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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5 08:38:15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心得体会

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心得体会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大学生是未来法治社会的主体,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其个人的成长和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

第二、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

第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 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守法的自觉性较差, 形成 “学而不用” , “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推荐第2篇:增强法律意识

关于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心得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制正在不断完善的时代。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敬畏法律是错误的想法。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在生活当中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提高法律修养要在认识和知识构成上都有所提高才行。

一、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教育功能。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的重要性。2.导向功能。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某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3.评价功能。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指社会公众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觉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而就法的适用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专门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和公正、及时的实施。在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评价功能。当然,由于大学生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因此当他们在做价值判断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4.规范功能。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来调整习俗、道德和政策等行为规范,无法调整或调整不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目的的实现除依赖国家强制力外,还必须依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律所体现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如何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

1、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1)、应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2)、应培养大学生关于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3)、应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4)、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进行普法教育,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2)、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①.组织大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大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②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大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法律的内容,提高学法兴趣。

③组织大学生去法院旁听。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旁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大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

④组织大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彻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的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时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条件。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推荐第3篇: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我们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

近年来学生犯罪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有沉迷于网络游戏,模拟网络杀人游戏杀人的;还有因为打牌而把舍友都杀了的马加爵;将硫酸泼向熊猫的清华学生刘洋……这许许多多的学生犯罪案例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的同时,也不得不使我们反思,造成这些悲剧的原因是什么?怎么样去提高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避免走入歧途?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不得不反驳一些学校的教学方式,法律课上内容单调,课堂过于单板,老师授课的方式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法律课的课时相对来说也比较少,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很精湛的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是很不现实的。这就是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习法律知识兴趣不大的一大原因。

如何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我提出我个人的几个观点:

首先,高校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课的讲授,增加学时,改变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课程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授课课时少,造成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授课时匆忙仓促,讲解不透彻。教师不能仅仅是为了帮助学生应付考试了事,要从根本上让学生明白,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应用于社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基于学校法律课的枯燥无味,我们很有必要进行课程教学改革。也就是说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在教学手段上应该采用案例教学法,运用身边发生的法律时事进行讲解,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理论联系了实际,在课堂上让学生就案例分析,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请办案人员进行课堂讲法,举办一些法律专题的知识讲座。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办案,让学生从中学习知识等等。其实,在教学手段和方法上是有很多选择的,关键是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学校要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创造氛围,为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提供更多的机会。学校要尽量多地举办一些法律专题的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将娱乐和学习相结合在一起通过一些趣味性较浓的活动,让学生在娱乐过程中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

第三,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学生的心理辅导,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大学生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生的心理素质不过硬。大学生正处于一个世界观和人生观逐步成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面临着学习、恋爱和就业等众多的心理压力,一旦处理不当的话很容易就会越过法律的束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法律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的问题。学生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如果法制教育没有做好,危害的是社会。因此社会也有责任来引导和教育青年学生走上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社会上要做的就是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打击一些容易对青年学生容易造成误导的违法活动。对网吧和酒吧等娱乐场所要加强监管,避免青年学生受到其中的影响。同时,社会上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岩,违法必究。让学生能够享受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让他们相信法律,学习法律。

第五,家庭是教育的第一阵地,家庭法律教育做得好不好对孩子的影响是很深远的。学校是孩子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场所,但是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影响却是最深远的。在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未真正成型的时候,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在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很多青年人犯罪的

根源就是家庭上的不良影响所造成的。因为父母离异、父母关系不和、或者父母对孩子的爱的缺失和过于溺爱等等原因造成了孩子日后的心智不成熟,心理不健全。因此法律教育还要呼吁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使得两个教育阵地能够有效地互动。从源头上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综上所述,青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源头上做起,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配合在一起,把这个系统工程做好。大学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塑造的关键时期。高校要重视和把握这个时机做好对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为社会输送一个心智都健全的能够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人才而不是一个高级犯罪分子。

推荐第4篇: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制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制观念

——龙亢农场小学组织学生参观龙亢法庭

应龙亢法庭邀请,龙亢农场小学组织学生参观了龙亢法庭。

6月5日上午,龙亢农场小学20多名学生兴高采烈来到龙亢法庭,在法院常法官的带领下,学生们依次参观了法庭的大厅,走廊文化、审判区、工作区、活动区等布局与设施,在参观图书室的时候,龙亢法院工作人员还向农场小学赠送了人民调解案例的图书。参观结束后,小学生听取了龙亢法官对小学生的法律知识介绍,法官们也对学生提出的身边的法律问题做了细心的讲解,并就提出的问题作了相关法律知识解释。最后,同学们愉快的和龙亢法官们在一起合影留恋。

通过参观,不仅揭开了法院在同学们心中的的神秘面纱,对法院这个神圣庄严的地方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并且提高了农场小学生的守法意识,提升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对预防未成年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推荐第5篇:班主任要增强法律意识

班主任要增强法律意识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教、依法育人也就成为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学校里具体管理班级学生、联系学生家长的班主任,也要具备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这是实施素质教育对班主任个体素质的要求,也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遵纪守法、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班主任应具有以下法律意识。

一、平等意识

这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识要求人们懂得周围的人同自己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平等地参与竞争,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自由和权利。班主任要平等地对待学生,新生学生的人格和尊严,维护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不歧视任何学生。

二、权利和义务意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的具体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发行的责任。班主任教师不仅要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更应把握《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以及《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五项权利和四项义务。班主任在发行义务时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法定权利。有的班主任老师采用了偏激的手段,造成了对受教育者的侵权行为。据新闻媒体报道,有的班主任在有偷窃行为的学生脸上写“贼”字的,也有让未交作业的学生罚站,扒裤“示众”的,有打学生耳光的,也有指使学生打违纪学生的。对学生乃至对任何公民的侵权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

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识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班主任更处于教育人的第一线。从民法上讲,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懂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代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绝大多数属于这两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内容、范围,而教师和班主任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班主任尤其要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意识,不仅自己不侵害学生的权益,而且当学生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关于和敢于保护。如《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和组织灭火义务。学校、班主任不得宣传、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等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针对我国社会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手段成人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趋于上升趋势的情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确定:“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就规定了学校负有的责任。在班主任工作中,也就相应地有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内容和职责。班主任必须具有这种意识。

四、正义意识

班主任老师要是非分明,嫉恶如仇,一身正气,鼓励教育未成年人学生用报案、作证等方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地见义勇为,适当地、有策略地运用正当防卫手段,有效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班主任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其个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强弱取决于班主任个体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和掌握程度,同时也受社会法制环境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班主任老师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班主任老师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有效地对学实施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全面发展,茁壮成长。

推荐第6篇: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摘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就取决于对新一代接班人法律意识水平。“青年的素质,关系我们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只有当大学生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形成了排除外在强制的对法治的认知、归属和信赖的内心自觉时,社会主义法治才有了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才有了社会主体的主体性精神,中国的社会秩序才会有廉价却能自律抵御违法犯罪的精神控制器。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1.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1.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1.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

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2、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2.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2.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2.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3、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3.2、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3.3、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3.4、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4.1、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4.2、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4.3、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

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4、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5、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张宁辉、向蓉: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

2.魏晓春、褚衰炯: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唐都学刊》2003年第4期

3.部分信息来于互联网

推荐第7篇: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人认为,虽然道路上车辆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时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的。这种认识表明了法律的。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

2、一个国家以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部门法B、法律体系C、法律D、立法体系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议案的审议C、法律议案的表决D、法律的公布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这一规定属于。

A、授权性规范B、委托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A、正确B、合法C、及时D、合理、公正

三、简答题

1、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2、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

1、某省一幼女遭一成年男性强奸,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很大摧残,社会反响巨大。在群情激奋中,省政府在网上发出帖子,省政府已指示省高级法院依法从快、从重审结案件,严惩该男子,维护社会秩序。

