课应不少于2节(其中片级及以上范围不少于1节)。三年中参加辖市(区)级以上的教学评比活动不少于1次,并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6条 骨干教师必须承担对本校教师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3年内培养出1—2名同学科的校(乡镇)级及以上的青年骨干教师,所培养的青年骨干教师应在辖市(区)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上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励以上。

第7条 骨干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辖市(区)级科研课题并承担子课题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2个。每学年须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一等奖)1篇。每学年至少研

— 2 — 读1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写有读书笔记。

第8条 骨干教师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水平,积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课程)进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9条 常州市教育局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10条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常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审批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本校的骨干教师进行过程考核与日常管理。

第11条 建立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制度,实行“年审制”。各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骨干教师档案,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各学校应每学期做好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台帐;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骨干教师,停发其当年的补贴费,同时提请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师的荣誉称号。局属学校须在每年9月份,将《常州市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报市教育局审核。获得骨干教师称号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由所在学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对不合格的骨干教师须逐级上报,由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 第12条 骨干教师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按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相

— 3 — 应处理。

五、待遇和奖励

第13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积极总结和推广骨干教师的典型经验,切实保证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条件,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骨干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并有计划地为骨干教师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健康疗养的机会。

第14条 自发文公布之年起,新评选为常州市骨干教师人员3年内经考核合格可享受教科研津贴,每年720元(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各承担50%)。三年任期满后不再享受骨干教师教科研津贴,继续保留骨干教师荣誉称号。骨干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者给予破格晋升。民营、行业学校骨干教师教科研津贴,由所在学校参照规定标准自主发放。

附:常州市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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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常教人„2003‟15号

为建设一支高质量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加快常州市学科带头人队伍培养,加强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队伍在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与评选

第1条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师德高尚、教育观念先进,有扎实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教育教学成绩,在辖市(区)及以上区域内的学科教学、教改、教研中能起到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2条 常州市学科带头人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原则上从市级骨干教师和辖市(区)级学科带头人中产生。

第3条 学科带头人的推荐要依据申报条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订)自下而上,逐级筛选、推荐。推荐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考虑被推荐者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知名度。

第4条 市教育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评选。对经评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证书,并建立档案。

二、培训

第5条 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分评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评前培训即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人进行培训,参照

— 6 — 《常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名额分配到辖市(区),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后,由市教师培训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学科带头人的依据之一。提高培训即对已被评为学科带头人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采用集中、分散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年至少集中培训1次,不少于32学时(如无故不参加培训,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通过培训使学科带头人队伍的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并从中产生出一批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选。

三、职责

第6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本学科(专业)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结合教学研究活动,带头上好研究课、示范课。每学年必须在校内上公开课1—2次,3年内在辖市(区)及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在辖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活动中介绍自己的教学改革经验、体会不少于1次。

第7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3年内至少帮带2—3名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应在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中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以上奖励。

第8条 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参与市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1-2个辖市(区)级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须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

— 7 — 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或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教育教学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

第9条 学科带头人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10条 常州市教育局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11条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学科带头人培训及考核审批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市(区)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12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并实行“年审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日常考核工作,按学年建好管理台帐;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则逐级上报,经市教育局审查属实,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局属学校学科带头人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每年9月份报市教局审核。从获得学科带头人称号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年审,由所在学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撤消其称号。市教育局每年随机抽查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

— 8 — 校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并对违规现象严肃处理。

第13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须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按聘用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五、待遇和奖励

第14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学科带头人的典型经验。同时为学科带头人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有计划地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健康疗养的机会。

第15条,自发文公布之年起,新评选为常州市学科带头人的教师3年内考核合格可享受每年1200元教科研津贴(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各承担50%)。三年任期满后,不再享受教科研津贴,继续保留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民营、行业学校学科带头人的教科研津贴,由所在学校参照规定标准自主发放。

附: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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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实施方案

骨干教师梯队管理暂行办法

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考核方案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考核方案

常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

常州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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