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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1: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公证程序

办理公证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三、审查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的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项目收费标准 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 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 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 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 (最低收取50元) 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 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 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 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 0.4% 100万零1元至200万元部分 0.3%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 0.2%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 0.1%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5%

3、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等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5、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 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公民个人,每件100-200元。 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10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

(一)证明拍卖、彩票发行 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0元) 0.08% 1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0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03% 10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2%

(二)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4000元

(三)招投标公证 标的额收费标准200万元以下的500元 2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 5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1%

(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解答法律咨询,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办收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像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实收取市内交通费。

(六)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

(七)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八)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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