请运用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说明该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推荐第8篇:如何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如何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法律,自古有之。但是,法制建设在中国仍然有很远的路要走。中国的法制建设仍然在起步阶段,为此,青少年作为国家最年轻的群体,需要树立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到今天为止,很多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还是有待提高的。

从哲学的范畴上来说,法律意识属于意识领域,是人类的大脑关于客观物质的主观印象,是人脑的特有机能。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来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树立正确的意识能对社会起到推动作用。如何树立并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需要从认识与实践两方面相结合。

首先,不管是什么东西,都有一个对其认识的过程,法律也是如此。很多青少年缺乏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很多青少年不明白法律的含义。从法律的概念来看,法律上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不管从哪个国家的法律单词来看,法律都有公正公平的意思。这就是对法律的认识,很多青少年认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道具,只是来禁锢人的行为,约束人的思想的万恶之首,其实这样的想法就是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我国,是为了推动社会和谐,是以公正为基础的社会意识,因为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就是统治阶级。当前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完善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全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就需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社

会主义的法律是为了维护青少年的,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

但是,了解法律并不代表真正懂得法律。很多法律在中国很难实施,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中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制建设可以说是个很新鲜的名词,因为在封建社会中,是没有什么法律规范好说的,因为皇帝说的话就是最大的法律,人们往往只知道遵从,却不知道怀疑。这样时间一长,中国人就被奴化了。这样的奴化烙印即使到了今天依然是根深蒂固,普遍中国人认为,法律的最终解释权是在官员的手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只是一句空话,这就是说,在中国是没有民主可言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就好比前些日子发生的‚我爸是李刚‛的案件,局长的儿子撞了人,当时居然有很多人袖手旁观,认为是局长的儿子,碰不得。这就是一种奴化的心理。这样的心里是很普遍的,也是阻碍民主法制进程最大的障碍。毕竟,杨三姐告状这样的事情很少。很多青少年在小时候心里还有那么一种正义感,往往随之年龄的增大,被社会上很多潜规则开始制约,渐渐的奴化,不仅自己不懂法,还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因此,青少年要明白,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维护谁的利益,还要看清这个社会的性质。

懂得法律的同时,还要学会践行法律。孔子曾说,见义不为,非勇也。很多青少年知道法律,但是有的时候却不敢运用。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维权意识,维权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部分。树立维权意识,需要有勇气,也需要有智慧,因为很多人不是不用法律,是不会用法律。

近年来,法律界出现了一颗新星,他就是郝劲松。从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中国向来不缺乏懂法的人,只是缺乏会用法的人,中国也向来不缺少用法的人,只是缺少会合理用法的人。而我们青少年,就需要向郝劲松学习,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已经说得很明确,但是,如何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其重要。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很多地方与现实伦理道德相抵触。就比如说今年的一个农民工讨薪事件。在山西临汾打工的河北人吴利,因一年多来老板欠自己1.2万元工钱且多次索要未果,便利用出车之机顺手牵羊盗取老板现金1.19万元。8月2日在大同火车站欲乘车回老家,见到值勤民警后撒腿就跑,露出马脚,被值勤民警逮了个正着。从数量上说,吴利只是拿了属于他自己的那一份利益,但是在法律面前,再怎么正当的理由也不能走上违法的道路。这里固然有着很多原因,也许是大老板的道德失范,也许是社会上为富不仁造成的,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吴利没有能用法律的力量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是用心里那自己给自己设臵的道德标准来办事情,因为从他盗窃的数目来看,1.19,甚至少于他被欠的,说明其自我约束的能力是很强的,但是他并没有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就带给我们一个更加重的任务,那就是青少年不仅要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要努力增强自己的认识能

力,努力完善法律。

增强法律意识,青少年任重道远。

推荐第9篇:增强领导者法律意识的途径

增强领导者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意识是领导者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也体现着一个领导者干事创业的水平。好的领导者要具备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用法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如何提高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我想主要应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廉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要使领导者从思想上重视法律,行为上受法律约束。廉洁自律是指领导者自觉地按照领导者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思想上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还要充分认识到,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各级领导人,不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于触犯法律的要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他律,是通过国家行政的、法律的力量,使领导者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行为合法化。

二是正确使用领导职权。领导者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同时还必须责权统一。只有认识到这一点,领导者在行使职权时,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才能照章办事,才能正确地使用党和人民交给他们的权力。

三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决策法制化。在一个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无一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时要依法律规定,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比如,在制定地区优惠政策时一定要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要知道地方政策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实施。

四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权力监督。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对于领导者权力的监督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对于领导者在掌权和用权上进行依法监督,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司法监督等,使之对其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以保证领导者的领导权力的公正性。

总之,再优秀的领导者,如果没有法律意识,他所做的决策也难免出现盲目性,尤其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同时,着重强调领导者的法律意识,更显得尤为重要。

推荐第10篇:参加普法考试 增强法律意识

参加普法考试增强法律意识

高青县人民医院在2009年度高青县普法考试中成绩名列前茅。该院共有204人参加了本次考试,平均成绩达到96.5分,合格率100% 。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年均组织两次全员普法知识培训,要求全院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山东省“五五”普法读本》、《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必读》等,并对“五五”普法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熟知掌握。

通过此次考试,提高了全院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第11篇: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个人素质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个人素质

2009年3月25日上午,在仁寿一中学举行了“市送法进校”的法律知识专题报告会。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仁寿县法院分别派出部分领导前来参加了报告会。仁寿一中副校长高世金同志主持召开了大会。西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研究生、眉山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白晟法官以“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个人素质”,为主题为学校师生作了一次普法教育。

广大青年学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确保校园稳定的主要力量,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十分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个人素质、全方位的提升法律养成教育。白法官讲解了有关法律、条例,以生动的案例介绍了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使同学们认识到不懂法、不守法的危害性及法律的威严性,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会依法受到严厉的制裁。告诫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要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人生态度,并且要认清形势,明辨是非,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不做有损于国家、社会、人民的事情,遇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进行自我保护。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学生。指出了违纪与违法只是一步之差,希望同学们要加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贴近生活而又深入浅出的法律、法纪、法规宣传教育,使同学们不仅认识到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更应该提高个人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远离犯罪,自觉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才能拥有安全文明的校园学习环境、社会生活环境。

报告会圆满结束,我想师生们通过此会或多或少会从中得到知法、学法、用法能力的提高。

第12篇: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当代大学生应了解社会主义法律内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加强法律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虽然我们全国各地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治安是基本稳定的,但是我国改革开放还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向我国进行文化渗透,要保证社会稳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

此外,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道路。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大学生犯罪现象绝非偶然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的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固然带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虽然主流条件是好的,但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思想出现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升,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大学生的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加之市场经济的影响,使人们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许多大学生追求物质生活互相攀比,诱发了部分大学生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冲破了法律底线。

大学生还处于青年期,心理尚未完全走向成熟,心理起伏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力较差、行事欠考虑,加上社会经验少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社会文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给予孩子过多的溺爱,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养成了大学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极易走极端导致违法犯罪。

综上,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非常必要的。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

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公德意识。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 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大学,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律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守法的新局面。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关于法律现象的

知识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已是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比重还是较低的。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有利于大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服务,成为国之栋梁。

第13篇: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一、教学目的

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教学内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制定、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及其关系。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三、教学重点

1、法律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四、教学难点

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五、教学设计

1.课程导入

(运用故事和设问的方式把学生引入课程教学活动):

人们常说,法律是空气、水,或者是面包,是人们一刻也不能离开的东西。法律本来是生活本质的呈现,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为证明这一说法,请听一则所罗门的故事。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在《管锥编》中,钱钟书先生举了很多相同的例子,如《风俗通义》中的黄霸判子案、《魏书•李崇传》中断子案、《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在故事中,所罗门王判案依据什么呢?(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

[教师总结]

所罗门王依据的是一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生母一般比其他人对孩子有更深厚的感情,舍不得让孩子被劈而死。这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是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可以超越时空岁月,为后世人们所用。所以说,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时起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法律伴随我们人生的始终。因此,那些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这里,我想首先特别引用一本名为《大学生法律安全指南》 的书中前言里的一段开场白----

年轻的朋友,当你戴着天之娇子的冠冕,欣欣然漫步大学校园,接受科学知识和高度文明教育的同时,你是否听到一丝丝不和谐的声音悄然袭来;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

1 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

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内容的学习。

2.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师讲解、学生讨论相结合;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相结合。运用ppt和视频案例,启发学生参与讨论。

六、材料实例

材料事例1:孙志刚事件

材料事例2:《张柏芝拒付违约金 “东洋之花”申请法院制执行》

材料事例3: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的讲座第二十八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材料事例4:趣味法学

材料事例5:湖南嘉禾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案

材料事例6:审判陈希同

材料事例7:司法局卖盗版书

材料事例8: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材料事例9:关于孙志刚案件的法律思考

材料事例10:一则案例

材料事例11:佘祥林案

材料事例12:《冲动的代价》视频

材料事例13:养路费要不要征用的问题

七、授课教案

[教师讲解]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什么是法?

