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目的要求】

要求学员通过学习,使学员充分认识学习法学的意义,掌握学习法律基础的基本方法,从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内容】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本章重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 【教学时间】 4学时

一、为什么要学法

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即

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必须要了解为什么要学法。

请先阅读以下三个有关大学生涉法的真实案例,从中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案例一:我关他只想找回我的狗,不曾想犯罪了。

大学生刘某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刘某怀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铁链把狗娃绑回家中,关在养狗的铁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狗娃伺机逃脱。司法机关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

在监狱里,刘某回答记者问题时说了标题中的那段话。面对这样的表白,我们感到: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犯了法还不自知。但法律是无情的,等待他的将是几年的铁窗生涯。

案例二:军校学员马某故意杀人案

某军校学员马某毕业之际为分配好单位,请同乡王某(教员)为其送礼。后来马某发现王某将礼品据为己有而心生怨恨,便乘王某出差之机,将其妻和八岁的女儿杀害。马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一个前途光明的军校大学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凶残的杀人犯?

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是由于他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仅凭一时冲动行事,终成死囚。

案例三:军校学员张亮维权案

某军校学员张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运输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

张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如修理费;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输时的纯收益。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张亮家人胜诉而得到赔偿。

案例一和案例二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法有助于我们不违法或者守法。

如果说这种意义是消极的,那么,案例三中张亮用法维护自己家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说明,学法还具有维权和护法的积极意义。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第

一、文化水平高并不等于自身的法律素质就高,大学生也有可能是法盲。

二、

●多媒体显示图片

2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在我国法制教育工作还很不完善,许多基础的法律知识还并未被广大群众所掌握。第

三、法律知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

军校学员学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2.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军校学员必须利用军校学习的有利条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和思考问题,把自己锻炼成为合格的现代军人。

● 提问: 请大家谈谈生活中的涉法问题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法律的含义 法的概念、律的含义

1、什么是法

学习法的含义,先来看看古汉语中法的含义。

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2、什么是律

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通过考察,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法)

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法律)

“法”与“法律”在中文中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

● 多媒体

显示图片 ● “灋”

3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相同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的一般认识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吗?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是氏族习惯,法在原始社会并未产生。习惯是原始社会的主要行为规则

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的划分。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产生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法”这种社会调整方式。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除了习惯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

结论:

1、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3、其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特殊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法与宗教、道德、政策相比,重要一点

● 多媒体

显示图片

4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就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也是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表现。

3、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这一点也是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始终与监狱、警察、法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普遍约束,是指在法的制定区域内,任何人无论他的性别、社会地位、种族、信仰等,都必须依法办事、服从法律、遵守法律。

这也构成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另一个区别。宗教规则只对一定宗教的信仰者产生约束力,而道德规范也只是在一定的群体中发挥调控作用,建立全社会普遍通行的道德规范,要比法艰难的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力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

1、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它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一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此后四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

二是宪法性法律,主要有: (1)国家机关组织法,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 (2) 特别行政区法

(3)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如 《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以及 《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多媒体

显示图片

5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等。

2、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民法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是各种单行民事法律,如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起来的。

其法律主要有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行政法法律部门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土地、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

6、刑法法律部门 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证案; 二是单行刑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 三是附属刑法,即附于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中的刑法规定。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8、军事法法律部门

军事法是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6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如《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2)国务院单独或者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如征兵工作条例、国防交通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如三大条令等; (4)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者和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大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又称为法律制定或法律创制。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7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2、立法流程

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步骤和方法。

它通常包括四个步骤: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二)守法:法的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2)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执法(法的执行):

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 多媒体

显示图片

8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1)依法行政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执法合理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执法效率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

(四)司法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征:

一是主体为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二是职权法定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只有司法人员才能行使司法职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行使。

三是程序法定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各种裁判一经生效,对有关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切实执行,如果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五)法的监督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那么一旦法的执行出现偏差如何处理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要加强社会主义法的监督才能使法的执行完全地正确、合法、及时。

社会主义法的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 多媒体显

示图片

9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执政党的监督 ①执政党监督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关键。

②执政党监督的方式

第一,党通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发挥党对国家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作用。

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其中包括党对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和遵守法律。

第二,党对党员的监督。 党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每个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对所在机关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实行监督;

三是通过党的纪检部门,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予严肃的党纪处分,对违反行政法和触犯刑律的,建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

社会监督是社会力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

它与国家机关监督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0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具体包括:

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社会组织监督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以及群众性的专门性、学术性团体所进行的监督,形式主要是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举报等。新闻舆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经过自己的调查和了解,将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和不公正现象公之于众,督促有关机关对此予以纠正。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如向国家机关的信访人员和机关写信面谈或向有关国家机关建立的举报中心举报;直接向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申诉、控告等,同时,各级干部还可直接同群众见面,举行现场办公会,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我们先考虑一个问题:“法制”等于“法治”吗?

(一)“法制”与“法治”。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制与法治混用的现象,似乎有意回避“法治”一词。

1、法制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古代著名的法学家商鞅曾说到:“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当前许多人对“法制”有比较清楚的理解,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

2、法治

在讨论这个词的时候,我们先来看看法治一词的来源。“法治”一词,中国古代使用较少。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他曾经以“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区分和概括儒家和法家学说。

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予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意味着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同时是全社会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

● 提问:

“法制”等于“法治”吗?

1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则。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近代意义的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意味着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同时是全社会必须遵守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

3、小结:

(1)法制:法律制度之简称,起法律调整作用的实体工具;法治:要求政治民主,是治国的重大方针

(2)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有国家、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3)法制:静态;法治:动态

总之,法制,通常理解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主要是指应该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而不是依据某个人的意愿作为指导国家的原则。有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却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旧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所以有了法律制度的国家,也不一定是法治国家,只有依法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和各个环节,把国家的行政权力纳入法制轨道,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但“法治”与“法制”又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它们都是以法律为核心内容,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等等,但总体来讲,“法治”的内涵要比“法制”大得多。

(二)依法治国

治理国家主要有哪些方式?一般说来,可概括为两种:一是法治,一是人治。法治主要指依法办事;人治主要指以统治者,尤其是国家最高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治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法律制度,只是意味着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居法律之上。

什么是依法治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界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为:

● 提问:

什么是依法治国?

12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思修)

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