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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支持工业发展政策指南

(二):专项资金扶持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3

一、国家专项资金

1、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财政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010254

2、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工促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改委、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

9、87010254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同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

44、87876054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的标准是: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信用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

44、87876054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政策内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支持内容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办理程序:每年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申报项目指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所在市、县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申报。

办理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311-85829266

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办理程序: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计划,获批准后执行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办理部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96

31、87876054

7、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6〕134号)。

办理程序: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由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876054

8、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发改委(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权县发改委(局)上报省发改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工业局、高新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10

9、88600034

9、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对以下四类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以关键技术工程化集成或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化转化为目标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适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关键、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目标的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改委择优支持。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4

10、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政策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办理程序: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

15、87908717

11、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政策依据:《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32号)。

办理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由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12

12、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对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支持。重点用于节能降耗信息管理控制系统开发及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应用示范、农业和农村地区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等。

政策依据:《关于报送2008年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8〕01号),《关于申报2008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倍增计划”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8〕02号),《关于下达2008年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计划的通知》(全电办〔2008〕03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下发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21

13、国家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发中心,包括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国家先进的TFT、LCD和PDP面板和模块的生产线,支持平板显示关键材料,包括O/PLED、LED等显示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改委(局)申报,地方发改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14、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改委(局)申报,地方发改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15、国家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

政策内容:自2009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连续三年组织实施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以推进我国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促进平板显示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实施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299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专项通知向所在地发改委(局)申报,地方发改委(局)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5

16、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研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

政策依据:《关于“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课题申报的通知》(工信电子简〔2008〕41号),《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做好“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课题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信信〔2008〕180号)。

办理程序:课题申报单位需编制并提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课题申报信息简表》等材料,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

12、879087

15、87908721

17、对高效照明产品实行财政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生产高效照明产品,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中标后产品生产企业可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8号)。

办理程序:生产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可申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招标认定,确定为中标企业后,可作为定点供应单位;生产企业按销售数量通过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贴;使用单位通过与省级推广单位订立和履行购货合同采购高效照明产品、居民个人购买使用可依据居民户口凭证向省级推广单位申请登记申购。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环境资源处和省节能中心

咨询电话:0311-88600506

18、对开发利用煤层气企业给予补贴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对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开采企业按0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冀财建〔2007〕59号转发。

办理程序: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4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6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110254

19、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办理程序: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凭有关资料向当地财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省级财政、建设部门汇总核查后,于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办理部门:省、市、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010254

二、省级专项资金

1、省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省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钢铁、装备制造等七大工业主导产业战略调整升级项目,列入省政府重点产业支撑项目计划的项目,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我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的重大技改项目等。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构筑河北经济发展战略支撑建议〉的通知》(冀政〔2003〕62号),《河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建〔2002〕121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05〕198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财政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权县发改委、财政局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109

2、省节能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政策依据:《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08〕184号),以及当年由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要求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文件。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工促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市县发改、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

7、87010254

3、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

政策内容:对以下四类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以关键技术工程化集成或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化转化为目标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适应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关键、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结构调整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审查和综合平衡,拟定列入省年度财政财算的项目名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4

4、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河北省信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冀政〔2004〕14号)。

办理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和信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

12、879087

15、87908721

5、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信息网络、教育培训、产业集群、信用担保及评价、市场开拓、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等服务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省财政预算文本。

办理程序: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每年下发通知,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属单位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44

6、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政策依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科高字〔2001〕4号)。

办理程序: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通知向所在市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国家级高新区申报。

办理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311-85829266

7、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企〔2006〕47号),《河北省省级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企〔2006〕39号)。

办理程序: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属单位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局

咨询电话:0311-87908125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和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办理部门: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11-88616736

9、生产企业可申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研发和推广,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等,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

政策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字〔2008〕22号)。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建筑节能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咨询电话:0311-87832248

1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字〔2008〕22号)。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

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15日内,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

4、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咨询电话:0311-87832248

11、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内容:设立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按项目核心技术投资的30%,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2003〕1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4〕725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同级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省直和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导向计划,待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后,下达省补贴的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

咨询电话:0311-88600396

12、对煤矿企业煤层气发电上网实行电价优惠

政策内容: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企业可以自发自用;对符合要求的煤层气发电企业,多余电量需要上网,并且符合并网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标准的,电网企业应优先安排。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

元/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

办理程序:由省发改委对煤层气发电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凭认定文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上调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电网销售电价进行补贴。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煤炭办

咨询电话:0311-88600514

政策依据

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

十大政策支持

税收支持政策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城建税等政策依据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服务

第一篇 财政支持企业专项资金

四川省企业专项资金政策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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