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 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①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法)

②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由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换言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关系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与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它不是永恒存在的,它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存在为前提。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必将消亡。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那么,什么是意志呢?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把法看作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如果停留在这里,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剥削阶级思想家就曾经说过,法是“神的意志”、“民族意志”、“公共意志”、“主权者的意志”,等等。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过,需要指出,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有些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谈到法的意志性时,往往说法是“统治者”或“强者”的意志。这是非常含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借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术语,就是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3 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使用的是“法律”。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刻板摹写。法律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创造法律规范,它只是从最终意义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作用于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

4 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统一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成为最有实效、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为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还需要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只有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使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客观规律的要求。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

①法律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见教材P128

②立法程序

A、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者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B、法律议案的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的结果包括提付表决、修改后提付表决、搁置、否定。

C、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兵的活动。

法律遵守(守法)意味着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包括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3、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顾问的活动。

狭义指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点:(1)执法名义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5)执法过程具有强制性,(6)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常我们称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

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律治理”国家,就是由法律而非“人”来治理国家。

现代“法治”是针对封建专制——人治而提出的另一种治国方略。人治即依靠贤君来治理国家,社会最高权威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人身紧密联系。人治是基于对人性的乐观估计,认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具有超常的能力和良好的美德,把最高权力交由他们来掌握,就能很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人治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随时都可能滥用权力,对人类社会构成极大的伤害。而法治则不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富有智慧而免除情欲”,“如果要求法律来统治,即使要求神氏和理智来统治;如果要求有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比被强烈的情欲引入歧途,唯有法律拥有智慧而免除情欲。”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社会最高权威非人格化,这个最高社会权威就是法律,法律是规范、限制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

(二)法制与法治辨析

法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它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共同组成一国的上层建筑,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所以,我们可以说,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制。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制不再仅仅是现存的法律和制度,而是指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国家以法律和制度来组织、管理、协调一切事务,使整个国家呈现出有效、有序的状态。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对一定的法制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有了国家就有法制,但未必实现了法治,而要实现国家的民主管理,必须实现法治,所以,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制。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有共同性,是完全一致的。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作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人民民主具有现实性和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论是在革命战

6 争时期根据地政权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体现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巩固革命政权。实现人民民主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的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第

一、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得民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

二、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三、只有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四、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不断发展。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和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社会主义法制。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权利是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权利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权利是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一)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二)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三)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四)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权利包括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请求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和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逻辑上的对立统一,两者不可分。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互为目的与手段。就义务而言,或者是享有权利人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其他人应尽的义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十分古老的话题。在我国建国初期,尽管各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健全,但在1954 年宪法中却有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这说明在当时,这项原则是受到尊重的。然而,自50 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作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遭到愈来愈严厉的批判,以致在后来修改通过的1975 年和1978 年宪法中消失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代表人民邓小平更加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重要性。1985 年他指出:“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1986 年他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办。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1989 年,在《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的讲话中,邓小平又指出:“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思考题:

1、平等是不是等同?

2、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还是实质上的平等?

3、人人平等是理想式的还是现实可能的?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高校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

8 是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与我争夺接班人的重点目标。大学生作为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参与世界竞争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尤其是国家安全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新国家安全观:就是综合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国家安全观。

新国家安全观从传统的领土和主权空间拓展到更广泛的国家利益空间,范围扩大了,它与社会生活空间、经济活动空间共同形成了三维安全空间结构。

安全问题一般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传统安全因素主要是指军事安全或领土完整,即主权不受侵犯。危及主权安全的因素主要是外来的军事威胁。非传统安全则主要指保证资源供给与维护生存环境,也可以解释为维护发展权、生存权。

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不仅从领土、主权拓展到更广泛的海洋权益、太空权益和战略通道安全上来,而且新兴的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威胁还从社会生活中和经济活动中渗透进来。

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使国家安全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安全问题不再单纯局限在军事领域,而是外溢到经济、政治、文化甚至环保等领域,出现了许多影响安全的新因素,如民族问题,宗教信仰问题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顾名思义,即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涉及国家的主权独立自主、领土完整与统

一、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国家安全法是指一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全部法律和制度,包括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法、保密法、情报法、军事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全部法律规范宪法、基本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以及由这些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种制度。如国家安全侦查制度、国家安全预审制度、国家安全奖励制度、国家安全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等。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1、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人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

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2、其相关主要内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

A、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范围

该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

9 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B、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它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C、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刁难压制和打击报复。

(2)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该法规定,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对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如:①、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的支持和协助,是在积极履行《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理所当然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与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与奖励。”本条所说的“保护”,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受到保护或奖励;另一方面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他们遭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侵害。《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新《刑罚》也加大了对证人保护力度。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刑可判7年有期徒刑。

3、我国的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1)宪法中国防内容;

(2)刑法中有关于破坏国防设施及军人犯罪的规定;

(3)民诉法及解释中有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

(4)国际法中有关于军事船舶、大陆架、特别经济区等海权规定。

(5)在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如果国防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参与,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例如,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5、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见教材P137 (1)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了一批专门针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2月16日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此外,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了第28

5、28

6、287条对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处罚的条文。

(2)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

①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第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此外,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也由公安部管理。

②网络安全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国家机关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家赔偿;国家公务员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主要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主体,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

③网络安全的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

11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b、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c、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b、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c、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d、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f、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

g、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h、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j、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为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b、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c、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利用互联网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目前,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物质基础的生物多样性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大量生物物种资源面临濒危或灭绝。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布的“2004 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单”表明,1/3的两栖类动物、1/2以上的龟类、1/8的鸟类和1/4的哺乳动物正面临生存威胁,目前全球15000多个物种,包括脊椎、无脊椎动物以及植物和真菌正在消失。我国的生物种类正在加速减少和消亡,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达4000~5000种,占高等植物总种数15%~20%。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740 种世界性濒危物种中,我国占189种,占世界总数的1/4。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

12 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等。

另一部分是我同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7、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如:2006年4月22日哈尔滨齐齐哈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件、2006年9月13日以来,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2006年6月北京福寿螺事件等。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突现。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素质是法制社会的全体公民必须具备的有关法的最基本的素质,是指人们在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内化而成的具有稳定行为特征的身心结构,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环境、法治教育和法律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能力四部分组成。法律知识是人们对各种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认知与记忆。是否具备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人有无法律素质的最低层、最基本的环节。只有不断强化灌输、重复记忆法律知识,人们才能知法、懂法、守法并把法律知识转化为信念,形成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看法和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构成。法律心理属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直观、自发的感觉和情绪;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而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法律意识的形成,标志着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法律思维是指人们主动的接受和尊重法律,自觉的选择合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一种理性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活动,使人们自觉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可为模式”和“应为模式”行动而不去触犯“勿为模式”。法律思维的形成,促使

13 法律素质从静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向动态的法律能力转化。

法律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定势思维,自觉援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能力。法律能力的形成,标志着法律素质的实现。

