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韩留全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
1、乙方以不定期的形式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甲方提议咨询法律事务时,应提前以电话方式或书面形式向乙方律师提出,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
2、服务地点双方随时联系约定。
四、律师费
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交纳全年度的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应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书,累计承办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万元以上时,其超额部分依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二00二年所制定实施的《律师收费标准》,按应交纳律师代理费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当另向乙方交纳(依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履行)。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或承办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外出,所需支出的实际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发生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所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或未收取的当年法律顾问费余额及已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应予支付给乙方。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年,自二0一0 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甲方认为需要续展应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续展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逾期未提出,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华岩律师事务所代表人:
二0一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