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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本章内容: 1.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国家安全意识 4.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讲法律的一般含义。 (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社会保障立法、环境立法的出现,法律是否还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社会关系方面的最大利益。

综合上述,一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问题: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他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适用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到底还是否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2)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1.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最重要的方面,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其它均不得与之抵触。除了宪法外,还包括立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①关于企业管理的法律;②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③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④市场主体、秩序的法律。如《预算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1.法律制定 (1) 概念

法的创制可以称为“立法”,具体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由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立法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 特点

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由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 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3) 立法体制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及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4)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开始)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法律)。 2.法律的遵守 (1) 概念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2) 守法的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3) 守法内容

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尊重社会公德。 (4) 守法目标

所有的主体都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5) 守法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执行

(1) 法律执行的含义

法律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2) 法律执行的特点

法律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律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4.法律适用 (1) 概念

法律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 特点

法律适用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3) 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1.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二者缺一不可。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内容是指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制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观看视频:----【人大督政】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2)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

(4)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5)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 对于我们党来说,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过程中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包括具体执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主要是指这方面的执政能力,以彻底解决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权大于法的问题。

(2)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必须对依法执政能力有正确的理解。

就能力而言,依法执政能力不是一般的执政能力,而是着重于执政主体能依法执政,其难点在依法之能力上。这种能力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仅有完成某种事业或某项工作所需要的智力、魄力、号召力和组织力是不够的,还要求上述力量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谓规定的范围即法定的范围,任何对法定范围的超越或不及的行为都是对依法的背离。依法是执政行为的前提和基本底线,即使其他能力再强,离了依法的底线就属于有害的行为。 (3)依法执政的要求下:首先,领导干部要有知晓法、理解法的能力,如果不知法律法规,不懂法理精神,依法执政则从谈起。其次,领导干部要有依照法服从法的能力。知法懂法只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前提条件,不一定导致依法执政的必然性,现实中有法不依的事例并不少见。所以,能不能依法行事也是一种能力。依法执政即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执政,其实质是对执政者的权力及其行使的一种约束,在法的约束下,使权力的运用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再次,领导干部要有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主要体现为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坚定信念。在这个层次上,依法执政不再是一种外在强制,一种无奈的服从,而是领导干部本身的需要和追求,是执政行为的自我约束。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以及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练。因此,将依法执政的要求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执政信念,应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

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提出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想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成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案例湖南嘉禾拆迁案

湖南嘉禾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l100多户,7000余人,20余家单位。

嘉禾县委、县政府办发文,要求全县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亲属的“四包”工作。包亲属在补偿评估、签订协议、交付证件工作中配合;包不取闹滋事;包不集体上访等。未完成“四包”者停职停薪,调到边远地区工作或开除。

有100多人面临要么做通拆迁工作,要么被下放的选择。 李小春姐妹的父亲李刚皇认为“政府的补偿太不合理”,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李小春姐妹是教师,丈夫是政府工作人员。都是“四包”责任的承担者。县人事局“暂停李小春、李红梅工作”。不想影响丈夫前途的姐妹分别与丈夫离了婚。 省建设厅对上访群众反映商贸城项目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一事发函要求嘉禾县认真调查,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嘉禾县政府“应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省政府、建设部调查组查明这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商贸城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嘉禾县委、县政府违法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按规定程序强制拆迁11户。滥用行政权力强制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工作等错误处理,错误拘捕3人。

群众上访后,上级多次责令纠正。但嘉禾县委、政府却加大行政介入力度。在媒体曝光后,依然一意孤行。这些行为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湖南省委常委会决定,撤销嘉禾县书记、副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助理、城关镇党委书记职务,司法机关对涉嫌触犯刑律人员调查后做出决定。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的积极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 5.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2)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法院的监督; (3)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1)立足中国、体现时代、中外结合; (2)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普及法律、弘扬法治、依法行事。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践踏。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的本质就无从体现、没有保障。而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表现。比如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就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体现。

二、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 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1)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2) 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四、权利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做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共财产的义务。 (3)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案例孙志刚案

孙志刚,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结业。2003年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途遇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出示孙的身份证,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因“身体不适”孙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孙遭同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

4月18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鉴定书,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公安部长*为孙案处理先后7次批示。

孙案在中国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深远的变化。该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取消,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分析:

孙案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侵害。

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以行政手段,

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3.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反垄断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案例:泄露英语

四、六级考试考题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副主任林某和干事杨某领回密封好的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锁进办公室的铁皮柜内,杨某一人拿钥匙, 未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 保管。

当天杨某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取出一份四级考试 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甘某等做出答案并安排张某等在本学院开办的四级考试培训班上给学员上辅导课, 林某没有予以制止,还主动与某外语培训中心联系上考前辅导课。

张某将试题交给阮某,阮某交给苏某,苏某复印了56份,卖给将要参加本次考试的广西大学学生郑某、黄某等人。由于被告人林某、杨某等人的行为,导致试题在开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泄露,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林某等人明知大学英语四级考卷为国家级机密,但为了单位办学和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属国家机密的考卷考题以及考题答案, 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8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四级英语考题是否属国家秘密。长期以来,众多人士都对英语

四、六级考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只是一种资格和能力考试,不能与高考相提并论,致使每年考前都有泄题发生。许多老师和考生不知道考题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

每一份考卷的骑缝封条都有“机密”标签并加盖有关教育考试管理部门的保密专用公章,当属国家秘密无疑,且秘级已达到国家保密局规定的第二等级。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 讲法律。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正确处理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总之,讲法律就是对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 (2) 讲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特性: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 讲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

(4) 讲法理。法理即法律原理和精神。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 学习法律知识 (2) 掌握法律方法 (3) 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法律之所以有权威,因为有它的外在强制力,谁违法谁就被制裁;还因为有它的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通俗易懂、维护正义、促进效率;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学小结:

本章主要讲了法律的概念和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任务等内容。内容较多,信息含量较大,也很重要。要求学生结合阅读教材加深理解。尤其对法律本质、法律体系(涉及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治(法制)、法律适用、法治国家等关键问题要切实体会消化。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什么?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

5、大学生应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思修)

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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