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以上四个层面意思的融会,是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融于个人能力而形成的综合法律水准。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非法律人法律素质的养成就,是要求非法律人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必要的和相关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心理等),做到学法、懂法,能依法办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塑造现代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律意识指的是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是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法律意识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

1、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对法律的体验既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既是我们生活插曲式的事件,又是一种恒常的特征;既非常严肃,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与我们的生活不相干,又是组织我们生活的中心方式。”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矛盾呢?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却是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是法律知识价值的体现。

我国传统观念“重义务,轻权利”,人们权利意识淡薄,如一些侵权案件,侵权者不以为非,被侵权者不知道权利被侵犯或者知道了而不愿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国大学生同样存在忽视自身权利或被侵权而不知维护权利的情况。如自己的研究成果被署上导师的名字发表而沾沾自喜,找工作时签订不利于自身条款的合同而无动于衷等。时代的变迁要求大学生改变过去“漠视”法律的态度,不能把法律仅视作抽象条款,而应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不仅具有制裁性和强制性,同时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犯的一种手段。“让法律为自己服务,让法律保护自己”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大学生积极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一种体现。

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何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为何还时常

14 出现带有浓厚违法决策、违法行政色彩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为何一些政府官员以侵权的方式“为民造福”、“为民做主”?为何人治社会的产物“人情思维”、“越轨思维”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因素,是相当多的公共决策者、各级领导干部及一些群众还没有真正接受与依法治国和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还没有把“合法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还未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案例与思考:养路费要不要征用的问题

观点一:反对征养路费

理由: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总结:首先,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在法律适用上当然优先适用效力高的

15 法律及条款。即1999年10月31日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征税筹措。其次,作为下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养路费征收内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征税筹集的法定范围,也直接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再次,1999年10月31日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养路费。因此,《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范围,现实行政管理中第十八条在1999年10月31日后根本不能适用

观点二:征收养路费是依法行政

理由:《公路法》是在养路费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准备推行燃油税。《公路法》规定,实施燃油税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制定。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来制度的一个设计,是表明了一个态度,要实施燃油税,但怎么实施,什么时间实施,则交给国务院制定,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公路法》没有明确停收养路费。因此,目前征收养路费是有依据的、合法的。

总结:通过上述两种观点征收养路费合法但不合理,实施燃油税肯定是方向,只是时间问题。对《公路法》1999年修订时对养路费条款的删除,《公路法》提出要实施以税收养路,表明一种趋向,但得不出马上实施的结论。删除了养路费条款,但没有禁止,说明是要进行转制,只不过这里删掉了,那里要接但没有接,衔接出了问题。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现了脱节问题,但不能说明执法部门违法征收,这是两个问题。所以是合法的。但是实施燃油税没制定出来之前,仍然要征收养路费尽管存在不合理性.

结论: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时,仍能遵守有效的法律。

启示: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证据的收集不仅要符合其形式要求,而且在收集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提问:非法言词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再次,证据还要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例如: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

A 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 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 甲吃、喝、嫖、赌,道德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3、讲程序

(1)程序的含义

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

(2)讲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可以说,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

(3)实践分析

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来说明法律如何讲程序。

举例:佘祥林案(材料案例3)

启示:它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4、讲法理

法律思维要讲法理,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法律结论的理由。当然,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2)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并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1、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性条件。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二是关于法律原理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都很重要。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律思维。只有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把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

观看视频《冲动的代价》(材料案例4)

提问:为什么黄大哥解决问题采取那样自觉的合法的方式

总结:说明人们要解决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而且还要学习法律知识,采取合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普通公民不可能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深入而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方法,只能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如掌握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方法,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

3、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我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我们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义

所谓法律权威,就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征,法律是否享有至上权威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一个基本尺度。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条件,又是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外在标志。人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得以高效运行的能动因子与内在精神驱动力,也是法治建设的坚强后柱。在“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一个国法治的实现不仅要靠良好的制度,也要靠操作与支持这些制度运作的人。

如果我们仅有制度设计与移植,而没有主体观念精神的支持配合,那这些制度也会由于缺乏动力支持而低效畸形运作。

我们虽已建立了一些现代的法律制度和体制,但制度框架内外的人却仍习以为常的按原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惯式,我行我素的去理解与执行这些好的制度,致使这些制度被偷梁换柱的操作与执行,或成为摆设,导致法律实施软弱无力,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与价值,所谓的法制现代化、实现法治也就徒具口号而已。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最主要著作《社会契约论》。其中,卢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在全民投票表决法律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法律表达了公意呢?卢梭认为,只要“每个人在投票时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①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意指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

18 至高无上的信任,以及在这种情结下产生的一种归依感、忠实感和崇拜感。但它又是主体对法律理性的认同、偏爱与信任,而不是盲目的迷信与崇拜。

法律信仰主体对法律抱有深刻信念的一种强化的、高级的形式,法律信仰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律价值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并体现为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把内存的法律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美地结合起来。

当代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答案,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仅凭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

法律要被信仰,只靠外力强加是达不到的,它毕竟属于精神世界的东西,通过外力强加所达到的法律的权威也是不稳固的,这种没有正义性的权威必定会遭到被压迫者的反抗。法律被信仰的首要条件是,这种法律本身是公平的,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

在中国,人们一方面信仰着充满道德的“礼治”,遵循着仁、义、礼、智、信等古老的训诫;另一方面又对权力顶礼膜拜,“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传统知识分子的最大荣誉;“结驯连骑,束帛之币骋横诸侯”(即官商勾结)是中国传统商人财运亨通的成功秘诀;“天、地、君、亲、师”是中国传统农民崇拜的对象。

这种传统文化的特点,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和官员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多地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而法律却往往遭到沦落。但对法制社会而言,法律是至上的,“法律神圣”成为“空气般地存在”。

因此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以法律为信仰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定面临着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以法律替代人们以往对权力的崇拜毫无疑问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

②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包括A、主体意识。即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自在、自为、自主、自立的人,自己是社会生活的主体,而不是被他人利用的一个客体。

B、权利意识。它意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的观念,表现为人们认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条件这一重要性。”(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了解并主张自己权利、薄重他人权利、捍卫自己权利。法律以“对个人权利的彻底尊重与关怀为根本目的。”这要求法律教育应以权利教育为根本的价值取向,我们应教给人们如何争得权利,捍卫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使公民佳得自己的权利并非别人踢予的,而是自己应有的,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而不应该、也不可能等待别人给予;使人们位得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逻辑前提,从而使社会形成一种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

C、平等意识。即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等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识。

③公共参与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参

19 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公民参与选举投票,参与公共问题的辩论,参与立法、政策、执法的制订讨论监怪,公民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以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权力异化滥用等方面。“实现法治最大的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课后思考题

法律思维方式有什么特征?

大学生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让学生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帮助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

二、教学内容

1、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我国程序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三、教学重点

1、什么是宪法?如何理解宪法的母法地位?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

四、教学难点

1.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

2.掌握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

3、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五、教学设计

1.课程导入

叶利钦逝世的思考

叶利钦逝世,又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苏联历史上那一次剧变的关注,因为叶利钦可以说是其中起关键因素的人物。

1991年8月19日,由叶利钦主导的、被西方称为 “三人帮 政变”的明斯克协议宣布了苏联的实际解体。存在了69年的苏联不复存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取而代之。

独立后的俄罗斯依然风起云涌,动荡不定。叶利钦依然处于政治漩涡的中心。自俄成为独立国家以来,两大权力中心—政府与议会之间在国家体制、权力分配和经济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上存 在相当大的分歧。叶利钦主张实行总统

20 制,即总统拥 有决定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力,但议会要求拥有立法权和至高 无上的 监督权,双方反反复复较量。

在这种情况下,叶利钦怎么办?——叶利钦决定另起炉灶通过新宪法草案,1993年11月9日,叶利钦颁布了新宪法草案。这是一部总统制共和国的宪法草案,它赋予了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12月1日,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总统帛国家政治体制为叶利钦控制局势提供了宪法保证。尽管叶利钦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难题,但根据这一宪法,叶利钦至少将在总统位置任期至1996年,即保证他三年内的执政方针的实行。叶利钦带给了俄罗斯什么财富?

