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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的社会调查报告 修改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关于湘阴县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

姓 名:左婧雯

学 号:201110130115

专 业:法律事务

区 队:09法务301

指导老师:张妍雁

论文字数:4000

二0一二年四月

关于湘阴县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借贷纠纷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保护借款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

调查时间:2012年1月-2月

调查地点:湘阴县人民法院

调查对象: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民事庭法官:陆奇)

调查方式:书面调查

我于2012年1月-2月在湘阴县人民法院实习,实习期间对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进行调查,现就调查作如下报告:

一、湘阴县借贷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2007年元月至2011年8月,湘阴县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0件,

涉案标的2800余万元,其中判决155件、调解344件、撤诉140件、驳回1件。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45件,审结640件,其中判决373件,占比40.37%,调解

295件,占比31.93%,撤诉204件,占比22.08%,其他52件,占比5.63%。

根据以上数据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1、收案数呈整体上升之势。2008年全年收案213件,与2007年同比增长

23.8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需求增长旺盛

的现状。

2、诉讼标的额逐年走高。从2007年的986万余元到2011年已达2800万余

元,5年间上升了4倍有余。

3、调解难度逐渐加大。五年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从2007年的

62.18%、到2011年的43.33%,大体呈下滑的趋势。导致调撤率下降的原因一方

面是由于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巨额标的背后的利益归属矛盾激烈,给案件调

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化,当事人之间

关系由亲友间扩大为通过介绍人认识,也成为影响调解的不利因素。

4、以经营性借贷比重为主。民间借贷中用作经营用途的比重最大,占比

69.06%,其中包括由于合伙经营失败而引发借贷诉讼的转化型案件,占15.47%,

其次,在家庭消费中,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也一直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理由,占比16.57%,相比之下因生活困难或治病就医等纯生活类消费则逐年减少。

5、借贷利率逐年升高。院五年内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无息借贷的案件占比逐年减少,而明确提出要求逾期利息的案件占比却是逐年升高。两项利息走势的反差,明显反映了民间借贷的营利性越来越强,这一方面与借款的目的从家庭消费向生产经营过渡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疏远化,离开了亲属之间的亲情,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情况增多,借款人有利用闲散资金借贷营利的目的,自然会对利息提出明确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213件,同比增长12.70%,其中以经营投资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在2007年占比74.00%,达到近五年的高潮,这与2007年我国股市结束了繁荣一时的牛市,走势低迷,众多借贷炒股者血本无归,继而引发大批民间借贷诉讼不无关联。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整年处于熊市状态,房地产市场也结束了前几年的火爆局面,呈现萧条过冬之势,很多企业遭受重创面临破产,失业人数有所增加,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二、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借款无凭证,还款忘手续。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而在借款时只进行口头承诺,未要债务人出具欠条,一旦权利受损,造成债权人举证困难,权利难保;而有的债务人缺乏法律意识,过分相信债权人,还钱时未及时收回借条,也不要债权人出具收条,时间一长,债权人又持借条起诉导致矛盾激化,难以调解和执行,当事人对法院抵触情绪较大。

2、借款金额大且无担保。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出创业人员较多,借款金额越来越大且无任何担保,有的当事人一次性借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也未设定任何担保,导致执行难到位;有的当事人到处借款,一旦失信后,多人起诉,法院处理容易执行难。如院目前有一个被告同时在法院“挂号”5起。

3、“民间借贷”变“高利放贷”。有的当事人为了借到资金,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以高息为条件。如一当事人借款10万,期限10天,却向权利人出据12万元的借条,实际是一种变相高利放贷。一旦资金难以回笼发生诉讼,高息难以得到支持。

4、“利”转“本”后又计“息”。实际上就是“利滚利”,即有的债务人

借款后因无钱偿还,将利息转为本金重新出具欠条,导致息上加息。

三、湘阴县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新趋势

1、不法原因借贷案件逐渐增多,如因赌博、吸毒贩毒等引起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在此类情况中,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出借人对借款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而存在“明知”的证明责任要由借款人来承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当然不可能在借条上写明此款用于赌博或者贩毒等不法目的,而未在借条上载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很难提供具体证据证明。事实上,由于对是否“明知”难以认定,此款规定颇有虚置的危险,我院近年审理的几起涉及赌博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均属这种情况。

2、民间借贷趋向专业化,部分当事人反复涉诉,有以非法放贷为业或放高利贷的嫌疑。五年来,就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涉及到此类当事人7名,涉案近40起。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是普遍反映原告有放高利贷的嫌疑,如趁自己亲人重病、家人去世等急需资金之机借款,既约定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借款利率,又约定较高的逾期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且利息已经被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条上却并不体现。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熟悉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程序,一旦胜诉立即申请执行态度非常强硬,有利用法律诉讼投机的意图,而借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化解的难度加大。

3、利用民间借贷合同恶意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此对抗其他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二是为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财产而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该类案件往往标的额很高,但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却没有争议,很快能调解结案,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如院2007年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儿子刘某,称先后借款35万元要求归还,刘某也表示原告所述属实。事实上刘某与其妻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中对财产及债务分割尚未明确,此案明显有恶意诉讼的目的。

四、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难点及建议

五年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结案率越来越低,从2007年的62.18%滑落到2011年的43.33%,这反映了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复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越来越多;也反映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结合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有三个难以把握的审理难点:

1、案件定性难。

是借贷还是投资,转化型案件法律关系难以认定。近些年,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由于投资或者合伙经营失败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到合伙经营中的资金比例和经营失败后的资金分配问题,涉案金额较大,难以调解;案情又往往比较复杂,没有借条,或者借条表述不清,原被告双方对“收到”的争议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各执一词,定性成为难题。

是赠与还是借贷,发生在亲属、恋人间的借贷行为认定难。首先,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借贷行为,碍于情面,借据往往不够规范,甚至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而且往往以现金形式支付,缺少规范的交付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证据的缺失则成为最大的问题。另外,发生在恋人之间,尤其是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共同生活支出还是个人支出,是真正的借贷,还是所谓的“分手费”,难以认定。

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权利救济方式如何选择。在原告仅能举证给付事实,不能提供借条的情况,原告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争议。

2、事实查明难。

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常见情况是:一是原告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属于借贷关系有争议;二是原告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三是原告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被告对借款协议真伪提出异议;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查明存在难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关键问题。

另外,借款人反映利息计入本金的非法放贷的情况也存在事实查明和举证难的问题,近五年来我院已审理此类案件18起;还有当事人反映受胁迫写借条的

情况,院已涉及19起。这些情况客观存在,但由于证据收集困难,借条上又无法体现,也属审理中的一大难点。

3、主体认定难

如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存在争议。或者,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争议反映了目前“问题贷款”所隐含的潜在诚信危机,由于当事人的证据保全意识淡薄,举证能力差,或证据形式不规范、存在歧义,导致相持不下的拉锯战,进而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民间借贷手续。作为当事人要做到双方往来手续清楚,借款时应出具借条,不要仅以口头承诺;还款时也一定要收回借条,无法收回时则应由债权人出具收条并注明。

2、增强诉讼风险意识。大额借款应多考查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要其提供担保,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3、是不要贪图蝇头小利。高息贷款有时可得到一些高利收入,但更多的是血本无归。

4、加大“高利贷”的打击力度。为避免高利放贷行为而引发社会矛盾,应对民间正常借贷与高利放贷严格区分,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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