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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2 08:36:20 来源:教学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法教学工作总结

篇一: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我之见也就是说,对在20年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根据以上的介绍,下面我以一事为例,更进一步的说明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下面我就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该受法律的保护来阐述一下。

由以上的知识概括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因甲跟乙约定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因此,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因此,不该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便是我对经济法律纠纷的举例和理解。经济法对于我们国商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重要。学好经济法,擅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我们要争做国家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篇二:经济法学院2010年度工作总结 - 欢迎访问华东政法大学精 „

经济法学院2011年度自查报告

2011年,经济法学院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和谐经济法学院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始终,努力打造法学特色育人环境,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认真抓好科研工作,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线,积极而富有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党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党务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策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学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

政治理论学习,如座谈会、观看录像、实地调研、考察等,使广大党员在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的新任务以及对当代党员的新要求,从而加强党员同志的党性教育,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经济法学院党委继续组织两个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坚持过

好每两个月一次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同志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还通过各个党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包括支部内的自评、互评和党支部的总评。而对于新党员的培养,学院坚持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学院党校为依托,在青年教师和广大学生中培养、发展新党员,充实党员队伍,并于今年完成第

七、八期党校培训。同时,组织发动建党90周年“创先争优”一系列活动,开展纪律教育活动,还配合学校组织部完成新任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不断健全党政工作制度

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本部门重大事务的处

理和决定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健全班子工作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本周具体事宜。班子成员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有1—2人在岗,及时处理各种事务。

二、教学工作情况

经济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坚持“市场引导教学、

地缘渗透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方向,采取“定期巡查教学秩序”质量监控措施和“学生投票制、教师互评”的质量自评措施。截止目前,我院开课总数达40余门,其中专门为本院开设的特色课12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平竞争法、信托法、票据法、银行法、环境法、保险法等课程,为全校开课30余门。其中,双语课程15门,新开必修课2门,限选课4门,任选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另有1门课程正在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市级教学名师1名。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院认真组织本科生参加科研,在学

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中,经济法学院中标的学生占全校三分之一强;经济法学院组织的校代表队参加了全国首届金融法知识竞赛,击败北京大学代表队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等劲旅,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

此外,经济法学院现有教育高地建设项目3项。以上总经费 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院着力从两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重点培养学科

的新生力量。从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信息库建设、成果激励等各个方面,为本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学术特长。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拔尖人才。。

(二)加大教师业务学习力度。

1.继续坚持“业务学习月月讲”活动。在每周三下午的院

内活动中,请相关专业老师针对学科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自己正在研究的课题向大家作汇报讲解,然后由在座的各位老师提问,展开讨论。

2.加强校际交流与实务合作。我院还加强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了各种类型研讨会,到实际部门调研,为教师搭建了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我校与亳州市检察院、上海电气集团等单位签定了合作交流协议,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3.积极开展各种凝聚力活动。我院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办理平安保险理赔事宜;参加校级各类教学比赛;慰问生病、生育教职工6人次;探望经济法学院离退休教师。院领导还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展了多次集体活动,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我院融洽气氛。

四、搞好科研建设,教学成果丰硕 本年度,我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海市经济法教学研讨会”、“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2011年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信托法制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修订”、“票据法修订研讨会”、“公司法律论坛”、“经济法重点学科2011年度建设会议”、第三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暨预算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理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市保险法青年论坛、2011年金融法论坛等在内的大中校小各类型研讨会12次,资金总投入约160万。上述一系列研讨会的组织召开,形成了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良好互动,提高我校经济法学科的良好声誉。 经济法学院高度重视并具体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课题的申

报工作,包括下载表格、调配力量,帮助制作可行性报告,本年度,我院申报各类课题15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2项;出版专著10本,发表核心期刊论文6篇,投入资金约100万。

五、学生工作情况

本学期,我院学生工作在学生处统一指导下,以落实稳定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立足点,扎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1.学生科研工作。

过去的一年,学生科研工作依托团委和青年经济法研究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举办学生沙龙等活动10多场,教务处本科生教学项目立项数全校最高;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获第1名;全国首届金融法竞赛二等奖。。 2.学生培养工作 首先,通过讲座、座谈会、读书会等各种方式丰富学生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如举办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等。同时,突出专业特色,拓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共建,开辟新的实习渠道,并将实习与就业联系起来,使学生在课外、校外不断增强实践经验,掌握更多的工作技能,为更快更好的就业创造出更多的经验和更广阔的空间。第三,学院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分析各班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3.学生就业工作篇三: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 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 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 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以使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2)汇票必须具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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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案例

第一章绪论

1、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与解析: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买卖机床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工业公司可以通知解除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根据《合同示》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解析:理由即是上述答案中的理由。

3.位于方源市的A公司与位于强力市的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H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果真发生纠纷,由H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该案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该仲裁委员会拒绝。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两公司可否约定由H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为什么? (3)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可以约定。仲裁与诉讼不同,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可以反对。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3)不能。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正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1.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企业”,三人同意张某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合伙协议作了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合伙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合同的权利。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同意(张某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 (2)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还可以有哪些?

(4)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6)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假如卫某入伙,其应当对多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与解析:

(1)合伙企业的名称存在问题,是不合法的。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因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关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本案中对胡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A公司)

(3)还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共同执行,或由李某、张某中的任一人执行,也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中的任两人执行。

(4)胡某的拒绝不能成立。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有关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B公司)。

(5)胡某清偿后,可以向其他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胡某多偿还的部分。

(6)卫某的入伙不符合要求,因为入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并未同意;如果卫某入伙合法,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入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

2.2001年2月11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1年8月10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3 000元,欠乙工资6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 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 要求:(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与解析: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5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35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3.A.B.C.三人商议共同举办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商贸活动。他们商定:AB用货币出资,C因与岗职工经济困难,部分以货币,部分以劳务出资,A因能力强被委托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C只参加具体劳动工作,而B考虑风险,只愿意出资并且仅以所出资本对合伙企业负责。三人商定了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等事项,并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取名为“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商行”。至于经营场所,他们决定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确定。三人作出商议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说明了他们口头商议的内容。工商局承办人员听完后,指出他们的设立登记申请部分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某些规定,须作出修正。

问:A、B、C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登记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案与解析:

(1)违反了合伙人须均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的法律规定。B只愿意做有限责任的出资者,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不为法律所允许。

(2)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ABC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3)违反了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加上“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会给人以误导,ABC三人的“有限责任商行”是不能得到允许的。 (4)违反了法律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方便政府加以管理。ABC在未确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申请设立登记的。

4、合伙企业共有8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丁某招待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协议同时约定丁某须一年一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招待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自1998年初成立后已两年多,丁某迟迟没有召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的情况。当某合伙人询问企业情况时,丁某部是搪塞托辞,讲:“你们把企业交给我,只分享收益就行了,其他的就别管了。”丁某聘请了一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申某做经理,丁某与申某商议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们的朋友肖某担保贷款,结果肖某携款潜逃,银行遂向合伙企业追讨贷款。 问:(1)丁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与解析:

(1)A、丁某未按约定一年一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招待情况,同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了解和监督企业的权利;

B、未经全休合伙人同意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上述三项行为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

(2)根据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应首先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负责偿还。丁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招待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用申某为经理为无效行为,擅自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赔偿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另外,鉴于某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陈某于2000年1月初申请登记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服装加工厂。该厂在陈某向朋友李某借款购买设备,赊购一批布料后便匆匆开业。谁知陈某不善管理及营销,不懂市场住处该厂加工产品质量差,大量积压,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工人工资也没有发放。于是陈某决定解散企业,并自任清算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写信通知了债权人——借款熟人及赊销人。而李某等人却因致电外地打工没有留下通讯地址而未得到通知,陈某便不再与日理会。经清算后发现,其加工厂剩余净资产仅够支付职工工资及税款,其他债务只有用个人资产支付。陈某暗地里卖掉部分设备及家中值钱的在宗用品,并将现金以其子女的名义秘密存入银行,后经工人举报而事发。

问:陈某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1) 陈某对工人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这些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陈某应在清算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并且陈某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 陈某因俩权人无法通知便不再理会是错误的,陈某必须予以公告其解散企业的事项,以报纸、电视等形式通知俩权人。

(3) 陈某在清算中转移、隐匿了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个人的财产,逃避债务,违反了法律关于清算中企业财产的分配的有关规定,首先应依法追回其财产,列入清算财产进行分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1.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司不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存的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金用于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资产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担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保。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2.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 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 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 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时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 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 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l50万元至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

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市财政局有权对A 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3.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欢迎。2002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决议中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并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决议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做法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4.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集体企业联营组成,1999年8月,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决定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呈报的发行债券申请中提出:

1、经过多年经营,去年底,公司账面已有总资产6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3000万元。

2、公司19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1500万元,已经募集百分之九十;1996年发行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募足并偿还。本次申请发行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

3、公司上次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仅欠一个月未支付,最近二年平均税前利润可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问:上述申请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申请有下列违法之处:

1、发行债券的主体违法。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联营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债券。

2、净资产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时,净资产额必须达到6000万元,而该公司是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只有3000万元。

3、上一次发行的债券没有募足,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4、累计债券总额超过了法定的最低限额。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该公司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99年时尚未清偿,再加上99年的发行额已超过40%。1996年发行的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偿还,故不算在此比例中。

5、有拖欠利息的行为,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6、必须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才可以发行债券。

.5.某公司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1998年度该公司税后利润为8 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为2 500万元。

要求:(1)简述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多少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答案与解析:

(1)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④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500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计算过程是:6 000万元×50%-2 500万元=500万元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可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发生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当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析:前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2.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以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廖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特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度是什么? 答案与解析: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三,发出追索通知。

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构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货款。2月1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其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回答: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合法。《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直截了当的简答题在近些年基本上没有了,而简答题多是以简单案例的形式出现。

4.王坝公司在3月1日向董集公司发出一封购买建材的函件,该函件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声称“只要董集公司同意,我公司就认为合同成立并受函件条款的约束”。董集公司于3月6日收到函件,并于3月10发出回函声称“本公司同意贵公司函件的条款,只是将数量500吨改为400吨;如贵公司不同意,请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发货”。3月15日王坝公司接到回函后未作任何答复。3月20日董集公司向王坝公司发货,但王坝公司拒绝接受。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要约有哪些?分别于何时生效?

(2)王坝公司拒绝收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首先,王坝公司向董集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因为的发出者(王坝公司)和接受者(董集公司)均是特定的人,合同的内容明确、肯定,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且王坝公司在函件表明了经对方承诺后自己受其约束的意思,符合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该要约在3月6日生效,因为3月6日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董集公司,而要约是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次,董集公司的回函也是要约,因为董集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的承诺(修改了数量),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该要约自3月15日生效,因为3月15日是该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

(2)王坝公司拒绝接受的行为合法。因为董集公司回函属于新的要约,而对新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答复的义务,其不答复并不能推定承诺,故王坝公司没有承诺,因而在两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王坝公司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接收货物)。

5.丙、丁两公司于9月1日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某种原材料10吨,在交货后丁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万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对原材料的质量问题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9月15日丙公司交付了5吨原材料,丁公司收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而拒绝付款,并拒绝丙公司交付剩余的货物。因未能及时买进原材料,丁公司损失1万元,该合同未造成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9月30日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废止该合同,法院于11月5日经审理后废止了该合同。请回答:

(1)从效力上讲该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何时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该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欺诈,且未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由于该合同经当事人申请后被法院撤销,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从9月1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日)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首先,依合同法规定返还财产,丁公司应当将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丙方交付的5吨货物)返还给丙方,若不必返还或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丙公司尚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对方丁的财产,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其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该合同的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欺诈方丙公司,丙公司应当赔偿丁公司因此所受的1万元损失。

6.陈陈公司与湖安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由陈陈公司在4月8日前向湖安公司交付普通的原料3吨,总价款12万元,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在交货前,陈陈公司经多方取证发现湖安公司欠外债较多,为了不偿债,该公司将两个账户的资金秘密转移。陈陈公司便通知湖安公司,声称自己在4月8日前不会交货,除非湖安公司在1个月内改变错误的行为或提供担保。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陈陈公司的交货地点?

(2)陈陈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及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行的,合同履行地应在陈陈公司所在地,因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属于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事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陈陈公司拒绝履行及其要求是合理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7.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已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货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涉及的哪些担保是无效的?为什么?

(2)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3)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

(2)保证人对35万元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有效担保是丁公司的保证担保和已企业的质押担保,先用质押设备折价或其变卖、拍卖款清偿,再由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本案的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银行应先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起诉,并用债务人全部财产清偿后尚不能得到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清偿。

8.费费公司与会会公司于3月2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费费公司在5月7日前向会会公司供应特种原料30吨,总价款为150万元,在交货后10内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20%;买方会会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由伟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大公司用其一批工艺品作为质押担保。合同订立后,伟伟公司与费费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会会公司也于3月5日将25万元定金付给了费费公司,但大大公司一直未将作为质押的工艺品移交给费费公司。

费费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会会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价款,现成了费费公司损失了5万元。费旨公司一方面追究会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保证人伟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处分大大公司的工艺品用来偿债。但遭到了两担保人的拒绝:大大公司认为费费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工艺品;伟伟公司则要求费费公司先向会会公司求偿,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

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费费公司如何解决违约金和定金问题?