(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

[教师总结]俄罗斯作为前苏联最大的独联体国家,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是相当强大的。但是在叶利钦成为苏联解体后最大的国家俄罗斯的命运如何?前途向何处发展,就摆在了叶利钦等领导人的面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作为叶利钦领导的新俄罗斯,其留给俄罗斯这个国家的最大财富就是:新宪法。

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的学习。

2.教学方法与手

多媒体教学,教师讲授,案例分析,指导学生参与讨论并思考相关问题。

六、材料实例

材料事例1:宪法司法化案例——真假齐玉苓

材料事例2: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材料事例3:中国博士生招考行政诉讼第一案。

材料事例4:暑期报名打工中介乱收费用

材料事例5:她是否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材料事例6:彩电事件

材料事例7: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

材料事例8:伪造人民币事件

材料事例9: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

材料事例10:“小偷”起诉见义勇为者喊抓小偷者侵犯名誉权?

七、授课教案

[教师讲解]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背景知识——关于宪法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21 根本大法。

2.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①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

②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人民主权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

(3)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采

22 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3.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是参政党。

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公”,是中国共产党同个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五)基本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

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

23 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人身自由权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3、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2 )政治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宗教信仰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1 )监督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2 )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24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1 )劳动权

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 2 )休息权

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 3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4 )物质帮助权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同时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对虐待儿童和老人,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

25 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在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教学小结:通过本节学习,使我们了解和掌握了我国的宪法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法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

26

2、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如何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她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

案情:1999年4月21日晚9时许,毛某等4人到王某家追讨债务。王某见人多势众,遂打电话请求余某前来解围。余又转告了吴某。吴随后纠集聂某等多人赶到王某家。期间,毛某等人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王某。闻讯赶来的吴某、聂某等与毛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聂某挥刀乱刺,将毛某刺伤致死。

区公安分局于1999年4月22日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王某予以刑事拘留,5月2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13日,区人民检察院又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批准对王某执行逮捕,并于当天执行。2000年5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开庭后,检察院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000年7月10日,王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被释放。

2002年2月,王某以自己被错误追诉,失去人身自由等为由,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区检察院随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某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区检察院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王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裁决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赔偿其损失7856元。

(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 【教师总结】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寻衅滋事一案的起诉,之后区公安分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释放了王某,是对王某错误逮捕的确认。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错误逮捕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于2002年10月作出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某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逮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申请。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等,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给予赔偿。但是该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国家却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况。对照本案,请求人王某被确认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被错误逮捕,国家也不必予以赔偿。因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王某的赔偿请求显然是正确的。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裁决不必国家赔偿无可厚非。但是,在肯定司法机关这一裁判正确性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定,目的是当公民或法人在其权利受到国家

27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由法律规定一套专门的补救方法,由国家予以适当的补偿。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接受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为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还对提请逮捕、审查批准、执行逮捕等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确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履行严格的程序后才能对当事人实施逮捕。如果司法机关对不应逮捕的人施行逮捕措施,造成公民被无辜羁押,属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理应由国家予以赔偿,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本案当事人王某被司法机关逮捕,后却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被释放。显然,对王某的逮捕是错误的,司法机关也是实际认可的,国家法律应当将此情形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从文义上分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不认为犯罪”当然就是没有犯罪,对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这种人施行逮捕措施,应给予国家赔偿。而该法第十七条又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是“例外”,不必国家赔偿,显然二者是自相矛盾的。

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时,考虑到国家法律制度不是十分健全,司法机关在执法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对于部分错误羁押有保留地不予赔偿还是情有可原。但是在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8年后,对于错误逮捕,法律还设置种种“例外”,就显然非常遗憾了。特别是公民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过去那种“抓得正确,放得不错”等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应该成为历史。

此外,对错误逮捕给予国家赔偿,还能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提高每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赔偿,能提醒司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如果滥用逮捕措施,不仅给他人带来痛苦,还会给国家机关的威信带来损失。因此,司法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民人身权利带来的损害。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及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统一的行政法法典。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即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的不同,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不同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作为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也是行政法的渊源。狭义的行政法只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

28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合理性应以行政合法性为基础。

(3)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某些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必要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应急性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确实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措施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措施的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措施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其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包括: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2、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在编,能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公务员并非都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按

29 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第一,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第二,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第三,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第四,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五,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有效力。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第一,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第二,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第三,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或以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设定权利和义务,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即不可变更力。二是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三是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第二,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和履行职责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等。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构成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凡从事与职权有关的活动因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由国家负责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民事活动,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

30 赔偿责任。第三,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四,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而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损害而不是间接的损害。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等从财产罚 (如罚款、没收等)、行为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申诫罚 (如警告、通报批评等)。

2、行政复议

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对其被侵犯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二)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

a、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b、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3、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31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

32 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也包括国家现行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

1、物权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

从发生的根据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二者相伴而生,相随而终。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

▲身份权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2)监护权;(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法律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权,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继承权

继承有广义、狭义之分在古代社会,人们从死者承受的仅是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权利。因此,古代继承就有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户主继承

33 等;现代社会,人们从死者承受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即财产继承,继承的仅为遗产。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构成。

(五)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七)合同法律制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4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来表示的。

(2)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

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的步骤: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订约提议、发盘或发价。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如在商店标价卖货;三是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提议或接盘。

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为准。②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③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几

35 个特征:

(1)无形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人们是无法用五官可以感知的,也不是某种物质实体,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一部作品、一项专利、一个商标,都只授予一次专有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领域内有效。

(4)时间性。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共有下列六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构成。

《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公约。

民法案例分析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

36 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

(1)、(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

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认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b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受让人必须

37 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黄某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

(4)、(5)回答第(4)问的难度是较大的,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梁某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乾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据此,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戴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法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制度。经济法以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为调整方法。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经济主体之间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三类: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自然人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权、请求权。经济义务指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及法定的或约定的经济义务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包括经济干预行为如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对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干预行为所及的物如国有资产、税金等;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

3、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依据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划分为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

38 法、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以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其中,经济主体法包括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市场监管法、期货市场监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法、投资法、金融法、财政法、价格法、国有资产和资源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

(二)税法

1、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税法是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海关法和有关税收的法规。

2、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内资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某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达到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人,以其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计税依据,不同的收入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形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税率方面,上述前三项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采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两种征纳方法。

在税收减免方面,省(部、军)以上单位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退休工资、补助等均应免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

(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和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

(4)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它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5)行为税:亦称特定目的税,是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

39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活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4、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税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纳税人违反税务申报、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相应罚款。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骗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拒缴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定任意减税、免税、或串通进行偷税活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分别情况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应给予严厉的打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有九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包修、包换、包退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社会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媒应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消费者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发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咨询服务、监督检查、调查调解、舆论监督、支持起诉等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4、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即:与

40 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物价、计量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

案例:

1994年11月张某参加由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在展销会的第12号博佳皮衣厂的柜台前,看到一件价格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颖,张某决定购买。张某选衣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有“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张某买衣后即穿用,但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认外皮有脱落现象,皮衣上斑斑点点十分难看,张某即拿衣服到展览会要求退换,但展览会已经结束,博佳皮衣厂的人员已经撤走。张某十分气愤,遂打电话到电视台反映博佳皮衣厂产品质量有问题,新闻媒介将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厂皮衣销量大减。博佳皮衣厂诉至法院,称在出售皮衣时,本厂已声明“当面查验,概不退换”,张某也知道仍购买,说明其同意对皮衣质量风险由自己负责。现在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名誉,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的证明。

问题:

