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劳动协议
甲方:蒙古乌兰巴托茂尼乌拉有限公司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国内详细住址:
国内直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因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蒙古国乌兰巴托市住宅及商务综合楼施工项目工程劳务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职责,经友好协商,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劳务用工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
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条合同试用期
1、自乙方到达乌兰巴托第二天开始计算,1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雇用后按劳计酬。
2、试用期间,如甲方认定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车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作期限
1、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期限暂定为7个月,自乙方到达乌兰巴托第二天起算。
2、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甲方拥有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期限的权力,但延长不能超过3个月。工作延长期,甲方仍按本协议劳务费用标准支付乙方在延长期的劳务费用。
3、工作时间每天10小时,为1个工作日计价,每月必须是出勤28日以上,在未分包情况下,实价是250元/日,当月乙方自愿休息一日,则甲方有权扣生活费、劳务费等,扣除费用计150元/日。
4、在工人任何时间自己要求申请回国的所有费用全是工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费用的承担
乙方向甲方交付3000元,由甲方用在为乙方办理出国一切手续和签证费和金坛老家到蒙古的车费。(健康证)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回国,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
七、九条之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回国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甲方项目部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产管理,包括工作安排,住宿管理统一调配工作,用工结算等,甲方负责乙方工资的支付工作。
3、甲方提供住宿用房、床铺,其他生活用品有乙方自备。
4、甲方项目部统一安排食堂管理,伙食费由甲方项目部提供,伙食标准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招待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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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管理方便,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户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反、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一旦乙方隐瞒事之行为被发现,则无论合同是否已经签订,甲方将立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在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车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出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出国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项目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项目部工作的安排,劳动分工。
4、应自行承担个人的贴身卧具、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插座、电热毯每人各自备一件,自备本工种的手头工具,根据自身条件自备生活日常药品。
5、应保证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和风俗习惯,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甲方项目部声誉的行为,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不得享受探亲假。
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项目部的操作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返工修补的,则甲方项目部将不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且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8、乙方在施工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发生非正常损坏,应如数赔偿,甲方项目部将从应付工资中扣除。如果由此而造成误工,误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未经项目部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工作,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工作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工作,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第七条人工工资及支付
1、支付方案:
(1)乙方的工资经甲方确认是大工后,大工每月最低工资在7500至8000元每月。(每月多劳多得获得工资,有带班班长按照工程量结算单结算)
(2)以包工为主,多劳多得。
(3)乙方在甲方项目部实际考核后第一个月工资在第二个月的15天内实发为100%。
(4)乙方需向当地政府交纳每月1980元人民币的劳务费由甲方交付,如乙方自行休息,甲方将扣除应所交的劳务费并在当月工资支付时直接扣除。
2、甲方在次月五号前对乙方上个月工资进行结算,并与乙方签订上个月工资结算单,对上个月有争议部分最长可转至次月协商解决。甲方均保证在乙方回国前完成其国外工作期间全部工资的结算。剩余部分的工资最迟为当年的除夕前付清。
3、以上工资及奖金均应在扣除应从乙方工资中抵扣和截留的金额(包括乙方的各种借款、罚款和其他应扣款等)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汇款支付(汇款手续费有乙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工伤及伤病
1、乙方在回国前无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2、乙方在国外因自身引发的疾病和非因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3、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作事故,甲方将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条款进行解决,甲方保证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获赔款项扣除所发生之相应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4、因乙方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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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力。
5、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甲方项目部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甲方批准而休息者一律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论处。每休息1日扣除相应劳务费伙食费150元人民币/日。
6、如乙方经甲方项目部认可之医院确诊患病并无法继续工作,或连续休息五天仍不能恢复,则甲方将安排其回国治疗,回国后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为其办理的劳务手续费及所支相应费用(返签费、车旅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相关规定,则所发生的相应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则甲方将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遣返回国。往返国际机票、国外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10000人民币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从乙方应得工资及押金中扣除。
a)无故生事或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b)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违反操作规程和甲方现场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c)旷工三天以上;
d)私自外出打工,私自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私逃及其工作签证被取消后拒不离境非法滞留的;
e)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f)参与其他商业与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的;
g)一旦查证工伤是由乙方故意造成的自残、自伤行为;
h)乙方拒绝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对乙方工作期限的延长。
第十条不可抗力
如因*,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将及时安排乙方返回国内。回国后与乙方最终结算并支付给乙方之前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工资。回国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份数、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其他无效。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双方对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承诺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为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甲方将要求乙方正式出具一份出国保证书,对本工程情况及权利义务进行确认。保证书必须由乙方本人如实填写,否则一切所带来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在此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此后无正文)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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