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密协议
根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信
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结合广告传媒公司以经营管理模式、规章制度及范本、业
务策略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为主要竞争要素的特点特制定本合同作为
制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第一条 乙方同意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其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
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该透露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第二条 乙方同时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后,自己不使用且也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公司保密制度中所规定的详尽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
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成果、程序、客户名单、加盟情报、业务策略、成交情况、
成本与利润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上述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1.盖有甲方保密字样的印章或有保密声明;
2.属于公司Intemet部分,或受到授权级别的限制,或对其的访问受到网络限制;
3.乙方使用该信息时按照甲方的规定应履行登记手续;
4.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乙方的前三天,向甲方退还载有上述商业
秘密的软盘或移动硬盘,笔记,报告,图册以及其他的载有上述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同意对于其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关系前由乙方本人或乙方与第
三方合作所研制,开发,翻译的任何成果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业
秘密,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除非乙方能够证明上述成
果是乙方没有利用任何乙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在业余时间由乙方本人或乙方与第三
方合作所研制或开发。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在竞业避止期限内,不能经营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
作,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除非在乙方劳动关系存
续期限内甲方破产或倒闭。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使用其从第三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单位)所获得的使用秘密,且不违反乙方
与第三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或竟业避止或其他类似规定。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和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甲方处取得的工资中包含乙方遵守本合同所
获得的报酬。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所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永久有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