1、博佳皮衣厂的“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博佳皮衣厂认为张某侵犯了该厂的名誉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就皮衣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评析:本案涉及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消费者的监督权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方法问题。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即与消费者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消费知识上有较大差距,经营者经常会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这种情况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具有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博佳皮衣厂以“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声明,将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自行免除,将质量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故该声明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5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多种渠道行使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问题在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不能够侵害经营者的名誉。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合法界点即是消费者对外的陈述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本案中,张某购买的皮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将此情况反映给报纸和电视台时作了客观陈述。并无虚假事实,因此其行为是正确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并未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一般由经营者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展览会,是一种短期销售行为,展销会过后,向经营者索赔有困难,就不宜选用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故张某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41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我国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适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地域效力。

《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二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我国驻外使领事馆内犯罪的,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刑法》。三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刑法》。

(2)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分为对中国公民的适用范围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适用范围。对中国公民:一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二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的规

42 定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一)犯罪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 达雷尔

1、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不可分割。

犯罪的种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种类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

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即犯罪构成。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侵犯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实际侵害的事实,也包括有侵害的危险。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的范围的不同,可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在我国任何犯罪必须由行为构成,没有行为,单纯的思想活动,不构成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概括为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说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危害结果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3)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

43 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因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出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44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刑法学上通常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不同。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同。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三)刑罚

1、刑罚的目的和体系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刑罚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适用几种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量刑及量刑制度

(1)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是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量刑制度。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表现。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5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在我国,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一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制度。我国刑法采用折中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缓刑,是指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不是刑种。其适用条件是: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3、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规定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是改判,也不是量刑中的减轻处罚。

假释,是指对于犯一定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4、刑罚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但是,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案情」

被告人:孟宪忠,男,31岁,山东省安邱县人,原系北京市劳改警察学校干部,1987年离职经商。1991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俞昌明,男,28岁,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昌明,男,41岁,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理发师。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培金,男,61岁,福建省福清市人,原系福州市仑山区奇春园饭店承包人。1985年因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良海,男,42岁,福建省长乐县人,原系福州市农工商建筑公司经营部承包人。1991年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顺官,男,31岁,福建省长乐县人,农民。1991年1月8日被逮捕。

1990年3月18日,被告人何昌明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向王金森(另案处理)贩卖伪造的人民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伪造的人民币40余万元。何交代了参与孟宪忠走私贩运伪造的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了孟犯。

被告人孟宪忠从1987年离职经商后,认识了被告人俞昌明。1989年2月,孟、俞二人乘台湾轮船从福建省平潭县海岸偷渡到台湾,在台滞留一个多月。孟在台湾期间结识了不法台商林耀基等人,林曾向孟提出走私伪造的人民币之事。同年3月、10月,林耀基等人以到大陆了解投资环境为名,先后到秦皇岛、

46 青岛与孟宪忠会面,策划从台湾向大陆走私伪造的人民币。孟将此事告诉了俞昌明。随后,孟到福建省福州市,住在闽江饭店等处,与台湾的林耀基等人保持通讯联系。同年12月16日,孟按照林的电话通知前往福建省外贸中心酒店,取得林耀基委托他人转来的信件(后被孟烧毁),信中指定了在海上接运假人民币的方位和联络暗语等。孟即指使俞昌明雇用船只。俞以接运电子集成块为名,雇用了其舅高吓春(平潭县人,在逃)等人的运输船。1990年2月初,孟宪忠接到林耀基的“接货”电话后,指派魏功辉(在逃)随船出海接回内装假人民币的铁罐24个,于2月10日运到福清市俞建潮(另案处理)家中。孟宪忠、俞昌明、魏功辉共同打开铁罐进行清点,把一部分印刷质量差的假人民币当场烧毁,尚余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381万余元。孟将部分假人民币分别藏匿在毛培金、黄敬机(在逃)等处。

同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孟宪忠先后将假人民币交给下列同案被告人帮助贩卖:1.孟交给俞昌明假人民币54.3万元,言明以100元假人民币卖25元真人民币的比价与俞最后结算。俞转卖后得真人民币7.15万元,连同剩余的假人民币全部交给孟。俞未得利,是为了让孟帮助他推销锡箔纸。2.孟对何昌明说假人民币来自台湾老板,并交给何昌明90.22万元,言明以100元假人民币卖28元真人民币的比价与何结算。何将其中20万元转卖后得真人民币2.28万元,从中自得2800元,交给孟2万元。3.孟向毛培金说假人民币来自台湾老板,并交给毛培金假人民币7万元,言明以100元假人民币卖30元真人民币的比价与毛结算。毛将假人民币5万元交给林良海(剩余的假人民币后来被毛烧毁),并对林良海说,假人民币来自北京老板。林良海又将这5万元假人民币转交给吴顺官进行贩卖,吴将其中3万元转卖后得真人民币1.75万元,全部交给林良海,林从中自得2000元,付给毛培金1.55万元。至案发前,毛尚未向孟交付真人民币。吴顺官将其余2万元假人民币中印刷质量差的3700元退还林良海,将16300元假人民币存在家中。4.孟交给张可云(在逃)假人民币80万元,言明以100元假人民币卖30元真人民币的比价与张结算。案发前,张交给孟真人民币6万元。综上,各被告人各得赃款(真人民币)如下:孟宪忠得15.15万元(被俞建潮拿走7000元);何昌明得2800元;毛培金得1.55万元;林良海得2000元;俞昌明、吴顺官未得赃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向孟宪忠等人追缴假人民币240万余元,追缴赃款真人民币5.6万余元及一些赃物。 「审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宪忠偷渡台湾省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偷运伪造的人民币380余万元入境,并在福州市、福清市等地出卖231万余元,共得赃款人民币15.15万元。案发后,除已被追回假人民币240万余元外,其余假人民币流散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孟宪忠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俞昌明与孟宪忠共同偷渡去台湾,为孟雇船出海接运走私的假人民币,并且取得假人民币54.3万元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被告人何昌明明知是走私的假人民币,从孟宪忠处取得90.22万元进行贩卖,从中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毛培金曾因走私罪被判刑,明知是走私的假人民币,从孟宪忠处取得7万元,转手贩卖假人民币5万元,从中得人民币1.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被告人林良海、吴顺官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进行贩运,林良海从中得人民币2000元,林、吴的行为均已构成贩

47 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1年6月1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宪忠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俞昌明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何昌明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毛培金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被告人林良海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六、被告人吴顺官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孟宪忠以“假币质量差,危害小,本人不是主犯,认罪态度好”;俞昌明以“受骗参与走私,未得利”;何昌明以“帮助推销,应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毛培金以“不知是假币,主动交待罪行”;林良海以“不是贩卖,是介绍买卖假币”;吴顺官以“是代销假币,未分赃”为理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何昌明的辩护人以“何作案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是转手倒卖”;吴顺官的辩护人以“吴系代卖伪币”等理由,分别进行辩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孟宪忠、俞昌明、何昌明、毛培金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伪造的货币罪;林良海、吴顺官的行为应类推定贩卖伪造的货币罪。一审对各上诉人定罪不准,但对孟宪忠、俞昌明、毛培金、林良海、吴顺官的处刑适当;对何昌明的处刑尚可再从轻。上诉人孟、俞、毛、林、吴的上诉理由及吴的辩护人辩护理由,均不予采纳。上诉人何昌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有理,予以采纳。该院于1992年4月1日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对各上诉人的定罪。

二、以走私伪造的货币罪,维持原审对孟宪忠、俞昌明、毛培金的处刑。

三、以走私伪造的货币罪改判何昌明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以贩卖伪造的货币罪,维持原审对林良海、吴顺官的处刑。

五、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该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孟宪忠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将伪造的人民币走私入境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伪造的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依法严惩。被告人林良海、吴顺官贩卖伪造的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应予惩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孟宪忠、林良海、吴顺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孟宪忠的定罪量刑正确。但对林良海、吴顺官类推定罪不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9月2日裁定如下:

一、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孟宪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部分;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良海、吴顺官类推定罪部分;