(2)会会公司如果觉得违约责任太重,应当如何处理?

(3)大大公司拒绝费费公司处分其工艺品是否合法?为什么?

(4)伟伟公司有关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费费公司要么要求会会公司支付违约金,要么拒绝偿还其定金,而不能两者兼用。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和给付了定金的,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由于本案的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责任为25万元,故费费公司一般会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2)会会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因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大大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因为《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大大公司并未将质物(工艺品)交付给债权人费费公司,故该质押不生效,债权人当然也就不能行使质权。

(4)伟伟公司的主张不正确。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9.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于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特殊物资的合同,该物资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理会公司是熟知的,而家农公司则不知情。合同订立后,理会公司于2月25日交付了物资20吨,家农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400万元。后双方因为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废除了该合同。因该合同无效使家农公司损失300万元,而此时理会公司已经无财产可借清偿。但家农公司查明五明公司尚欠理会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理会公司一直未追要;而且理会公司在法院废除合同后不久还将价值120万元的货物无偿送给了达达公司。家农公司便要求五明公司清偿其欠理会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但五明公司以自己与家农公司没有关系为由而拒绝;家农公司希望追回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的货物以偿债,又遭到了达达公司的拒绝。

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效力的合同?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3)对该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如何处理?

(4)家农公司可否通过五明公司对理会公司的欠款得到部分清偿?

(5)家农公司能否通过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货物得到部分清偿?该行为的期限如何? 答案及解析:

(1)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从2月5日开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之日)便不受法律保护。

(3)理会公司应将收到的400万元货款退还给家农公司,家农公司则应将20吨物资退还给理会公司,理会公司应当赔偿家农公司因合同无效受到的300万元损失。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根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理会公司明知该物资不能转让,而家农公司不知情,故过错方为理会公司,它应当赔偿家农公司所受的损失。

(4)可以,因为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家农公司)对债务人(理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五明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损害了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不过该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进行。

(5)家农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将该赠送行为撤销,从而将收回的货物用于清偿债务。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即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提出撤销要求的,权利消灭。

10.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臵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仪表。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急需精密仪表。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

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乙厂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2000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已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已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已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已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2.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21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当怎样办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不符合法律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而从王某的实际情况看,既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也未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5)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因故调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在办理调转手续后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7)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分别参见教材P17

2、18

5、16

2、17

7、16

9、18

1、166。

3. A国有企业与B国有企业等五个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了一规模很大的H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务收支很复杂。A公司委派的陈某当选为公司董事长,基于公司的会计人员比较少,董事会决定H股份公司不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而是在秘书科中配备几个会计人员,并指定陈某的女儿陈某某(公司中财会专业学历最高的,且公正无私)担任会计主管人员。陈某某任职后不久要出国深造,便将其工作移交给尹某,并由秘书科长进行了监督。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公司有关会计机构设臵的做法是否合法?

(2)陈某某能否担任会计主管人员?

(3)陈某某的会计工作交接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该股份公司规模很大,而且财务收支很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该股份公司应当设臵单独的会计机构,而不应仅仅是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

(2)不能担任。H股份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实行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陈某作为董事长,是H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其直系亲属陈某某不能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3)不合法。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当由专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陈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其会计工作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督,而不应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秘书科长)监督。

4.某外商投资企业考虑到其业务收支基本上是H国货币,该外商投资企业便决定其会议核算使用H国货币作为本位币,而不用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不使用中文而使用H国文字。在一次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黄某将张金额有错误的发票修改后记了账,后被财政部门发现,要追究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责任,董事长则认为该错误是由黄某造成的,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外商企业能否用H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2)该公司在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时有什么要求?

(3)该公司的会计记录文字是否正确?

(4)黄某对金额错误的发票的处理办法是否正确?

(5)董事长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案及解析:

(1)可以。因为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使用某外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2)该公司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使用外币为记账本位,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不正确。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不得只使用外国文字而不使用中文。

(4)不正确。原始凭证金额记载错误的,应当由原开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该原始凭证上更正。

(5)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5.刘天公司有一张发票是证明王地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的凭证,在例行销毁会计档案时,因该发票的保管期已满,该公司便将其与其他会计档案一起销毁,由公司监事会进行了监督。在会计档案的销毁过程中,公司的出纳胡某有很大的过错,董事会便停止了其出纳工作,并由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秦某临时兼任。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刘天公司对该发票的销毁是否合法?

(2)监事会对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是否合法?

(3)胡某的工作变动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因为该发票虽然保管期满,但其涉及的债权债务尚未到期,而涉及到未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在保管期满后不得销毁,在债权债务了结后才能销毁。

(2)不合法。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人监督。

(3)不合法。违反了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不应当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秦某兼任,因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单位的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某国有大型企业的厂长魏某基于工作需要,直接任命已经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王某担任总会计师。王某上任后,因工作需要而企业又未有合适的人员,便暂时让大学财会专业刚毕业的本科生陈某担任出纳工作,为了把工作做好,陈某在任职后便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会计证。财政部门发现后要求该国有企业予以纠正,便该企业以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为由拒绝了财政部门的要求,认为财政部门无权过问。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国有企业有关总会计师的任命是否合法?

(2)陈某的任职是否合法?

(3)该国有企业对财政部门的态度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一是总会计师应当具有会计师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王某只具有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二是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由单位领导人提名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而不应由厂长(单位领导人)直接任命。

(2)不合法。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陈某正在申请会计证,说明其在任职时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不合法。财政部门作为国家监督的主要主体,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7.在2002年12月,国有宏业建筑公司发生了下列事情:

(1)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的需要,公司设臵了专门的会计机构,由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责任人。

(2)公司招聘出纳人员,因只有李某的女儿应聘,而公司又急需要出纳人员,公司最终便聘用李某女儿任某担任出纳人员。

(3)在核算过程中,任某发现一张发票上的客户名单会计科目有错,便让开出该发票的某国有企业予以更正,并盖上了该国有企业的印章,任某据此入了账。

(4)因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员出差,李某决定由任某暂时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5)李某在一次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账面记载与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财物不相吻合,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他对此问题无权处理。

(6)因已经是年底,公司清理了会计档案,对于已经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了销毁,其中包括其在建项目的一些会计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聘用任某担任出纳人员是否合法?

(2)任某对记载错误的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

(3)李某决定任某兼管档案保管员是否正确?

(4)李某对查账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5)公司对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李某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其女儿任某作为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出纳人员。

(2)正确。对于记载错误的原始凭证,除了金额错误的需原开具单位重开外,可以由原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因该发票不属于金额记载错误,所以可以由原开具单位更正后据以记账。

(3)不正确。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某作为出纳人员,当然不能担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4)应当立即向单位责任人报告,请求其处理。根据会计法有关内部监督的规定,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账款不符的,如果无权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5)不合法。不应当将其在建项目的会计档案销毁,因为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1.光华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给安安公司,金额记载为“30萬圆”,签章为光华公司的公章,出票日期填写为“2月18日”。安安公司收到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要求承兑,但银行认为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请根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的金额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4)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该汇票上金额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填写为“零贰月壹拾捌日”。参见教材P342。(3)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应当使用该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签章。(4)合法。由于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且出票日期未以中文大写,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参见教材P342。

2.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有权。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有权。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3.振辉机械厂服务部8月1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银行承兑。

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机械厂处以1000元的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机械厂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

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机械厂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万元。

要求: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对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宾馆能否以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3)银行能否以振辉机械厂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200元的赔偿金,而不是2000元。

(3)不能拒绝。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4.华立公司在A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在B信用社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华立公司根据其20日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数量自行为确定了其库存现金限额。在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公司发生了下列业务:(1)从其在B信用社的账户上支付了职工工资;(2)将开业当天收取的现金在20日后交存A银行;(3)在商品销售收入中取出800元支付给他人作劳务费;(4)向自己的供货商借取了1万元现金应急。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其工资的支付是否合法?

(2)其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是否合法? (3)其对开业当天收取的现金的处理是否合法?

(4)其对劳务费的支付是否合法?

(5)其向供货商借用现金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即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

(2)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制额由开户银行(而不是单位自己)根据开户单位3-5天(而不是20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数量核定。

(3)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4)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5)不合法。根据规定,国家禁止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某商场在2003年1月15日为了购买一批商品而向一生产企业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载明下列字样:“现金支票”;“人民币伍拾萬圆”;“500,010元”;“出票日期:2003年1月15日”。另外还有商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未盖有任何印章。该生产企业取得支票后,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一个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支票上金额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该支票上的出票日期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3)该支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4)该支票是否有效?

(5)该生产企业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符合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金额应当采取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而该支票上两种文字的书写金额不一致。

(2)不符合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采取中文大写,且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

(3)不符合要求。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的签章,而该支票上只有个人签章,没有单位的印章。

(4)无效。 票据金额的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不合法。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A公司因结算货款而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金额为30万元,确定的付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是2003年4月10日,付款日为见票后10天。后来出于各自结算的需要,该汇票由B公司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向X公司提示汇票,要求其承兑,但X公司拒绝承兑。D公司便向C公司和B公司行使追索权,均遭到拒绝。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何时提示承兑?

(2)B公司与C公司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3)如果D公司按期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后,可以向哪些债务人追索票款? 答案及解析:

(1)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提示承兑。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2)合法。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本题中的B公司和C公司)的追索权。

(3)可以向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追索。因为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和C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这些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7. A企业在2003年4月12日分别向B公司和当地的张某购买商品,为了付款,A企业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分别向B公司开出金额为20万元的非现金银行汇票、向张某开出金额为1万元的现金银行本票,其开户银行只开出了银行汇票而拒绝向张某开出现金银行本票。B公司取得银行汇票后由于疏忽丢失了汇票,B公司向A企业的开户银行申请挂失被拒绝。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的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A企业可否申请银行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办理其与B公司和张某的款项结算?

(2)A企业的开户银行拒绝向张某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是否符合规定?

(3)A企业的开户银行拒绝B公司的挂失申请是否合法?

(4)B公司为了保护自己丢失的票据权利不受侵犯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及解析:

(1)可以。因为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符合规定。因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是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而本题中的收款人张某是个人,申请人则是单位。

(3)合法。根据规定,只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

(4)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8.安安公司在2003年3月份有两笔业务:一是4日委托胡志贸易商行代销一批商品,一个月后支付代销款;二是8日向秦安公司购买一批电脑,价款50万元,安安公司为付款向秦安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约定付款期限为见票后7个月内,由光光公司作为付款人。秦安公司收到汇票后不久背书转让给了伟民公司,伟民公司收到后不久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明清公司。4月5日安安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胡志贸易商行收取代销款,遭到其开户银行的拒绝;安安公司又以代销合同为依据委托其开户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向胡志贸易商行收取代销款,又遭到拒绝。由于未能及时收取到销售款,安安公司只好用其库存现金向农民支付了该公司收购的农副产品的款项。明清公司取得安安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后,于当年4月10日向光光公司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光光公司拒绝。明清公司又向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追索,也遭到了拒绝。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安安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是否合法?

(2)安安公司的开户银行两次拒绝为安安公司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是否合法?

(3)安安公司向农民支付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4)明清公司向光光公司提示承兑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5)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拒绝支付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按照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该商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是7个月,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因而不合法。

(2)两次拒绝均合法。按照有关规定,托收承付不适用于代销款项的结算,所以安安公司不能委托银行采取这种结算方式,银行当然有权拒绝;委托收款的依据是已承兑商业汇票、存单、债券等已确定债务凭证,代销合同不能作为委托收款的依据,故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该委托收款结算。

(3)合法。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的支出,可以支付现金,属于现金使用的范围;开户单位的现金支出首先从其库存现金限额中提取,安安公司的做法正是执行了这一规定。

(4)合法。提示承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是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明清公司在4月10日提示承兑,已经超过了1个月的期限(出票日期是3月8日),付款人有权拒绝承兑。

(5)两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明清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1个月内提示承兑,故不能向其前手(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追索票款,两公司也有权拒绝其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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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知识要点:

1、代理行为

2、代理行为的特点(四点)

3、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4、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的法律后果

5、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年5月,某纺纱厂派业务员陈某与市纺织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纺纱厂向纺织机械厂订购A631型捻线机两台,总金额32000元,年底交货.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购货方向供货方支付16000预付款.陈某把签订的合同文本拿回厂后,厂长不同意其中的预付货款条款,但陈某未作更改,依旧坚持了原合同。纺织机械厂收到合同订单后,没有追究预付货款问题,随即便按合同安排了生产。年底,纺织机械厂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并通知针织厂提货,但针织厂回答,因合同中签订了预付货款条款,合同无效,拒不提货。为此,纺织机械厂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提货并支付货款。

思考:

1、陈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陈某的越权代理责任是否由针织厂承担?陈某本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因援外工作两年,将自有的4间空房,委托好友乙看管,乙未经甲同意,就将其中的两间租给丙,另两间组给丁,租期分别是2年和1年,后经请示甲,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取房租,戊住进半年,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甲一家自己要住,于是要求丙和戊腾房,遭丙、戊的拒绝。 本案如何处理?

