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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经济法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党校经济法作业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

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3、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根据新《消法》,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受尊重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监督权 获得消费知识权 依法获得赔偿权 保障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自主选择权。

1 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 2 听取意见或接受监督的义务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 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 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7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4、试述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

一、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二、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 1

的范围不同。有些产品质量合格但仍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如存在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这时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而非产品质量责任;有些产品不存在缺陷,但却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厂址,或者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时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非产品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5、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

6、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4)合法性原则;(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7、什么是税收债权,它与一般债权有何不同?

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一、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二、区别:(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一般债权是法定或约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如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手段,管理权、检查权、追征权),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平等成分及不平等成分,一般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

8、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现权和金融市场稳定;(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为实现前述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遵循依法监管、合理适度、公开、公正、效率、统一系统监管等原则。

9、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3、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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