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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房屋8间,并取得了当村地委会的认可。原告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原告:没有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在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没任何依据。

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判。

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1: 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房8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4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判决书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2: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求偿的损失与被告的诉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3:证据6房屋添附部分评估报告。

原告房屋添附部分进行了评估,得出房屋添附的价值为十三万。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首先对于涉案房屋的添附部分的赔偿已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的98308元就包括了添附部分的价值,认为此项请求应属“一事不再理”。其次,评估报告是原告单独委托,认为其结论不公平。

原告: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证明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不真实,不具有可采性。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下面我读2008年3月1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64700元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三。被告出示的证据一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支付xx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

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127条的规定。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我方坚持认为原告提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只是合议庭的建议性结论,不是对事实的认定。

2、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禁止流转范围,

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信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均因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

1、关于原告要求的13万元的附加物赔偿金,我方认为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 2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264700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原告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被告的起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由于被告的反悔,我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我一直没有时间进行新的创作,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还花费了2万多诉讼费用等。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赔偿的51.8万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这个农民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作为一个朴实但曾经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我会因当年的错误行为对原告的某些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清楚,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考虑到xx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xx出售给xx的房屋,所以,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合议庭不再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xx赔偿原告xx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三千元,由原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由被告xx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xx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xx,审判员:

2008年5月10日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xx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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