思考:本案如何处理?

课后预习: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二节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知识要点:

1、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

2、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3、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不包括无形财产的所有权。

4、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5、案例分析

某城市社区为了活跃社区文化,由社区居民共同筹建建筑材料、共同参加劳动,修建了五间房屋。在修建的过程中居民王某极为热心,通过熟人多次找规划和土地部门,以社区的名义使建房得到了批准。房屋建成之后,在办理房产执照的过程中,王某又利用熟人关系私自将房产执照办理到个人名义下。之后社区只用了2间房屋作为社区文化站,将另三间承包给王某开设小卖部。3年后,社区领导发生变化,王某就以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遂引起产权争议案。

思考:

1、此5间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何种取得形式?

2、王某在承包开设小卖部期间,对房屋的占有是否合法?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知识要点

1、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为所有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所有权关系权利主体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义务主体的义务内容为:不对权利人的所有权构成侵犯。

3、所有权关系的客体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际物,不包括无形财产的所有权。

4、案例分析

农民李某夫妇在自家的宅基地上,自建了三间住房。两年后李某父母先后病故,父母的住房也因医疗欠债而变卖,留下李某未成年的弟弟不能独立生活,李某夫妇收养了弟弟共同生活。十年之后弟弟23岁,准备结婚,便要求李某夫妇出让一间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某夫妇没有答应,发生纠纷。

思考:

1、说明该住宅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2、该住宅的所有权是如何取得的?其弟弟的要求是否合法?

课后预习:物权的效力;共同共有财产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知识要点:

1、物权优先

2、物权本身包含有物上请求权

3、物权具有追及权

4、案例分析

甲是某单位职工,恰逢单位福利建房,甲无意购买。后甲好友乙闻之,乃与甲商议,约定由甲先购置单位住房,乙付其款项,待办好产权证明后过户与乙。房款当时为8万元。乙先后交予甲房款8万元,甲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钱款交予单位,钱款收据上为甲的姓名。住房建好后,一直由乙居住。未及办好产权证明,市场房价大涨,该单位住房的市场价值由原先的8万元涨至30万左右。甲在产权证明办好后,不予乙过户。

思考:乙当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甲又如何?

第二节 财产共有 知识要点:

1、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安份共有:对共有财产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4、案例分析: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79年结为夫妻,初婚时居住在女方张家。三年后经夫妻共同积累,在县城内购买了四间瓦房。1999年李某外出做生意,两年后发生婚变,于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自行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其四间瓦房,每人各分得两间,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李某在外地经商,便将自己分得的两间房屋出售给表弟王某,王某搬入后,张某也知系李某将分得的房屋卖给王某。2003年夏天当地发生水灾,使房屋部分受损,损坏部分在王某一侧较大,为维修房屋的费用上张某与王某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思考:

1、李某与张某对此四间房屋的共有属何种共有形式?

2、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自行买卖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水毁后的房屋维修费用应如何处理?

赵红与李军同为某市化工研究院士工程师,二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研究开发化工新产品,但二人都对机械设计有较大兴趣,因而在业余时间共同设计了一种新型矿山机械,并经申请取得了专利权,二人协商对该项专利享有相等的权利。事后,化工研究院闻听此事,提出赵、李二人系本单位职工,二人开发出的新型矿山机械专利权应归单位所有。二人不同意此意见,与单位发生争执,化工研究院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该专利权的归属。

思考:

1、化工研究院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2、此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3、此种所有权的形式如何?

课后预习: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要点:

1、通过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法律部门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

2、民法是对财产所有权最常见的保护手段。九种:

3、案例分析:

农民李某拾到一头走失的母牛,饲养两年,其间经配种,生下一头小牛。后失主张某找到李某提出要回母牛和所生小牛,并答应酬谢李某劳务费600元。但李某却坚持说,拣拾到的物品即归自己所有,因而发生争执。张某遂诉至法院。

思考:

1、李某是否取得了对母牛的所有权?

2、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中学生小明为了去网吧玩游戏,从附近一建筑工地偷出钢材、水泥等物资,低价卖给另一建筑工地的包公头李某,获赃款850元。当小明再次偷窃时被抓获,送至公安局,经审讯小明交代了曾卖给李某账物的行为。失窃的工地遂通过公安机关要求李某交出赃物,李某认为自己在购买时并不知道是赃物,拒绝交出。

思考:丢失钢材、水泥的建筑工地向包公头李某请求返还原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骗子赵某以租房名义,租下了钱某的两居室楼房,讲明租期为半年,并约定了租金等事宜。赵某租妥房屋后,便伪造了《房屋产权证书》,又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名,将该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典给了孙某,同时交付了伪造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并签订了典当协议,约定半年后以20万元赎回,如超过半年,每超过半年增加赎金2万元。并在协议中言明,孙某可以对该房屋做简单装修,装修费用在不超过2万元之内,凭装修收据由赵某在赎房时一并付清。半年后钱某来找赵某续租或退房,见房屋已装修一新,住户不是赵某而是孙某,双方才发现受骗,但已找不到骗子赵某,于是房东赵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收回房屋。此时孙某不但支付了典房款,而且还花费了18000元装修款。

思考: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课后预习: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

一、第二节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知识要点

1、劳动者的权利

2、案例分析

小李是2010年某中等专业学校即将毕业的学生,一天小李到学校的就业指导办公室,见到曹老师谈起就业问题,曹老师问他:“你即将走上工作岗位,你知道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吗?”小李说:“我知道劳动者应该有获得工资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思考:小李的回答正确吗?全面吗?

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知识要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案例分析

小赵从2006年起在东莞某针织厂做工,第一次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厂家又主动和她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第二次劳动合同又期满,针织厂打算再与她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小赵通过业余学习《劳动合同法》后认为,针织厂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并提出要求与针织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思考:小赵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课后预习: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者的保护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三、劳动合同 知识要点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3、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4、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5、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

7、案例分析

2010年3月四川工人何正文、何正武兄弟二人来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淀区温泉镇“北辰香麓”做工。当时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20元,何正文等曾三番五次向包工头和鸿佳公司催要劳动合同,但就目前的建筑业的惯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法律,工人工资应该按月发放,一旦拖延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惯于年底结账的建筑公司都将成为工资拖欠者,因而现时建筑企业普遍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9月工程结束结算工钱时,鸿佳公司把工资标准降到100元/天,照此计算,何氏兄弟的工资每人将被扣6000元左右。为此发生纠纷,2010年9月14日,何氏兄弟到到鸿佳公司所属的北京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正是提起仲裁申请。

思考:何氏兄弟的仲裁申请能否获胜?应如何裁决?

课后预习: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

四、社会保障

1、知识要点

什么是社会保障;我国对社会保障如何管理;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案例分析

有人说,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也就是社会保障,二者只是不同的说法,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思考: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五、社会保险法

1、知识要点

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社会保险有哪些主要险种;社会保险费如何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如何实现;国家对社会保险如何监督;违反社会保险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案例分析

某省陵川市一外资投资企业,自2005年建厂以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略高于同类企业工资为诱饵,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了这一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

思考: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可依照《社会保险法》处理此案?根据所学知识,你个人认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课后预习: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六、劳动争议的处理

1、知识要点

劳动争议的特征;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2、案例分析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2005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2005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2005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2006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等人不服,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严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思考:

1、企业领导的说法对吗?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课后预习:第五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的理解;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3、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规定及两种企业的主要区别。

学习难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及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

2、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知识点: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类型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典型案例:王某是国民党高级将领,1949年去了台湾,从此与在大陆的家人失去联系。王某到台湾后,就辞去军队要职开办企业。经过30多年的经营,积蓄下了亿万财产,但他对家乡和亲人的思念与日俱增。20世纪80年代,大陆改革开放后,王某作为第一批台商来大陆投资开办企业,并且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唯一健在的亲人弟弟。王某的弟弟生活在北方农村,弟弟的儿子为当地有名的玉米种植专业户。为了离散之苦和壮大事业,王某欲以现金1000万美元与侄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玉米深加工的企业。这在当地是一个大的投资项目。

思考:

1、如果该企业获准设立,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2、如果该企业不能获准设立,是什么原因?须作怎样的调整?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知识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点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期限、解散与清算以及组织机构

等内容。

典型案例:辽宁省锦州市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拟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元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即可增加也可以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总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典型案例:美国戴尔公司与中国光大公司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1)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200万美元。其中戴尔公司出资额为120万美元,60万美元现金,6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光大公司出资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房屋和辅助设备。(2)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各占50%。(3)戴尔公司先行回收投资,回收投资的支出计入合作企业生产成本。(4)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光大公司,但光大公司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20%给戴尔公司补偿。

思考:该合作企业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四、外资企业法

美国一位投资者拟投资100万美元,在中国设立一家软件公司,生产销售软件。100万美元投资中包括:10万美元的现金,50万美元的设备,40万美元的专利技术。该投资者准备在该外资企业设立后用10万美元先行进行市场运作,三个月后设备和技术再逐步到位。

思考:该外资企业在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上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破产法

典型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但在适用法律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该公司是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法官乙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破产的规定;法官丙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公司的性质是企业,公司有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和非全民所有制的公司,所以,是否适用《破产法》,主要看它的所有制性质,而不是企业形式。

思考:你认为哪位法官的观点正确?为什么?你的观点如何?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典型案例:甲企业是当地很有信誉的木材加工企业,多年来一直为乙企业生产木器提供原料。两家的经济往来一直很好,从没出现过不愉快的现象。但2005年,乙企业出现了亏损现象,致使甲企业的200万元的原材料款没能按期支付。2006年,考虑到两家多年的关系,甲企业仍按计划向乙企业提供原料。但由于竞争激烈,乙企业亏损更加严重。加之多家货款没能及时收回,乙企业又有了300万元的原料款没能按期向甲企业支付,为此给甲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甲企业的经济运营。甲企业多次催要,均无结果。

思考:乙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企业可否申请乙企业破产?该破产案件由谁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审理

典型案例:某企业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在期满前该企业被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了该企业破产案件。当初该企业向银行借款用作抵押的房产经评估作价200万元。该银行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了有关证据。

思考:该银行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果可以参加,在债权人会议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如何行使表决权?

四、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7年6月10日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后,按规定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清算组在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况:(1)2006年10月10日,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该公司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成套设备无偿调拨给另一家所属企业;(2)2007年1月15日,对某食品厂的80万元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以办公楼设定了抵押担保;(3)2007年3月15日,清偿了该市工商银行2007年6月30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违法行为,追回财产。法院批准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款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银行贷款;(4)普通破产债权。

思考:根据规定,管理人在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时发现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对上述情况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念

典型案例:张某、李某和王某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准备设立一个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为公司注册了名称,并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明确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目标。三人为了表明诚意,约定利益均分,责任共担。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其他人应主动为其分担,直至用公司以外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思考:三人预设立的公司是什么类型的公司?这类公司有什么特点?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典型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开发了一套应用软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并认定其不属于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四人经过市场调查和预测,认为该软件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于是决定共同开办一个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各以人民币2万元出资,丙、丁各用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为人民币1.5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另外将软件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四人的共同财产作价出资。

思考:

1、四人投资可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四人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典型案例: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四分之一,公司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五分之三,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四、公司债券

典型案例:200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发文正式批准,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间从2002年5月30日至2003年5月30日,由证券公司包销,双方签订了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由化学厂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证券公司按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账户,将融资债券对外销售。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兑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万元。

思考:证券公司可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

典型案例: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由于该公司决策正确、经营有方、管理有术,公司的经营效益很好,一直营利。到2004年年底,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00万元。2004年度,该公司税后利润达到58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但提取200万的任意公积金。

思考: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5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念

典型案例:在学习合同和《合同法》概念时,几名同学在一起争论。张同学说:合同是一种协议,所以凡协议就要受《合同法》调整。李同学说:你说的不一定正确,签订合同是平等、自愿的,所以合同就应是等价有偿的。王同学说:你说的有道理,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正在争论时,老师走进来了。三人把自己的观点说给老师听,都想得到老师的认可。这时,老师把目光投向一直默不作声的赵同学。

思考:如果你是赵同学,你对三位同学的观点有什么看法?你将作出什么样的评论?