三、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判处被告人林良海有期徒刑五年、吴顺官有期徒刑四年的部分。「评析」

本案一审判决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但认定被告人孟宪忠、俞昌明、毛培金犯走私罪尚欠准确。《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走私鸦

48 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走私伪造的货币,与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一样,比走私一般的货物或物品对社会的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补充规定》单列一条,并且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本案被告人孟宪忠、俞昌明从海上偷运伪造的人民币入境,并且进行贩卖,是走私犯罪行为;何昌明、毛培金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从台湾走私假币入境的活动,但他们明知是走私伪造的人民币而参与贩卖,是走私犯罪的延续。他们四人走私、贩卖的对象不是一般的货物或物品,而是《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特定物品之一:伪造的货币。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伪造的货币罪,是准确的。

二审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类推认定林良海、吴顺官犯贩卖伪造的货币罪,也欠准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从甲地贩运到乙地出卖牟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贩运”,不仅指运输行为,也包括买卖行为;这里所说的甲地与乙地,可以是本地与外地,也可以是本地之内的不同地点。林良海、吴顺官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贩运牟利,直接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不必类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对被告人林良海、吴顺官分别处刑,是正确的。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十大类。(见教材P167)

教学小结:通过本节学习,使大家了解和掌握了我国主要实体法律制度,加深了对实体法律的认识,有利于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各种实体法律的自觉性。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3、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5、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6、税收的意义及税种是什么?

7、谈谈你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8、如何理解共同犯罪?

9、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哪些?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三)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49

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6)辩论原则。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处罚不服的。

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具体规定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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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强法律意识__维护法律权威1

增强法制观念

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法律权威。

“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

自从人类社会步入由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政治状态后,便出现了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政治制度。而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政治制度之下,能够更好的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显得极为重要。当今教育的重中之重莫过于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 “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是当今大学号召的主流,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用健全的法制观丰富大学新生话,提高人生新境界。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探究当代大学生对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

一、对自己民族的不了解性。

对一个人来说,首先他应该了解自己所处在一种怎样的环境之下,应该想办法去扎根立足于这种环境之中,凸显自己顽强的生命意识,从思想上摆正自己的位置。这就需要一种无形的力量去引导他、去维护他,而这种力量正是来自于法律的权威。但这些处在此环境中的人们偏偏不善于去维护这种力量,去信赖这种力量,这象征着对法律的一种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这充分说明了当代大学生还根本不了解我们中华民族的生存法则,甚至是违背了法则却丝毫没有意识到。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这些都是目前大学生存在的弊端,给人一种貌似陌生的感觉,生在本土,却不懂本土的悲哀。

二、对法制观念的缺乏性。

何为法制,法制即为法律和制度。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名国家公民,要将法律的地位立于上位,要将自己的思想建立在合理的法制观念之上,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制素养。再言,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学生正处在人生处事的过渡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此时的我们正是步入社会现实的萌芽时期,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更为重要。

三、对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

提起法律,请问什么是法律?我想对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来说几乎是没有一个人能很快并且很准确的回答上来。换句话讲,就是在我们脑中根本就没有形成一种全面的法制观,根本不明白法律规范的切实含义。其实,这也归结于当带教育的失败。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在这样的一种观念体制下,可想而知,大学生的法制观是一种怎样的懵懂状态。

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在经过以上分析之后,就大学生如何成为法律社会的楷模,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方面,建议以下几点:

一是从思想上改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形成现代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让我们在行为上主动、自愿地遵纪守法。要用交流灌输的方式让大学生体会到法制的重要性,当前的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要用一种切合实际的方式将大学生的兴致重新提升起来,要让他们真切的看到法制社会带给人们的一种和谐,从思想上形成一种积极主动的学习意识。

二是在实践中、生活信仰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权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进而增强其法律意识。在实践中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当人们在对法律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规则和条文就会形成自觉。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是在生活中慢慢体会、慢慢领悟的,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三是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制价值观。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代理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它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要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才能让大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制的权威性。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价值观,自觉主动地去维护法律的权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制校园,给大学生一种良好的法制氛围。一方面高校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在教师方面要提高老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教师应采用多种方法展开教学,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比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法制教育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充满法制氛围的环境中去实践、去感悟,才能有效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1.浦兴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2005(2-1)2.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发展研究,2003(4-5).

第15篇:如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全文)

如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犯罪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将成为新时期德育工作的新课题。

一、高度重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学校必须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是确立法制教育目标体系。学校应切合未成年人实际,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从而使各个学龄段的学生都能接受全面系统适用的法制教育。二是切实注重课堂教学。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重要作用,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团队课、周会课为补充的法律理论教育,做到授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另外教者还应在各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让学生时时受到法的熏陶。例如老师在讲解常识课《火》一文时,可以首先依据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总结出火的特性,然后抓住学生的好奇心引出森林火灾现象,再简要地向学生宣传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防火安全法律意识植入孩子们的心中。三是认真抓好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学校应通过办板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二、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作为家长责任重大,千万不可小视。如何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一是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增强,因此家长应多读书、看报、看电视、听法律讲座、参加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二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很深,因此家长应成为孩子的榜样。三是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家长要充分利用自身已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三、齐抓共管,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因此,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司法等部门要携起手来,积极投身到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去。一是扎实有序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片展,召开法制教育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二是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

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每个人都要把培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努力造就具有强烈法律意识、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新人。

第16篇: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内容提要:(1)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明确在我国实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主要任务。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

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

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

前提并且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切实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4)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因此,我们为你可以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

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定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其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层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成为法治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征途中,我们不断地探索着,有经验,有教训。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更人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而“法制”通常指一国现有的法律及社会制度形式。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加强立法工作。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继承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和取消。作为公民,我们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始终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后者则要求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律界限内进行。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与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以下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防安全法律制度、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等,公民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修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

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从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做起。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17篇: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习题

一、选择题

1、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

A.宪法和法律

B.社会道德

C.社会习惯

D.风俗和礼仪

2、在我国的司法机关中包括有()

A.审判机关 B.人民政府

C.监察部

D.人民代表大会

3、在我国,狭义的执法机关中包括有() A.检察机关

B.人民法院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区由于()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

A.国际的原因 B.国内的原因

C.历史的原因 D.现今的原因

5、()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A.公有制 B.社会主义制度

C.社会主义公有制 D.私有制

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A.全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

B.集体群众组织内的劳动者

C.全体群众组织内的劳动者 D.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A.不予

B.应当

C.可以 D.根据情况而定

8、()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A.国内法 B.普通法

C.自治条例

D.经济法

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有()

A.刑法

B.根本法

C.民法

D.规章

10、法官有可能创制法律的法系是()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C.中华法系

D.印度法系

二、名词解释

1、宪法

2、法律思维方式

三、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四、论述题

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结合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增强自身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案例分析题

1、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上来一位老人,好心的司机再三劝说乘客给老人让个座,满车的年轻人却没有一个起身的。于是这位司机终于耐不住怒火,赌气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要是没人让座,这车我就不开了。”这件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一方面让我们为众多乘客的道德感感到忧心;另一方面也让我们为公交司机那种为创造一个良好的乘车氛围、倡导大家遵守文明道德准则的执著所感动。而仅此一件小事却又引发了我们对法律、道德、制度、管理等诸多方面问题的思考。

(1)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公交司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根据本案例的实际情况,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关系?

(3)本案例对你有何启示?

