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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10:3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劳动法

者 刘明恺 考试批次 XXXXXX 学籍批次 1403

学习中心 铜陵奥鹏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业 法学

完成时间 2015年2月11日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1)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什么?(2)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案例中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而是王某的加班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才自行加班的,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可以,但要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因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所以,可以。

(二)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

由此表明,公司并没有安排王某在休息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而是王某的加班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才自行加班的,属自愿行为;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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