二、合同的订立

典型案例:甲物资贸易公司要出售一批钢材,向乙建筑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明示:乙方如同意该要约条件,请在一周内答复,否则将另找其他公司签约。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第三日正准备回函同意要约时,又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一个函件,表明前述要约已经作废,已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则认为:要约仍然有效。因为一周时间没到,承诺期限尚未届满,自己同意要约条件,甲公司应该遵守约定并订立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思考:甲公司的要约是否生效?甲公司的要约能否撤回?甲公司的要约能否撤销?

推荐第4篇:(1226)经济法教学案例

一、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投资组建合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一)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二)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三)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

(四)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二、晚霞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德胜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80万元,逾期后欠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1995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一)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8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200万元,其他长期资产90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18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130万元;长期负债为800万元。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

(二)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

1、

2、

3、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1994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4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将第

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1994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三)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四)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根据本例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试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

三、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告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

四、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与乙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企业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缴税金35万元。4月10日,清算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另外,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根据上述材料,要求: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解答: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 250-60+80=270(万元)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 56+110+84=250(万元)

(3)该企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270-30-55-35=1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数额为 150/250×56=33.6万元

五、某年一月二日,某市达华贸易公司(下称达华公司)向某省三星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发出电报:“健步牌旅游鞋600双,尺码25,单价18元,月底发货托运。速答”。一月六日,三星公司复电:“货需要,但单价为12元。一周内答复有效”。一月十八日,达华公司去电:“同意你六日电”。此后三星公司未再来电,达华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即于一月二十七日发运全部旅游鞋,同时通知开户行结算托收货款。

二月中旬,达华公司得知三星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派业务科长季某赶赴三星公司催款。临行前,达华公司得知市场流行三星公司经销的“白羽牌”滑雪衫,便授权季某订购500套。季某抵达三星公司后,催款不成,便与三星公司订立了1300套“白羽牌”滑雪衫和300件提花羊毛衫的买卖合同。事后季某将情况向公司作了汇报。

达华公司经研究,但认可了该合同。三月一日,滑雪衫和羊毛衫运抵达。华公司验收后通知三星公司:“一俟你方付清旅游鞋款,我即付全部货款”。三星公司数次电催,达华公司均籍此借口拒绝。不久市场行情骤变,滑雪衫滞销,无人问津。达华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遂于三月十九日向三星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其退货理由是:羊毛衫和滑雪衫都是代理人季某自作主张订购的。此外,达华公司要求三星公司付清旅游鞋款,三星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一)达华公司与三星公司关于旅游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纠纷应如何处理?

(二)达华公司要求退回滑雪衫和羊毛衫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六、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名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在8月31日前未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七、2001年6月5日,A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B服装厂(以下简称B厂)订购价款为500万元的出口丝绸服装。合同订明,服装交货时限是2001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违约金比例为5%。合同还约定:A公司于合同成立后10日内向B厂支付定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第5天,A公司即如数交付定金50万元。

2001年7月,B厂听闻国际丝绸市场有萧条迹象,担心A公司能否取得配额,即书面向A公司询问。A公司当即回复,公司已取得配额,合同订货不变。同年8月,B厂闻知A公司涉及一宗巨额争议案件,极有可能败诉,担心A公司商业信誉下降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于8月30日通知A公司:由于有确切证据知晓A公司为经济纠纷困扰,B厂将行使不安抗辩权。随后,B厂停止服装加工。9月3日,A公司以传真方式回复B厂:公司虽有纠纷缠身,但与合同订货无关,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希望B厂履行合同。同时A公司还提出愿再支付50万元作为担保。B厂收悉传真后未予应答。

9月中旬,B厂厂长及管委会成员经过研究认为,该合同危机因素不少,风险太大,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并决定将已加工的成品服装转卖给另一出口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加工服装。

2001年10月,A公司致电B厂询问合同履行情况,B厂又未予理睬。至10月底,A公司催促B厂交货,B厂复电:合同早于9月份已经解除,不再履行,愿如数退还定金50万元。A公司认为B厂无权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人民法院。

后经法院查明:A公司本年度经营状况正常,资金状况不影响合同履行。由于B厂不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损失约25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B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A公司要求B厂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B厂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厂于1994年初开始使用“南陵牌”注册商标生产自行车轮胎,并于同年底开始投资胶鞋等相关产品。但在此期间,甲厂发现乙厂未经商标注册早已开始产销“南陵牌”胶鞋。甲厂遂派员与乙厂交涉。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甲厂主张,乙厂未经商标注册而产销胶鞋,其行为本身构成违法;同时乙厂使用的“南陵牌”胶鞋商标又与甲厂的“南陵牌”轮胎注册商标相类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乙厂则主张,自己早在1993年时即已使用该胶鞋商标,其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而且,甲厂试制投产的胶鞋也未经注册而使用了“南陵牌”商标,故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此后,甲乙厂双方将其争议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在提交争议后,双方又于同日内就各自的胶鞋产品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问:

1、如果本案所述属实,甲乙两方的主张何者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两方同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商标局依法应核准何者的注册申请?为什么?

九、1995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甲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有争议,便于1996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及其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和制造方法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某已于1995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

问:

1、根据我国专利初步审查制的要求,对甲、乙、丙三方申请的发明是否可授予专利权?

2、如果本案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应依法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3、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十.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十一.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3)请问会议记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共7人。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定一份协议: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注册商标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办理了出资和产权转移手续,但乙提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都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一份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

2006年6月1日,荣和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

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将自己的1/3公司股权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对乙的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并说明理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对甲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出资,其中货币不得低于30%,其他出资方式比例自由。股东缴资期限可以为一次缴清,也可以2年内分期缴清。

(2) 乙的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提出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是可以的。但是,甲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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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1:某电器公司销售的音箱十分畅销,但其生产的变压器耳机等小商品销售量却很小。于是该公司将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组合在一起,规定凡购买音箱者必须同时购买相应的整套设备。这种做法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不满,告到了工商局。工商局查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责令其立即停止搭销,并处50000元的罚款。问: (1) 工商局与该电器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什么?

(2) 经济法的概念有几层含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1 经济法总论

2、甲跨国食品公司的主要商标“KELLOG”乃世界著名商标。93年8月,该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广东乙公司的产品包装除将“KELLOG”改成“KELLOGG”外,其他标志与甲公司产品完全一致。94年7月,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公司。94年11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95年1月,甲公司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问: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是什么法律关系?其受到破坏和保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市场主体法1:00年5月,某县新华书店(有法人资格)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与某贸易公司签定了一份江西五十铃双排座客货两用车一辆的购销合同。后来贸易公司依约向书店交了货,但书店尚欠2万元迟迟不付。原来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县文化局认为,书店擅自购车违反了财经纪律,合同无效,不能支付余款。为此贸易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书店承担违约责任。问:

合同是否有效?某县文化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 市场主体法2:A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申请设立并获登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乙、丙均以现金出资,各为25万元,丁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25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丁出资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只有16万元,于是责令丁补交其出资。丁无力补交,丙因此要求抽回出资,但未获公司准许。后来丙与戊商定,由丙将其出资转让给戊,但甲、乙、丁三人均不同意。丙要求甲、乙、丁三人购买其出资,但三人表示无力购买。问:

(1)丁无力补交的出资如何处理? (2)丙是否可以抽回出资? (3)丙的出资能否转让给戊?

4 市场主体法3: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8年5月,两企业达成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规定:(1)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企业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专利权作价150万元。(2)公司在A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抽回出资的30%。(4)其他(略)。问:

该协议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5

市场主体法4: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9年5月,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讨论的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获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李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人。此方案将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付诸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问:(1)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6

市场主体法5:某科技有限公司于99年12月注册成立。一年后,公司着手分配利润。公司税前利润是500万元,投资利润是40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是300万元,前一年度亏损200万元。公司分配利润后准备与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问:

本例中公司获利后,应如何分配利润,才符合法律规定(已知其应缴所得税税率为33%,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45%)?

7

市场主体法6: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张某拉了一个朋友王某发起成立了一个服装有限公司。公司收购了张某店里的全部财产,为此公司给了张某一部分股份,其余的打了欠条。张某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94%,王某占6%。一年多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清偿一大堆到期债务而解散。清算时,张某欲以债权人身份参加分配公司财产,公司其他债权人均反对,理由是:这个公司基本上是张某的,张某就是公司,公司就是张某,两者谈不上谁欠谁的。问:

(1)张某以债权人身份而不以股东身份参加清算分配,他有什么好处?理由?

(2)张某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该如何解决?理由?

8

市场主体法7:丰源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服装厂,生产的“M”牌保暖内衣与丰源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N”牌保暖内衣基本相同,包装、材质、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后张某另办服装厂一事被丰源服装有限公司董事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没收其经营服装厂的收入所得。问题:(1)张某另办厂的行为是否合法?(2)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9

市场主体法8:2000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9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3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是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7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

10 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1

市场主体法9:1997年10月,刘某与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五金包装厂。刘某依约定以自己的1000平方米房屋作为厂房,王某出资1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作开办费,双方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比例为4:6。98年6月,刘某瞒着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张某借人民币11万元,并约定3个月归还,否则厂房由张某处置。后来刘某到期不还款,张某经催促无效后诉诸法院,要求依约定拥有五金包装厂1000平方米厂房的所有权。问:

张某的债权到底应如何实现?理由?

12

市场主体法10:2001年2月,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对外签定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1年8月,企业大亏损,甲决定解散它,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15日,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问:

(1)乙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理由?(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何,理由?(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3

合同法1:某商场贴出告示称:柜台招租,有意者请到某某处洽谈。个体户李某见了告示便前往,但被商场负责人告知:柜台不打算出租了,请另觅他处。李某大为气愤,要求商场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问:能否为李某的主张找到合同法上的根据?为什么?

合同法2:丢失了一个内装重金的钱包的李某,在媒体登启事称:拾到钱包者,将得到两万元重酬。赵某不日将拾到的钱包依启事说明交还李某,并索要报酬。李某此时要求将报酬减为3千元,称:当时许诺,是因为心情太急,其实现在看,那数额明显不合理;况且拾金不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14

合同法3:香港甲公司与广东乙厂,就购买冰箱零件签定了一份合同、两种不一样的文本。关于货物总价款,一种文本规定为86万美元,另一种文本规定为56万美元。双方私下约定:前一种为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拿后一种文本向海关出示,以便少交关税。后来甲公司依约发货,乙厂却依后一种文本仅支付了56万美元而拒付余款。甲公司为此诉诸法院。问:

本案该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4:甲建筑商与乙公司签订了一

15 份合同,规定甲为乙建筑一栋住宅楼,应于当年10月20日交付使用。若延期交付则甲应支付万元违约金。后来甲届期没法完成任务,按进度需延长一个月。但甲承接的另外一个工程开工在即,故甲向乙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以结束履行,乙却一定要甲完成工作才罢休,双方协商不成。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5:某地毯厂与某百货商场签订

16 了一份供应地毯的合同,约定由地毯厂向商场供应一批地毯,履行时间为7月份,但未约定哪方先履行。而后地毯厂打算用将要得到的货款购进一批原材料,遂与某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于7月底交付原材料,地毯厂收货后即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之后,地毯厂由于购销人员疏忽,到7月份没向百货商场交付地毯,商场也未支付货款,而原材料供应商却如约将原材料送至地毯厂。地毯厂当日要求商场付款,并称因地毯不是说交货就能交的,交货则只能再宽限几天;商场则以地毯厂未交货为由,拒绝于当日付款。致使地毯厂无力向原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而承担了违约责任。地毯厂向法院起诉百货商场,要求其赔偿损失。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6:光明公司与富华家具厂签订了一

17 份购销合同。规定由家具厂供应光明公司一批沙发,还规定由光明公司付给家具厂10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光明公司支付5万元作定金,家具厂当即表示异议,不承认其为定金。后来约定的交货期限已过,不见家具厂交货。原来家具厂正忙于履行另外几份合同,就没有履行这份合同。光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厂双倍返还其接受的定金共1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而家具厂则称,光明公司没有如约交足定金,购销合同因此没有成立,因此谈不到履行的问题;只同意把5万元返还。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7:甲公司与乙厂签定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约定:甲于10月30日前向乙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要在12月1日前

18 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前甲支付乙200万元,乙于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余款于甲收货后15天内付清。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得知后便停止向乙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交涉,甲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款,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资金筹措困难,乙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已过了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愿意结清已收货物的款项。乙厂反对,双方协商不成。问:

(1)甲得知乙失火后停止支付货款,是否合法?理由?

(2)乙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而甲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应予支持?理由?

合同法8:星光公司向远大公司订购一批普通设备,约定10月31日交货,货款已付。10月20日,星光公司通知远大公司,

19 已将接收该货物的权利转让给华连公司,请交货给华连公司。11月5日,华连公司催促远大公司交货。远大公司以华连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华连公司诉诸法院。法院查明:远大公司已负债累累,该公司仅有的几台设备已于11月10日无偿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丁。问:

(1)远大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应予支持?理由?