2、“看黄碟”夫妇获赔偿案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宝塔分局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为了核实情况,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房子的后窗外,从窗户看进去后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只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一个民警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其头部抡去,民警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砸在了手上。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

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其带回了派出所。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张某对于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有自己的解释:当晚11点多,他的房间内突然闯进

4名男子,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看到他们要从自己的碟机中拿光碟,自己一时性急,便操起棍子抡了过去。在争执过程中,他似乎被人从后面打了几下,被带回派出所后,自己感到肚子非常难受并发生了呕吐。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分局也撤销了此案。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从看守所回家后,张某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妻子李某委托北京律师讨公道。随后,宝塔区政法委、政府办、信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此事进行调解。经过几天的磋商,三部门领导和当事人及律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这件事是派出所的事,但派出所属于分局,我们要对此负责。”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说:“这是一次教训,我们今后对案件应该认真剖析案情,举一反三。此事也说明我们的政法队伍的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此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31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面对道歉,张某低头在胸,没有任何反应。而他的妻子李某委屈的泪水哗哗直流。“只要以前那个健康活泼的丈夫能回来,我就知足了„„”

(1)通过本案,应如何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本质的规定以及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3)能否举出你身边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案例?

3、从培育法治精神做起

北京市自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禁放的头两年效果还比较明显,然而近两年每到春节,北京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都是你禁你的,我放我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让人不禁担忧:法规难道要变成一纸空文?

这种尴尬的局面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有学者认为是禁放令有问题,立法之初违背了民主科学的精神;有作家认为是有关部门漠视传统,忽视了传统民俗文化的巨大力量;有人说只禁不疏反映了管理手段的简单粗暴,有人指责是市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1)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2)分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就”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第18篇: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课时安排】

课堂讲授: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历史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思考题:

如何理解法律、法治?

第19篇: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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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人文专题课:法学专题系列讲座》

论文题目: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

考核日期:年月日

摘要

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化程度,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很大差别的.在我国,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与小城市,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有差异的.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法律是和他们的生活完全扯不上关系的,似乎只要我不违法,法律就没有我什么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司法

Abstract

The important symbol of a region of a country’s rule of law degreeis thelaw degree of civilization of the legal awarene of the population, and it’s also a measure of the degree of trus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legal awarene of citize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in every country\'s different regions, there is a great difference.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China, developed areas, big cities and small cities, the people\'s legal awarene and trust in the justice is different.For most people, the law and their lives completely unrelated , it seems that as long as I am not against the law, the law will not my busine.In that case, Itgives us the problem of how to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 of citizens.第一章绪论

1.1 课题来源和意义

虽然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法律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民众对于法律并无确切认知。而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治化程度,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需要研究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

1.2 课题研究目标及内容

本文就法律的普及性,民众法律意识的多少,道德与法的互动,民众与政府,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了影响法律意识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法,使得民众法律意识得到提升。

1.3 本文的组织结构

本论文分为两章,具体安排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介绍课题的来源、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目标与主要内容。

第二章是针对本文核心,就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进行讨论。

1.4 本章小结

本章对公民法律意识的背景和意义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背景和指出本论文的意义,并介绍本文的整体结构,规范指导论文的整体内容结构

第二章 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在很多人眼里持有“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工具”,“强者自己就是法律”这样的观点,在很多影视剧里的正邪较量的夸张演义,媒体的大肆宣扬某人索赔一元钱就为讨个“公道”之类的案件的背景下,一部分人的法律认识反而片面、扭曲了,因此,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问题就摆在了政府的国家部门的面前了,但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能做的又是什么呢?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关键在于互动,这包括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互动等多方面的互动 [1]。

2.1道德与法的互动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2]。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3]。

在当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基础下,很多不能用法律来规范的行为,社会上总是用道德来谴责,但是,道德总不是法律,法律也不仅仅是道德。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因此,法律为民众所接受,就不能脱离了社会的道德规范,这也需要二者在很多时候产生良性的互动[4]。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道德与法律应相互融会贯通,使彼此更加的和谐统一的存在。因此我们应将道德与法律作一体化运作。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

2.2民众与政府的互动

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体并不总是亲自参加到法律活动中,其对于法律的印象也并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文本,因而公民个体对于法律的体验更多来自于在他们的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法律活动的承担者。因为个体直接接触法律的稀少,对于这些主体之言行的冷眼旁观极有可能促成某种法律意识的根深蒂固。而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态度或基于其身份的言行,会促使社会主体由观感而生心态,更会从这些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身上去验证这是一个“权力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对于部分地方的民众来讲,他们对于法律,只是处于一种观望的地位,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到法律中来。而在执法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执法者由于

脱离了群众,并不能真正的为百姓谋福利,其实很多人也都知道法律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体独有的,不能由某个人单独决策,它代表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是把法律的执行权交由部分人,但是一旦在执法者与普通民众缺少沟通,那么他执法的难度就加大了,他就不能真正的代表大众了,因此,我们看到国家机关是非常重视信访这一块的,一次高质量的信访能使政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产生非常良好的互动行为,这于执法单位和普通民众都是很有利的。但目前的情况是:人民不相信政府。从每年被揪出的政府官员腐败案以及最近几起重大事故中央政府对官员问责 及官员“自动”引咎辞职来看,政府正在试图与群众“互动”,对一些群众反应激烈的热点政府说是被逼得也好还是主动出击也罢,总之政府是动手治理了,效果好与不好由人民评价[5]。但由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我们不能期望突然哪一天我们的法律环境就变好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对政府的作为应持支持的态度,应该主动的与政府配合,搭建一条沟通群众与政府的桥梁[6]。

2.3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互动

在发展较快较好的大城市,由于民众素质也较高,因此很多人也比较配合执法者的执法。而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经常可以看到暴力抗法等很多不应出现的行为,为地方执法带来很多困绕,对于“暴力抗法”行为者,社会舆论大多持批判态度。然而,唯物辩证法却告诉我们,对于任何事物的分析,我们都应该坚持全面的观点,要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种种联系,把握事物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虽不否认“暴力抗法”行为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但在目前整个执法环境尚待净化,特别是个别执法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亟需提高的前提下,这种行为未免不是一种警醒:“暴力抗法”者究竟为哪般?是不是在“暴力抗法”的同时也存在“暴力执法”?如果说最初的责问在于暴力抗法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那么最终的改善则在于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执法部门的“人性执法”[7]。

当前,我国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分夸大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忽视执法的“柔性”和“人性”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清醒的意识到:面对强大的国家执法机构,你的相对人是弱势力量,这时如果遇到不理解或是不合作,为何我们不能够耐心细致的去讲解和说服呢?为何我们一定要通过运用强制力来彰显我们“不可战胜”的威力呢?如果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考虑到“人性化”,我想即便是“刁民”也可能会转变成“良民”;相反,如果我们忽视“人性化”,“良民”也可能被逼成“刁民”[8]。同样的,法治的建设需要全民的理性参与和遵守,尤其是对于掌握着执法资源的人员来说,科学、文明、健康、富有“人性化”的行使自己的手中的权力,对于整个社会法治的建设来说,加强两方面人员的沟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加快净化我们的执法环境,无论自己在这里扮演的是什么角色,遵法守法是前提,以上各个方面的互动其实也就包括了国家每个公民的互动,比如,看到路边一块垃圾,自己上前捡起,总好过只在那里站着张口大骂吧。

参考文献:

[1]徐天文,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思考[N],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张丹,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J],科技创新导报,2008第8期

[3]解连峰,公民意识—中国法制的保障[N],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第8期

[4]刘欣雨,论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N],攀枝花学院学报,2004 第21卷

[5]王俊良,略论公民的法律意识[N],成都行政学院学报,1991 第4期

[6]罗卫东.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兼论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J] .中国成人教育,2006,第11期.

[7] 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 .求是学刊,1999,第3期

[8]崔杰,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之我见[J],法学研究,2011第12期

第20篇: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传单)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学习、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对于我们以后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活很现实,会出现很多的意料不到的麻烦,所以我们要尽早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虽然约束我们的行为,但并不等于限制与取消。所以我们要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但不超越法定的范围与界限。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公平正义观与权利义务观。

我们不仅是一名大学生,还是国家的一名公民,所以我们不仅要注重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还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是加强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我们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

所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宣传法律利国利人利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行动起来,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播种者吧! 普法讲座:

主讲:西南大学法学院XX教授 地点:地理科学学院101报告厅 时间:12月12日(周日)上午10:00

增强法律意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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