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质量投诉(索赔)处理规定
HSR(ZG)-23-2004 为了确保顾客质量投诉(索赔)迅速处理,使质量问题和隐患得到及时纠正和预防,尽快消除不良影响,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销售部接到顾客投诉(电话或传真)时,重大质量问题一小时内,一般质量问题四小时内应向总经理通报、同时填写《信息联络处理单》联同顾客的投诉资料(样品、传真、图纸等)两份,一份交主管副总经理处理,一份交质量部。
二、主管副总经理接到客户投诉,在《信息联络处理单》接受栏签署处置意见,一小时内按下列分类原则指派部门展开调查。
1.数量差错:混装质量问题交生产部负责调查;
2.型号差错:错漏检、包装破损、外观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负责调查; 3.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技术部负责调查。
三、接单后,受指派部门在副总经理指导协调下,对顾客投诉问题展开调查,两小时内对不清楚的问题或要求(若遇下班,顺延至第二日早晨)与顾客联络沟通,进一步了解顾客愿望,同时就调查进展情况与顾客沟通。
在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应全力配合调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调查。调查完成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报告,上报副总经理确认,副总经理认为调查结果未反映客观事实时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
四、调查完成后,副总经理应根据报告中的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与责任部门对拟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沟通,达到共识。
五、质量分析会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接到参会通知的相关部门主管和责任人须按时到会。质量部做会议记录。
质量分析会由调查部门通报调查结果及初步分析报告。与会者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问题认真分析,并要做出如下决议:
1.属于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2.确定纠正预防措施,和完成日期;
3.质量部按会议决议下发《纠正/预防措施单》至责任部门。
六、纠正预防措施报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责任部门予以实施,(重大纠正预防措施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同时责任部门编制“整改报告”交副总经理审批,经审批的报告与《信息联络处理单》一式两份交销售部、质量部各一份。
七、质量部根据纠正预防措施完成期限对实施情况和效果跟踪验证,验证结果报副总经理。
八、验证措施无效果时,副总经理应责成责任部门再次查找原因,重新制定措施。并实施。
九、验证措施能使质量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时,应将其纳入相关文件贯彻、实施。
十、此规定实施中,所涉及的部门/个人,均应按条款执行,违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加说明
起草单位: 质量部
起
草:王胜军 审核:王继安
会签:杨至勇、苏建祥、辛正、王寸香、王志、成惠萍 批准:朱立人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