(2)若华连公司有权要求远大公司履行义务,则它最好先采取什么救济措施?理由?

合同法9:甲商场与乙公司于97年11月订立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于98年5月底交付空调500台,单价4000元,甲商场先交付30万元定金。98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乙公司的空

20 调随即被订购一空,且单价达4500元。98年3月底,乙公司向甲商场发函,称无法履约,请求解除合同。甲商场为防止乙公司向他人交付货物,于98年4月初便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乙公司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甲商场的请求无根据。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10:A地甲果园主与B地乙商人于某年签定了一份100吨荔枝的买卖合同。可是,当年冬天,甲的荔枝受霜冻死了大半,以致次年甲只能交货40吨。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21

合同法11: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当年八月底交房。此后,甲公司依约分期支付了购房款。但在八月中旬,当地发生多年一遇之特大台风,导致乙公司设备损坏若干、施工中断,交房日期只好推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合同法12:分处两地的甲、乙两企业原是常年生意伙伴。甲经常有几辆汽车放在乙处。某年,甲、乙因一份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甲欠交货款),乙便将甲的两辆汽车扣下,声称行使留置权,以此抵对货款。甲急需用车,但与乙协商不成。问:

甲未清偿货款而请求乙解除扣押,其主

22 张是否应予支持?理由?

23

推荐第6篇: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教学内容)

本课程教材: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论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界定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定的分歧

1、公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2、私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

3、国际经济法学者主流观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跨国经济关系

例:国际私人投资 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 B、投资保险

C、外资企业的经营 D、税收征纳 E、投资争端解决

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

1、国际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

2、国际商务惯例

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

4、各国涉外经济法

5、其他辅助性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内货物买卖法律(国内立法)

1.把买卖法律编入民法典

2.买卖法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

(二)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个海牙公约 1980年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华沙——牛津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内容

(二)公约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a)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一个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1、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客体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2、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三)公约的保留

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四)公约的效力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略)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 交货与交单

1、交货义务

(1)交货地点

有四种惰况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的重要性

交货时间有如下三种情况

2、交单义务

(1)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

(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

(二)担保义务

1、货物相符

(1)品质担保

(2)数量相符

2、

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的规则如下: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1、付款

①付款准备

②付款地点

③付款时间(依次为)

2、收取货物

①采取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

②及时提取货物。

第四节

《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反合同的种类

(一)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1、根本违约的概念

2、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根本违约使另一方取得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

预期违约的概念

2、—般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3、根本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2、中止履行

3、实际履行

4.损害赔偿

四、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五、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转移一般规则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2、在途货物的交货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1、EXW:

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的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场、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2、FCA:全称Free carrier …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 3 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4、FOB(全称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风险费用的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船弦之时。

5、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6、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7、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主运费由

8、CIP:全称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9、DAF:全称DeliveredatFrontier,意思是“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出口国或进口国边境指定地点的费用和风险,风险转移和交货都在边境指定地点。该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间的贸易。

10、DES:全称DeliveredExShip,意思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需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完成交货,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11、DEQ:全称DeliveredExQuay,意思是“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并卸货物到码头上,风险在卸完货后交货时转移。与DES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增加卸货到岸义务。

12、DDU:全称DeliveredDutyUnpaid,意思是“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的目的地,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未完税”主要指卖方不交进口国关税。

13、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的目的地,风险交货时转移。“完税”是指卖方需办理进口国清关并缴纳进口国关税。

二、《通则 2000》对《通则1990》的三个重要修改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方式

1、定义

2、方式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按船舶分,分两种船,班轮和不定期船

1、班轮运输(件杂货运输,提单运输)

2、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3、两者区别: 第二节 提单

1、定义

2、提单的性质

3、提单的种类

二、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签发提单

(二)承运人的免责

1、“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免责,

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3、其他无过失免责

(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1.概念

2.赔偿限额:

(1) 《海牙规则》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装到卸”

2.《汉堡规则》——“接到交”

3.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运“接到交”/非集装箱货运“装到卸’’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概念:

2、特有条款:装卸期间条款 装卸期间条款的内容: (1)装卸期间 (2)滞期费: (3)速遣费:

(二)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

2、特有条款:停租条款

国际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二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概念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则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1、

射幸合同

2、附和合同

3、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4、双务有偿合同

5、补偿合同

二、承保风险

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三、损失

1.

实际全损

2.

推定全损

3、共同海损 (1)概念

(2)共同海损的后果: (3)共同海损的分摊:

4、单独海损

四、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

1、定义

2、规则: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委付

委付有如下规则:

1、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2、委付是单方行为

3、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五、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

3.

国际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CMC第222条 CMC第223条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平安险

1、含义

2.

具体承保范围

(二)水渍险:

(三)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险别:

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责任期间和索赔期限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规则

一、支付工具

1、汇票、本票、支票

2、汇票的种类:

3、汇票的流程

二、支付方式

(一)汇付

1、概念

2、特点:

3、买方汇付有三种方式:

(二)托收(Remittance)

1、概念

2、调整托收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

1958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1978年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

3、跟单托收流程图:

4、当事人法律关系: 5.

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又分两种:

(1) 付款交单

(D/P)

(2) 承兑交单

(D/A)

6、托收的特点:

(三)银行信用证

1、概念

2、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

193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七次修订;现行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

3、议付信用证的流程:

4、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5、信用证的种类

6、银行审单标准

7、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

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一、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二、关税措施

1、关税的定义

2、关税的分类

1)按征收对象分类的关税,可以分成正税和特别税。 常见的特别关税主要有两种:

a.反倾销税

b.反补贴税

2)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以分成普通关税、优惠关税、特别关税。3)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季节税。

D.季节税

3.WTO关税原则

其一,关税是缔约方调控对外贸易的唯一措施;

二、取消诸如配额、许可证、进出品禁令等非关税限制;

三、各成员须通过谈判,逐渐减让关税。

三、非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

1、配额制度

2、许可证制度

3、WTO非关税措施制度

WTO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其例外

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如果实施要遵循非歧视原则。

四、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 WTO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背景

2、WTO和GATT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3、WTO与中国

198

6、

7、10“复关”申请

(二)作为组织的WTO

(三)作为规则的WTO

1、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①含义:

②特点:

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情况

例外:

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C、边境贸易中的便利 D、1994年GATT的例外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

E、反倾销税、反补贴。 F、豁免例外。

G、其他例外情况

(2)国民待遇原则

①含义

②例外:

A、货物贸易领域 B、知识产权领域 C、服务贸易领域 (3)透明度原则 (4)自由贸易原则 (5)公平贸易原则

所谓公平贸易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为了防止和纠正成员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确立了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

3、WTO的货物贸易规则

(1)反倾销措施

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 适用条件: 倾销:

(2)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3、WTO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TRIPS协议

4、WTO的服务贸易规则——GATS 此类法律渊源形式上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派生协定,但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推进到新的经济领域。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1、技术的定义

2、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

3、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4、国际技术贸易法律体系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W TO协定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2.TRIPS保护的七种知识产权

(1) 版权 (2) 商标

(3) 地理标志

(4) 工业品外观设计 (5) 专利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 末披露信息

4.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

(1)一般义务 (2)民事行政救济 (3)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 (5)刑事程序

三、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1、概念

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2、调整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国际方面: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未生效 我国:

(1)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 (3)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合同法

3、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根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 (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1)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①商务性条款 ②技术性条款 ③法律性条款

(2)国际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①概念

②我国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10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1、服务的含义

2、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3、服务的特征

二、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三、各成员方的义务

1、

一般义务

2、

具体承诺的义务

第九章

国际直接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

2、类型

(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1、各国外资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2、双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多边投资公约

4、国际投资性公约

5、其他渊源: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险别

2、承保条件: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

3、代位求偿权

4、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优越性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具体包括:(详见教材)

1、

2、

3、

4、

四、《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1

1、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

(2)争端性质方面 (3)主观条件方面

2、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3、裁决的撤销制度

4、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法律框架

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2、国际资金融通

3、跨国银行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汇率的概念 汇率的种类

汇率制度的演变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形成: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SDR)

1、概念

2、本来的作用:帐面资产,在国际收支失衡时通过使用或转让特别提款权获得需要的外汇

3、衍生出来的作用:

但由于它币值稳定,因而也常常被用做一种计价或定值单位。

(四)《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主要内容:(详见教材)

三、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一)国际贷款

(二)国际证券投资

(三) 国际融资租赁

四、跨国银行监管 巴塞尔体系

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

2、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A、自然人 B、法人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2 营业、劳务、投资和财产四种所得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产生原因

1、国际重复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

3、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解决办法——外国税收抵免

4、税收饶让抵免

四、国际逃避税

1、概念

(1)国际逃税 (2)国际避税

2、方式

(1)国际逃税 (2)国际避税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两大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1977年公布 《联合国范本》,1979年公布

第十二章

国际经贸争议的解决(略)

推荐第7篇:经济法

单选题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有()。?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A.2011年3月1日???B.2011年3月10日???C.2011年3月15日???D.2011年4月10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企业组织???B.森林???C.提供劳务的行为???D.嘉奖表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选项A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A.粘单上第一背书的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D.粘单上地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背书转让给戊,戊拟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庚,由于票据背面的3个背书栏均已使用,戊可以使用粘单继续完成背书,但应由戊在粘接处签章。

6、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A.2年???B.5年???C.20年???D.30年???【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7、单选题???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8、单选题???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A.20000???B.24000???C.60000???D.7000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9、单选题???某餐饮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饮收入154万元,包间服务费20万元,茶水收入25万元;直接成本支出120万元。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A.154×5%=7.7万元???B.(154+20)×5%=8.7万元???C.(154+20+25)×5%=9.95万元???D.(154+20+25-120)×5%=3.95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饮食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所以,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45+20+25)×5%=9.95(万元)。

10、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加班工资B.独生子女补贴C.差

旅费津贴D.国债利息收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率形式是()。?A.单一比例税率?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D.幅度比例税率?2.下列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A.境外外国公司售给境内某公司一项制造专利权?B.境外外国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修理劳务?C.境外公司将境外的不动产出租给中国企业的境外机构使用?D.境内某公司销售其位于境外的不动产?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A.提供建筑安装劳务B.提供交通运输劳务?C.提供修理修配劳务D.提供金融经纪劳务?4.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不应缴纳营业税的是()。?A.家居城销售窗帘并负责安装??B.电信局销售电话并提供网络服务?C.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是()。?A.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C.绿化企业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D.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

二、判断题?1.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2.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3.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其免税项目不得免税。()?4.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共设置了9个税目。其中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5.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6.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征收营业税。()?7.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要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8.娱乐业的税率一律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项目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各个地方政府无权决定。()?9.某企业向某商场销售100件服装,每件价格为80元。由于该商场购买数量较多,该企业按原价六折优惠。该商场按期付款后,该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该企业此项业务的营业额为4800元。()10.某卡拉OK歌舞厅某月门票收入为60万元,台位费收入3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费收入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20%。该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2万元。()?

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有()。?A.房地产公司销售写字楼???B.商业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C.工业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D.建筑公司转包建筑安装业务?2.A公司将其厂房转让给B公司,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则A公司应缴纳的税种有()。?A.增值税???B.营业税???C.土地增值税??D.契税?3.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征收营业税的有()。?A.个人销售集邮商品?B.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C.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D.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4.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其中金融包括()。?A.贷款???B.融资租赁??C.金融商品转让?D.金融经纪业?5.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的有()。?A.体育表演活动?B.闭路电视传播作品?C.出租文化场所?D.科技讲座

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税率形式。营业税税负设计中,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统一税率,不同行业差别税率,即行业差别比例税率。?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征收营业税;选项B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征收营业税;选项C、D都是在境外,不属于境内的行为,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本题中C选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区分混合与兼

营行为的关键:一是看纳税主体;二是看两者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和同一对象身上;选项A,家居城销售窗帘并负责安装,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不交营业税;选项B、C、D,纳税主体是营业税纳税人,并且针对同一项业务同一个对象,都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交营业税。?5.【答案】C。解析: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二、判断题?1.【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2.【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应缴纳增值税。?3.【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涉及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4.?【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目。?5.?【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税目。?6.【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7.【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目。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8.【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率。娱乐业执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9.【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营业额=100×80×60%=4800(元)。?10.【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的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60+30+20)×20%=22(万元)。?

三、多项选择题?1.【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征收范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选项B错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以选项C错误。?2.【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点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税种。(1)A公司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2)A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但应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在本题中应由B公司缴纳契税。?3.【答案】BCD。解析: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4.【答案】ABCD。解析:?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5.【答案】ABD。解析: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推荐第8篇:经济法

1.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2.对于外放投资者的限制?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程序、制度要求,说明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与内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相比?)

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结构?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条件?

6.结合IPO招股说明书,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有?

7.对于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设立范围;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证券发行时的承销工作;

从事经济业务的管理要求等)

8.股票发行的定义?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股票上市的条件?

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10.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1.哪些证券交易行为是被禁止的?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体现在?

12.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3.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

14.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

15.生产者能够举证哪些情形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合伙企业是法人么?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怎么回事?

17.普通合伙企业的市场准入(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和限制;出资方式等等)

18.普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原则

19.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0.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

22.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种类型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区别

2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2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事会于公司制企业监事会的区别?

2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6.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

27.法人的概念?法人的特征?

28.何为不正当竞争?

29.商业贿赂的定义?如何规避商业贿赂?

30.商业诽谤的定义?

31.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亏本销售?

3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有哪些?反垄断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分

工?

33.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特征?

34.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条件(股东、出资、组织结构、章程、住所)

3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及其特征)

36.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方式、设立条件(发起人、出资、股份发行与筹办事项、

章程、组织结构、住所)

37.股份公司的特定主体的股权转让限制

38.公司的组织结构?注意:公司组织结构的议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兼合”性

39.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

40.公司合并的定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属性。

推荐第9篇:经济法

1、阐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答:概念: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即公司每一股份在数额上可各不相等。

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额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及转让出资时的依据。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

3、法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才能生效。

4、法律限制公司股东人数,并严格规定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额,无最高限额;

4、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2、根据《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经理?

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愈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推荐第10篇:经济法

一、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

二、巴图无人继承遗产处理案

三、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

四、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赠与合同纠纷案

五、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六、美国J公司诉中国D公司案

七、中国J公司诉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骗取贷款案纠纷上诉案

八、汕头B公司诉香港A公司案

九、河南某机械厂诉呼和浩特铁路局货物丢失赔偿案

十、非洲银行诉科恩十

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十

二、巴布科诉杰克逊案十

三、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四、日本女子B与中国男子A离婚案十

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十

六、朗伯在中国申请结婚案十

七、张雪芬离婚案十

八、美国法院将其司法文书径直寄中国法院事件十

九、中国A公司与B国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二

十、奥伯伦星轮案

一、美国P公司诉英国L公司案

二、中国A公司诉英国B公司案

三、美国公司诉科威特特国民银行案

四、香港公司诉内地公司案

五、香港s公司诉广州市h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案

六、中国a公司诉加拿大b公司信用证迟到案

七、中国H公司诉日本人s公司案

八、CIF下的风险转移及卖方的义务

九、菲律宾地热公司索赔案

十、美国中央大豆公司索赔案

一、假日旅馆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获批准案十

三、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纠纷案

四、项目公司的贷款与担保十

五、国际税收综合抵免的计算方法

六、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十

七、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

八、仲裁地点的选择案

九、美国公司诉西安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二

十、中国A公司诉美国B 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十

一、美国A公司诉纽约花旗银行信用证兑付纠纷案

第11篇:经济法

1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 国际条约和惯例 法律解释等

2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3 法律责任形式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立法确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四类

(1)民事责任:停止伤害 排除伤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 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具体在P10

4 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师调整经济关系,或者包含经济内容的法

5 企业登记的含义:A设立登记是企业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B变更登记是企业改变其主体资格的登记C注销登记是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登记

6个人独资的概念;指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职业者 均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未偿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作为民事主体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8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A有限合企业由2到50人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其中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出资

9 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利用政治权利强制参与与社会财富分配额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10 税法概述: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立法

11 税法构成要素:也称种种要素,指每一税种在立法上包含的基本内容A税收主体B征税对象C税目D税率E纳税环节F纳税期限G减免税H违法处理 12 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13 营业税的概念和征税对象:是以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14 关税的概念和征税对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5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16 我国现行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

17 税收违法和犯罪:A偷税;纳税人伪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B骗取出口退税C抗税D非法印制发票

18 银行法概述: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19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会总部在北京,在全国设有36个分支机构

20银监会的职能:P244

21 银行业务概括:商业银行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责业务,中间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属负责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属资产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属于中间业务

22 存款业务 按照主体属性,存款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储蓄存款

2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P256

24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A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是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活着持票人的票据B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C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5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P260

26 银行卡的概念: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7银行卡的种类:P262

28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9 证券的概念:是一种特殊凭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证明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利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证券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具有投资功能,标明持券人特定投资权利的凭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就是属于投资证券 30 证券种类:A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B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C政府债券:是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D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也称为基金券,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与基金先比较基金属于 专家理财 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投资管理,投资人与管理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 31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立法

32 证券法原则:A三公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证。B诚信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C守法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交易原则D分业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证券公司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监管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3信息公开内容:P275

34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P276

禁止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虚假陈述禁止欺诈客户

35 证券公司概念:指依照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6 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立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37 证监会职责 P281

38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指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法定社会保险

39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作为保险目标,以财产毁损为承保风险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为保险,以人体伤亡为承保风险的保险,有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

40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特征:A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要式合同B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C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利益为客体的合同

4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第12篇:经济法

公司法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答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甲在公司中出资最多,因此,可以由其召集并主持会议2 股东会上商定的事项中,第二项不合法,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公司监事,第三项不合法,公司的经理不应该由股东会招聘,而由董事会招聘,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李某和刘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任总经理。另聘用汤某为业务经理。汤某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愿意提供10万元,并参与分红。李某收到钱后,写下收条:“今收到汤某投资款10万元整。”并签署自己姓名。后汤某跳槽,要求返还1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答:本案中,汤某的10万元应当属于借款.因为,根据规定,公司增加出资,应当召开股东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有效.其次,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应当向汤某出具出资格证明书,以证明其向公司出资并具备了股东身份,这些法定程序该均没有做,所以,不能认定汤某的10万元是投资款.

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答:1 根据 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2根据 的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如果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而对方并不知道甲的权限范围时,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答: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清算,不足的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资产清偿之前不能向个人要求承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1 朱某找朱炳支持他们时 ,该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为他们是在筹备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才找朱炳出资的.2 丙的行为不能视为新入伙,只能是同时参加合伙.因为当时朱某找丙是在加工厂筹备的期间.三个合伙人都同意丙参加盈余分配,所不同的是丙没有直接参加合伙协议的制定.3 丙抽走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擅自退伙.根据规定,退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丙是在朱某不在的情况下要求退伙的,这一行为不但无效还应当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企业处于亏损中,他也无权要求抽回余下的8000元.4 朱谋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一是他不该擅自退伙,二是依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故合同成立。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例中提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新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只是对将来的打算,并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乙的回信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某大卖场打算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散发的商业广告中写有这样的字句: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在9月30日夜排队,经商场发牌号确认,在前20名内。10月1日早上当李某

进入商场后,营业员告知促销计划已改变,特价手机取消。李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自己的行为符合商场要求构成承诺,因此要求履行合同。商场则认为,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因此双方无合同。请分析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该广告中称”购买摩托罗拉手机特价800” 内容具体明确,”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同样也是向特定人发出;同时,商场也没有不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表述.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商场广告要求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才有效。但甲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要约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卖方A出售3000吨生铁,于星期三向买方B发出要约。星期四B在复电中提:“能否将现货交易改为2个月内交易?”但卖方未作答复。至星期五下午,B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但卖方声称因买方修改了要约的内容,他的要约已失效,因此他已将生铁卖给第三人。但买方却坚持他已在星期五作出有效接受,因此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根据要约失效的情形规定,受要约人队要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时,要约失效,而该案中的交货期改变,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合同不成立。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出售不合格商品,申述有效期为1年,该案例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所以不能撤回买卖关系,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不向乙交付货物。乙可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

答 定金4*2=8 违约金4+6=10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高于实际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变更。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无效合同,而案例中的乙为减少缴税,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属于不合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合同不成立。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

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未能及时受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答应该有甲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一百吨。同年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水灾而延迟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问: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洪水的到来是不可抗力,甲本可以不用承担损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决定提供担保事宜,避免对方因此受损,如果未尽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种的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以要赔偿。

某歌星与演出公司签有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将在07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一个商业演出中演唱两首歌,但是歌星在4月下旬的时候,忽然给演出公司发来传真,声称因档期问题,无法来参加演出,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演出公司经济损失,而演出公司则认为,演出门票已售出,公司声誉无法挽回,坚持要求歌星必须履行合同中的演出任务。请问歌星是否有必须参加演出的法律义务?

答实际履行需要”法律可能”,不能强制歌星来演出,这会侵犯其人身权利.歌星可以以其它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某公园要在10月举办秋季花展,特地从某苗圃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但是公园收到这批牡丹后,发现其为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因此无法展出,便要求和苗圃解除合同。但是苗圃认为,这批牡丹是优良品种,公园春天仍可展出,因此不同意公园解除合同的要求,只同意减收部分价款。请问公园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公园为秋季花展,特地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无法展出,不能视为实现合同目的,为根本违约.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将字画挂在家中欣赏,后来乙因急需用钱,便将字画卖给了丙,请问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乙行为属无权行为,甲如果追究则有效,不追究则无效。

卖方于8月10日以信件向买方发一项要约,其中规定:“接收通知需于8月30日前送达卖方”。两地邮程往返各为7天。买方于8月20日回信通知卖方表示接受其发盘,此信于9月1日才送达卖方。卖方收到后未表态。此种情况下,买方回信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答:按正常时间到达时构成承诺,但延误由于邮递员产生的失误,原则上有效,除非买卖表示反对,但是买方未表态,不视为反对,所以回信构成承诺。

消费者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甲的主张

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 不成立,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甲公司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且甲公司制造的是一个缺陷产品,不符合 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经鉴定: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答; 何某可以要求销售者上海公司或生产者温州公司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该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b公司生产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依照 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劳动

晓俄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答:晓丽不需要支付改比违约金.因为根据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当劳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例,当劳动者违月时,应当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本案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以提起诉讼2 张某和刘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孙某可以解除。

第13篇:经济法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论述公司的特征。

答案:

1、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2、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4)已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答: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解散;(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4、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标记。

 本质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标志,是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联的。

(2)商标是表明某种商品或者某项服务的来源,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区别。 (3)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

 形式特征:

商标必须是可视的,能够通过某种载体使人们看到或者触摸到。

六、论述题(20分)

1、案例:1999年1月,甲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购得处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未开发土地二十公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住宅小区。为筹集开发资金,甲公司在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后,立即将其中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将另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并获得了贷款。 问:甲公司在本案中设定抵押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

(2)甲公司已经经过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其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的行为合法。

2、案例: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该顾客应该怎么办?有三种观点: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4、案例: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兴隆商店”。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和退伙则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兴隆商店新的合伙人。丙有意见,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三人同意丙退伙,但只同意丙带走自己的投资,合伙企业的盈利不能分配。丙不同意,于是丙在提出退伙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盈余分取应得分额。诉后,在丙不参加合伙事务这段时间,合伙企业由戊所做

的一笔生意失败,造成亏损,甲乙丁要求丙承担企业亏损责任,丙则以自己没有参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丁的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提出退伙是否合理,为什么? (3)丙要求分配企业盈利是否合理,为什么? (4)戊做生意的亏损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转让无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丙不同意丁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并且愿意受让丁准备转让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多数合伙人同意为由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丙退伙符合上述规定。 (3)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应当由戊承担。

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因为丙的反对,戊未能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其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合伙企业无关。

案例:“满意水果店”纠纷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

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的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2万元债务;(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4.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5.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有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 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 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的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外债15万元,而该厂现有资产10万元。 问题:

(1)丁某以自己未授权刘某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李某发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丁某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3)该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 (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

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1.某市电信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称在市电信局 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电信局下属的邮电通信总公司购买电话 机,否则不予办理。

试问: (1)该电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电信局行为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限购排挤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电信局停止违法行为,井可根据情节在法定限度内处以罚款。

案例: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案例:1996年9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某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7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B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乙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A公司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B研究所担心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A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的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B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

1.有。根据定义“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A公司与B研究所自愿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书面条款),所以该条款有效。 2.是

3.不。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包括仲裁条款,所以说B做的不正确;但是并不违法。 4.是。因为法院并不知道争议双方有仲裁合同。

5.否。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有。被告仍可以其它理由上诉。

第14篇:经济法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子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予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撑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购,母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已有的企业或在证券市场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设立,一个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订约,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二、分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其设立程序简单。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业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区别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

①决策机构。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

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②执行机构。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③监督机构。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筹集资金的方式

主要有:

①发行股票。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 ,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②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 ,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

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股票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

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募股集资

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有关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公司法》中只限定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并没限定一人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只要你的一人公司符合法定条件,肯定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 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跟自然人是不一样的,你看下面是法人的特征,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估计是这一就让你认为法人跟自然人是一样的,呵呵。

下面就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了。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比如公司,事业单位,相关组织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你可以这么认为,法人,算是一种代表,但它只代表整个企业行使它的权利。

第15篇:经济法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9、保险单: 20、委付:

21、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2、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23、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24、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5、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顺利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26、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28、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

独立。

30、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31、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32、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33、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34、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35、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36、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37、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38、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3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40、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4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4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4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4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45、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46、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4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4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4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1、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52、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3、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54、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5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56、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57、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58、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59、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60、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62、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6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6

4、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6

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6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67、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6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6

9、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70、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1、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72、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7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7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我国外资法贯彻了哪些基本原则?答: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大致包括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答:包括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3)关于外汇转移;(4)关于争议的解决。3.简述国际货物买合同的特点。答:国际货物买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此外,根据情况需要要加列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等。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4.试析海运提单的作用答: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际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从托运人处收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5.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它和CA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主要特点是:

一、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内容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统一性;

三、组织机构完善,议事程序民主化;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性;

五、独特的、比较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C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世贸组织的下属机构一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在组织构成上,WTO成员完全以原CATT成员为主体;C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题做法也被WTO接受。6.世贸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2)从《谅解协议》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规则来看,它更多地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3)从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概念出发,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在性质上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4)它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是既不同于仲裁性质也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7.国际合作生产具有哪些主要的法律特征?答:(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之间建立在协议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各方当事人只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双方或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交换技术、劳务或劳动成果上,向对方提供的技术和零配件都要作价,因而是转移了这些技术和零部件的所有权。 8.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具有工业产权的无形财产;(2)国际许可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也就是指合同的有效期是确定的;(3)国际许可合同具有其地域性;(4)国际许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9.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一些什么特点?答:(1)各国际金融组织按其组织章程或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或规则提供贷款;(2)各国

1、际金融组织对贷款对象大部分要求必须是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3)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4)货款的目的大多是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上的困难或帮助成员国发展某一方面的经济和资源开发。10.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哪些?答:(1)授权委托书。(2)义务承担书。(3)信息备忘录。(4)国际借贷协议。11.什么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这种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答: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和不明之处,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2)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表现形式:(1)跨国逃税;(2)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3)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12.从各国税法看,反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是什么?答:(1)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逃税避税行为,确定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标准;(2)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延伸和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就跨国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13.国际经济争议与国内经济争议相比,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答:(1)发生的领域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2)主体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3)标的物不一样,发生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4)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5)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6)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14.国际经济仲裁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论述题:

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答: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的私人或政府的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在内。区别在于:国际直接投资者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者除私人外还包括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而国际间接投资者没有这种控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私人职能资本的跨国流动,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是公、私借贷资本的跨国流动。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答: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的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它分为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其主要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1.船东保证条款:(1)船舶适航(2)航行范围(3)交船(4)船东供应项目(5)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1)租船人供应项目(2)租金(3)停租(3)租期和还船(4)装卸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答: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同时,由合资企业生产的高质量的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上的的需要外,还可以扩大到国外市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正因为投资能带动贸易,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所以,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们考察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就会发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投资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导致产生国际化的企业生产体系,这就使得贸易和投资既可以互补,又可以相互替代。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贸易与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关系,往往还因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以及法律的改变而产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但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贸易的自由化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而实现二者的统一不但取决于一国的贸易投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要受到贸易与投资相互关系的制约。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答:

(一)主要内容:1.搭卖条款。2.回授条款。3.不得反控条款。4.固定价格。5.限制被许可方从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从许可方的竞争者手中获得与许可方同样的技术。6.要求许可方在某些关健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7.限制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从事研究和发展工作。8.在合同中将被许可方企业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条款,不允许被许可方生产许可方所拥有的一些独特产品。9.有关出口的限制。10.有关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二)法律调整:1.西方发达国家调整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主要是名称各异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2.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设立专门主管的行政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登记批准来控制各种限制性条款,并使用列举的方法明确每一个禁止性条款。3.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能含有下列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费用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5、试述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答:发行方式: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相对公募发行而言的,指证券发行人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发行程序:1.证券发行人物色牵头经理人2.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包销集团3.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销售集团4.由发行人选定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5.发行人聘请本国及发行地国律师

6、试述国际税收协

定及其主要内容答: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多边书面文件。国际税收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一是经合组织范本;二是联合国范本。内容: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有关定议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语的含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协定中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在各项所得上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7.试述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答:效力和作用: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受理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所提交的争议案件,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案件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二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仲裁协议除规定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外,还规定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只能在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仲裁,不能超越范围。

1约》. ,各成员国应当对下列哪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证书的申请给予优先权? AB.C.

专利权商标

D. 发明人

答案:.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ABCD 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各成员国的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发明人证书的申主给予优先权。

2. 下列各公约中,只对《巴黎

公约》成员国开放的是哪些公约? AB.《专利合作条约》C. D.《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答案:.《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AB 解析:《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前述\"条约\"和\"协定\"都是非开放性的,只对《巴黎公约》成员 国开放。

3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几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 AB. 优先权原则C. 自动保护原则

D.答案:.

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 ACD

解析:本题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有关公约的基本原则;其关键点在于工业产权产生的基础。 选择A、C、D的理由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B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4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5.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效力在B年内不独立于其本国注册年,可以无限期续展,续展期仍. 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 10为10年 C人已在其所属国或其有住所或. 商标国际注册的前提是申请营业所的成员 国获得注册 D准注册,. 申请人不必一定先在本国获还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答案:AC

解析:本题是关于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马德里协定》的内容;其关键点在于《马德里协定》与《商标注册条约》的区别。 选择A、C是正确的B、D属于《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

5进行国际避税常用的方法?. 下列哪种方法属于跨国公司 AB.C. 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 D.

转移定价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

答案:. 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ABD

解析:本题是关天国际偷税和避税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其关键点在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选择A、B、D的理由是,这是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而C属于国际偷税的方式。

第16篇:经济法

朝阳法院永和大王遭索赔案

审判时间: 11月9日9时 法院名称:北京市朝阳法院

法庭人员组成:审判员 陪审员 原告 被告 书记员

案由:永和大王外卖引起身体不适,要求索赔

争议焦点:发票的真实性 销售记录 引起肠胃炎的原因

主要案情概述:王慧忠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2011年8月26日,他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外卖送达,王慧忠在吃过提供的外卖后,晚上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永和大王做出解释和相应赔偿。 审判过程: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 王慧忠 男

1982年出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觉中 [09:08]

[审判员]: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7.69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479.69元。 [09:11]

[原告]: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6日,原告于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被告将两次外卖分别于11点和18点左右送达,原告在吃过被告提供的晚餐后,于21点左右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因此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

原告认为,在8月26日一天原告所食食品均由被告提供,由于其质量问题,对原告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先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2]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现在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原告没有证明其急性肠胃炎是原告提供的食物导致的证据,原告起诉中称去海淀医院急诊,但诊断证明书开具的是感染科医生,而不是急诊医生。而且原告也不能是被告的食物导致原告肠胃炎。被告在8月26日的外卖食品均未出现其他的问题,也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而且原告主张的金额也过高,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09:25]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具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目的?

[原告]:

1、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提供接受服务的关系。

2、电话录音,证明我和被告之间有服务关系。

3、食物残害照片,是当天吃饭剩下的照片。

4、海淀医院开具的证明书,证明我为食物造成急性胃肠炎。

5、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系北京城市居民。

6、六张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

(当庭播放电话录音) [09:25]

[审判员]:原告,你提供的录音是什么时间?

[原告]:是8月30日我出院后在家里录的。

[审判员]: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核实证据原件)

1、永和大王提供的发票,时间写的是2011年10月26日,但被告的录音里刚刚说不能补开当天的发票,我们不知道这个发票是哪里来的?

[原告]:这张发票是晚餐的发票,录音里说的不能补开发票是早上的。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原告]:

1、发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2、65073338是我公司的配送热线,对于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被告要证明的其点餐的内容存异议。

3、这个照片不能证明食物是什么时候的,而且也不能证明是什么食物。故不认可。

4、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原告住院的原因,而且时间写的是8月29日,而且这个字也是明显写在章上面的。我们对真实性不认可,也不申请进行鉴定。

5、身份证明真实性认可,请法院核实。

6、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09:42]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出具?

[被告]:

1、知春路餐厅8月26日销售的记录,证明我们当天给很多顾客提供了同样的产品,但没有出现原告的情况,也没有任何其他的问题。

2、北京市场的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我们当天在北京市场的销售产品也没有任何问题。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于销售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肯定是销售出了很多份同样的产品,但不能证明卖出给我的这份质量没有瑕疵。对于北京市场的销售记录,跟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8月26日是周几?

[原告]:是周五,我点了两次餐,大概是11点和晚上6点送到的,两次送到后我就用餐了。

[审判员]:送餐的地点是在哪儿?

[原告]:就是我的住处。

[审判员]:当天是否还吃过其他的食物?

[原告]:当天我没有吃其他的食物,我当天没有上班,一直在家。

[审判员]:是否喝了其他的水和饮料?

[原告]:没有。水也就是喝了家里的水。

[审判员]:你点的餐是否是你一个人吃的?

[原告]:是。

[审判员]:住院的原因?

[原告]:急性肠炎。

[审判员]:之前是否得过急性肠炎?

[原告]:没有。

[审判员]:医疗费1900余元是否是你的实际支出?

[原告]:住院期间的费是实际支出,已经扣除了医疗保险。后面的没有扣除医疗保险。 [09:43]

[审判员]:被告,跟本案相关的食品制作流程请你们解释一下?

[被告]:我们是统一配送,冷冻冷藏储存,而且有严格的保质期。我们自己也有检查人员检查,而且我们的员工也是在餐厅用餐,所以在品质这方面没有问题。我们当天的使用都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审判员]:冷藏的是什么产品?

[被告]:是半成品,有的要经过煮,有的只需要加热。

[审判员]:跟本案相关的产品是怎么加工的?

[被告]:我们的豆浆是先用大豆泡,然后磨,最后加热,豆浆的保质期是2个小时,如果超时就扔掉。芽菜肉丁包是半成品,加热就可以,油条也是盘半成品,要先解冻,然后炸。都是现炸现卖的。三杯鸡饭,饭是现蒸的,菜也是现做的,而且里面的料也是冷藏来的。蛋饼油条,蛋饼也是现作的。

[审判员]:你们对质量是怎么监督?

[被告]:餐厅里面每天都有测温检查,也有管理人员到餐厅里抽查,我们的用餐也都是在餐厅,也是为了保障餐厅用餐的品质。

[审判员]:送外卖的流程?

[被告]:有顾客打进来电话,他们会在网上找出一家餐厅,然后我们是用电动车给顾客送去,而且我在送餐的途中都有专用的保温箱。

[审判员]:送餐需要多长时间?

[被告]:制作是很快的,而且送餐都是最近的餐厅,一般送餐的范围是骑车不超过7分钟。

[审判员]:原告陈述说一般送餐要一个半小时是否属实?

[被告]:大概是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送餐是要打电话,然后在网上搜出最近的餐厅,然后我们准备食物再送餐。

[审判员]:被告出具的证据二,你们称是北京的销售记录,但为什么写的是华北地区的销售记录?

[被告]:这是截取的。 [09:55]

[审判员]:你们统计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外卖和餐厅用餐?

[被告]:都包括在内。

[审判员]:双方事实情况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对于原告定餐的时间,通过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

[原告]:食物照片上显示的日期是8月27日,但我是8月27日拍的。8月30日我的电话录音是要证据8月26日点餐的情况。

[审判员]:双方证据材料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56]

[审判员]:今天举证期限届满,除法庭需要调取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说诊断证明是感染科开的不是急诊科开的,这是因为我是在出院的时候开的这个证明,当时我已经不在急诊了,而且转入了感染科。我没法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我吃的食物都是被告提供的,而且吃完后当天晚上就去了医院,这可以说明是被告的食物问题。被告所述的他们制做餐饮的情况,也舆论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质量是完全每问题的。对于他们销售了多少跟我并没有关系,不能说他们迈出了多少没有其他的投诉就说明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有没有其他的投诉我们也不知道。另外向被告提供产品这么多的环节,从定餐到生产,还是有其他的供应商和配送的环节,不知道这些环节是不是会有问题?我觉得这都是可能的。被告的规章制度是怎么执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针对他提出的这几点我也是解释一下,我们自己也在食用产品,而且油条和豆浆是我们的拳头产品,现在为止这种事情只有原告一起,我们只能证明其他的人都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诊断证明如果你在急诊室就诊,急诊医生应该是当天就给你开具证明,而不应该是在你出院的时候才提供证明。而且对原告配送你说可能会存在问题,但为什么定餐会有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如果赶上用餐高峰,可能就要排队,而并不代表说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送到你家。另外原告讲说是因为当天食用了永和大王导致你肠胃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吃了我们提供的不洁食品导致了肠胃炎。 [10:02]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可以。

[被告]:同意调解。(双方进行调解)

[审判员]:双方差距较大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误工费是否有证据提供?

[原告]:我们今天没有带来。

[审判员]:护理费是谁护理的?

[原告]:我姐姐,我们是按照北京是平均工资计算的。

[审判员]:关于误工费要出具平时工资的证明,8月份实际扣除工资的证明。本院要求原告庭后补充以上证据?

[原告]:好的。

[审判员]: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开庭到此,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8]

第17篇:经济法

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摘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能否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着手分析,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述了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构建;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合同

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呢?

(1)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2)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2万件,涉及劳动者50.3万人。仲裁机构当期审结案件62.3万件,结案率为86%。年末累积未结案件10.4万件。那么在各种分类的统计里面,劳资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第一位。

以上数据说明,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2.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尽管企业普遍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一些劳动合同不是在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很不利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增强社会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障碍。

(2)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2010年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但是工资增长缓慢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特别是最近两年随着通胀的发展和CPI指数的持续走高,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升反而相对在下降,特别是靠工资过日子的一线员工生活幸福指数在明显降低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背离了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所以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控工资分配,尤其要加大对低保户和下岗困难职工的帮助,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和低保费。

(3)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当前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措施,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制约了加强和改善政府驾驭行政能力的领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 劳动合同实施不够规范。如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并且由于转制过程中缺少制约和监督机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转制企业还强迫职工以低价买断工龄等等。

三: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部门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各部门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从转变自身职能人手,不断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切实抓好各自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力用工情况、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用工单位“不敢违法”的监察环境,通过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面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化解劳资纠纷。

(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工会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常态化,形成企业主动参与,职工广泛认同的局面;要密切与职工的关系,及时帮助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当好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定期在职工中开展调研,及时向企业主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参保率,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要加大《劳动法》落实力度,依法保障劳动关系。要畅通诉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有效处理。 (5)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企业需要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工资合理增长等制度,在企业内部做好预防、调处、救济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劳动者则需增强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性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6)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资互赢的良好局面。

[1]涂晓亮.现状与问题思路与对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扫描[J].劳动关系.[2]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 2006(2):54-55. [3]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36-39.[4]罗科.大陆失业洪峰预警[J].凤凰周刊,2008,19(296):72-75.[5]苗惠萍 浅谈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其途径 [J] 有色矿冶 - 2007, 23(1) [6]曾湘泉.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竞争力[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3(9):64-66.

第18篇:经济法

浅谈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管理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主动迎接新经济带来的挑战,必须进行企业管理的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保持活力乃至整个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大势所趋。管理创新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首要的问题就是实施人本管理改善非正式组织的抵制,有效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科学管理,简化组织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管理工作的质的飞跃。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创新

一、引言

21世纪,在经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已高达60-80%,“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即新经济时代已经来到或即将来临,新经济的内涵即科技,当今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的竞争实质上已演变为一场科技的竞争,抓住了发展科技这把金钥匙,也就抓住了发展新经济的关键,新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主体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新经济时代是一个高度重视管理的时代,借助于管理,科学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只有科技和管理的共同发展,才能使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新经济时代下企业管理对企业来讲尤其重要,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新经济时代,由于企业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观念、内容等都受到巨大影响与冲击。

二、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必要性

(一)管理创新的内涵

管理创新是指根据市场、社会的变化和规律,放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管理的全部否定,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和现代科学原理,对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陈旧落后的管理,进行改进、改革,用新的管理方法去替代原有的管理方法。

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将“创新”概念引入管理领域,开始了管理创新的新发展。他认为创新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创新,它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一种是社会创新,它在经济与社会中创造一种新的管理结构、管理方式或管理手段,从而在资源配置中取得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他认为社会创新的难度比技术创新的难度更大,但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要比技术创新大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创新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提出一种新经营思路并加以有效实施;创设一个新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提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方法;设计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进行一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二)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管理创新是在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前提下,在管理思想、组织或方法、手段上的创造发明,或者是在应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改进和发展。 管理创新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发展所起的巨大积极作用,决定了它实施的必要性。 首先,管理创新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基本顺利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套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甚至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所以必须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进行管理创新,逐步建立起与新的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以保证其正常操作与健康运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管理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诸如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日新月异,其发展速度令人难以置信。这种全新的生产力体系使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在面临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要为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形势做出适时的管理变革和创新。

再次,管理创新是企业自身获取竞争力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种商品之间愈来愈趋向同质化,消费者需求已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个性化。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只有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与核心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核心能力的主要来源便是企业管理的创新。

三、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进步明显,尤其是科技与生产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企业管理方面,仍然与生产需求有很大差距。旧体制的管理因素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目前尚处于新旧体制的夹缝之中。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在进行管理创新时往往会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内非正式组织的抵制 非正式组织是由企业成员在工作与生活中结成的相对于正式组织而言比较松散并依靠道德伦理与习惯等约束的团体,它有利于发挥企业成员的协助精神,维持组织的稳定,但同时,非正式组织也会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防御系统而抵御并妨碍企业的种种变革。利益的满足是员工的根本需要。管理创新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管理创新意味着一种新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关系,有些非正式组织的共同利益因此会遭受损失,因此他们可能会以降低工作效率来抵制变革。因此,企业在实行管理创新时,必须重视非正式组织的需求。

(二)企业文化滞后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等四项基本功能。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企业文化,一个成功的变革必须考虑到组织文化的影响。如果变革与企业原有文化相抵触,那么企业变革将很难获得成功。管理创新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作为企业文化组成部分的管理理念、管理价值观等的转变,任何一次管理创新必须在与员工有了心理沟通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推行。如果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目标不为员工在精神上心理上认同和接受,管理创新成功的几率很小。因此管理创新与企业文化的变革相伴随,企业在决定管理创新的同时,也应该使企业文化与之适应并同步,反之,滞后的企业文化将对企业管理创新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三)企业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所谓管理技术,是以管理科学理论为基础,在管理科学理论所揭示的客观规律指导下,吸收和借鉴相关学科的精髓,在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用于各项管理实践的手段和方法。从当前企业发展来看,管理技术包括预测技术、决策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建模技术、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几种技术。但是,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只是多被应用于一些软件行业,还未真正普及到其他的行业。很多企业的管理技术还是相对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四)组织机构繁琐冗杂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组织机构很复杂,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企业战略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对企业的管理创新带来困难。而且,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决策机构处于企业的最高层,而战略决策一般都与日常基层决策相统一,这样就造成战略决策机构远离操作层,机构臃肿庞大,运转不灵。在企业管理创新过程中,建立和调整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势在必行。

四、新时期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

200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暴露出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我国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实行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的管理创新任务摆在了我国企业面前。

(一)实施人本管理,降低非正式组织抵制强度

实施人本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树立依靠全体员工、以职工为主体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真正建立起能让全体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真正发挥职代会、股东会和工会的参政议政作用;二,制定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三,企业员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发挥企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企业在实行管理创新时,实施人本管理,重视非正式组织成员的需求,从而达到降低非正式组织抵制强度的目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顺利实施。

(二)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

在现代企业组织中,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组织核心能力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经验证明,国外一些成功企业大部分都是通过构建学习型组织来提高组织的学习能力,充实完善本企业的企业文化,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充满活力,不断进取和创新的状态,使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加强。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构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学习能力,促进企业文化的繁荣发展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三)加强企业管理技术的创新

技术创新是企业打造名牌、赢得市场的前提和基础,管理技术创新是企业完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强有力手段,直接影响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管理技术的创新对企业管理成效的发挥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管理技术、新管理手段和新管理思想广泛渗透到企业的各个角落,率先进行管理技术创新的企业便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将先进管理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四)简化组织结构,并使之柔性化 在当前新时期,通过信息网络,许多需要动态收集和加工的信息均被信息系统在瞬间得以完成,通过企业的信息核心功能模块就能使企业快速运转,可以将许多用于上传下达的中间层次需要去掉,使企业的组织结构越来越简单化,扁平化。

企业组织结构应具有柔性,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对自如。新时期,市场的网络化、需求的个性化,要求企业的生产方式具有灵活性,以适应需求定制生产。

这种简单化、柔性化的组织结构在环境简单而稳定的条件下,会显示出其工作效率不高的缺陷,但在环境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则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以及时地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灵活而有效的反应,有利于管理创新。

五、结论

新经济的出现,对于每一个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而只有创新,才能够使一个企业迎接挑战。创新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长期不懈的努力,很多方面都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去完善。 参考文献:

[1]雷晓东.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9期.[2]伏玉.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研究[J].现代管理,2009(1).[3]李延罡,兰东燕,王福英.企业管理创新的发展新趋势[J].集团经济研究,2007(2).[4] 赵倩.浅谈新经济时代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方向[J].中国商界,2010(10).

第19篇:经济法

经济法

单项选择题

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法所调整的() A.社会关系

3.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4.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召开的董事会至少是(C.2次

9.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为(A.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12.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发》颁布,颁布该法的国家是A.美国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A.安全权

14.()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A.公平交易权

15.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A.公开招标方式

16.不是税率的基本形式是(C.浮动税率

18.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调一裁两审制

三、判断分析题

2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28.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7.参考答案:错误;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8.参考答案:正确;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法事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四、简答题

3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20篇:经济法

1.市场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1.市场障碍,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

2.市场机制惟利性;

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经济法概念(术语)的形成.

1.经济法概念(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的提出.1865年,蒲鲁东

2.现代经济法概念(术语)的正式出现(提出)1906年;雷特

3.现代经济法概念(学说)的形成.20世纪10年代;赫德曼等

3.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

4..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特点)

(1)经济法的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的;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经济性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

(2)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性之法。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

(1)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也可以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和总体经济利益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看作一种“衡平”原则,即在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之间进行衡平。

6.(1)经济管理主体: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经济管理部门),

(2)被管理主体:例如参加经济活动的下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按主体所处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环节,经济法主体可分为最高经济管理主体、中层经济管理主体和基本被管理主体。

7.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1)市场障碍排除法(或称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一)这三个方面法律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二)这三个方面法律是分工协作的关系;

(三)这三个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

(四)这三个方面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8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是指各种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或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

1、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9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协议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垄断力滥用、市场支配力、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是指经营者因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获得极强的市场权力,但在行使市场权力过程中滥用了这种权力,以致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10.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豁免的范围

(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除外(国家专营或专卖——国家垄断)。

(2)特定的协议垄断行为豁免。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政策性垄断如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又如对“老少边穷”的地区的扶贫政策。 一些为了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允许其某些产业进行联合和垄断经济,以增强竞争力。法律应当豁免。

(6)自然垄断如我国目前有关政策允许电信、铁路、电力等垄断经营。

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尚未设立):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处):

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商务部(反垄断局):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

1研究拟定相关的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和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4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5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则。

12假冒仿冒行为,又称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并诱使公众误解、误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竞争法中的含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品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的贿赂的行为。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

种资格。

1

4(四)产品品质担保责任、产品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品品质担保责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产品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则是一种契约责任。

(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的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以商品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

(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则以提供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

(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及其直属亲属提出请求(不仅消费者与客户、包括第三人);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的接受方当事人提出。

(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它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品质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品质担保责任属于一般违约责任。但品质担保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品质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营者违反担保义务为前提,此项担保义务并不总是由合同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它即可以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还可以通过广告、样品、说明书等方式单方作出。同时,在责任追究方面,它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标的物获得者可以跳过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品质担保有默示担保(法定担保)和明示担保。两种担保关系中,在没有明示担保的情况下,自动适用默示担保,此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明示担保情况下,排除默示担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其许诺的要求。

(五)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断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允诺关系来判断。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有缺陷,并切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任何环节,只要违反了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5.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接收馈赠,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总称。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普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政府分级代表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托监管

4.企业自主经营

(二)特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2.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烟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邮政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6.(二)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只能有政府投资完成。

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政府亲自承担。

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该类项目政府必须提供。但是,但是对于一些营利性项目,私人原意投资的政府应当鼓励。

4.具有经济调节性的经营性投资。

17.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18.一、国有股减持立法

(一)国有股减持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1.立法目的:

(1)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

(2)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

3.国有股减持主体;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有股减持的领域

主要是竞争行业或领域

5.国有股减持的方式

(1)以国有股存量发行为主

(2)国有股减持的其他方式:

①国有股回购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②国有股配售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③协议转让

④增量发行

6.实际效果:实践中不论增量发行、国有股配售还是存量发行,发行价格不合理,尤其是存量发行的发行价格高得离谱,成为国有企业圈钱的手段。影响股市稳定.19.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化的产物。所谓产业结构政策,是指关于社会生产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的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是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处理好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

反垄断政策法中小企业政策法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直接管制法

20.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治原则

(二)财政透明度原则

(三)财政民主原则

(四)财政安全原则

21预算法的地位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预算立法。

预算收入项目:

(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22.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

23中央固定的税收收入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地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尚未开征的遗产税。

24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5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经济法教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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