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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0-03-04 10:4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法律的定义和本质,清楚法律的体系和运行;树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加强法律修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3学时)

一、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在古汉语中有公平正直的含义。“法”与“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法律”一词才被广泛使用。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同义,而狭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法既包括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在一般情况下,法与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可以通用。

1、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最初,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某种关系或某类事件时,首次找到一种解决方法并加以采用,于是形成了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个别的社会调整”,其后,随着同类关系或事件的出现,人们又会援用首次采用的方法。久而久之,那种方法就成为习惯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范。于是,便由个别调整过渡到经常的规范性“一般的社会调整”。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这反映了法律从原始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纲领性文件。他宣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分权”等原则,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制原则。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废除了封建制度的一切等级爵位、称号和特权,赋予公民以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这部宪法也明确的反映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在法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等。列宁:“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共产党宣言》

法律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相对应的4中性质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为“子法”,说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选举法》等。

案例1: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2、行政法—依法行政的根据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3、民商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法等。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4、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人民银行法》等。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 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法》、《保险法》等。

5、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及其修正案、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解决争议、保障诉讼权利

包括: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流程:法律制定的程序,也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列入日程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日期,到达该日期时生效。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过公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二)法律遵守

守法主体:谁来遵守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守法内容:“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例:做守法的好公民

2002年11月成都市市民甲开车在三环路上行驶时,将路旁的市政工程花台等撞坏,尽管当时无人看见,甲仍然立即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几经周折,才找到直接的管理部门,甲表示自己使市政工程受到损害,要向该部门赔偿。由此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做好市民活动”,人们高度赞扬甲有公德意识。

(三)法律执行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

执法依据: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实施法律。忠实于法律制度,严格办案;忠实于事实真相,严肃办案;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明执法。 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司法机关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合法: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表现在: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遵守基本的原则是: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它反映了一种重视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

(一)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的前提条件。加强立法工作需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2、

3、

4、

5、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 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具体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2:河北省党委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讨论: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本案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领导的任免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要罢免一位市长的职务,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显然,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

此案表明,执政党必须以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设定的权力运作程序来实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党组织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但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或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联名的合法途径实现党的领导。而对于渎职或不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可以通过向人大提出建议的方式,要求人大罢免其职务。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特点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高效、廉洁、诚信、公正的政府。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等等。

案例3: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 ,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完善的诉讼程序;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案例4: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时)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二)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本保证

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行为的空间和界限。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该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法律权力总量与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有时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的功能主要是建立社会秩序,而法律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两者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目标。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平等”包括: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保护。

思考与讨论:“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要不要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司法解释》中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一些地方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出现“同命不等价”现象。例: (1)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某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某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某家属41万元,赔偿赵某家属1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要不要修改?依据所学的理论,并说出理由。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略)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经济安全; 科技安全; 文化安全; 生态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名并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学时)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处理法律问题以法律为准绳。 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 讲程序:从程序出发。 讲法理:符合法律原理和精神。 案例1:不该发生的事

博士生杀人了!董秀海杀人了!浙江缙云县新建镇山岭下村的村民们纷纷议论着《时报》上登载的报道,感到难以置信。

2004年正月间,董家要翻新旧房,但新砌的砖墙可能挡住隔壁邻居马开亮家的采光,遭到马家的反对。马家多次要求董家停止建墙,董家不予理会。后经镇城管、土管部门的干预而停建。2005年2月5日,董家又偷偷重建。马开亮连忙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斗殴中董家在清华大学读行政管理学博士的小儿子董秀海将马某砸翻在地。马被几个邻居拖出送往医院,3天后不治身亡。

2、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例2:大学生在饭店门口讨要工钱(图)

2006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在兰州市五泉下广场附近的芳馨茗苑茶楼门前,兰州商学院大四学生刘某,浑身贴满标语,手里拿着茶楼不给发工资原因的说明,向茶楼讨要他的工钱。

当街讨要:茶楼无理扣除工资

刘某告诉记者,他是兰州商学院大四的学生,由于家庭贫困,还欠学校学费没有交全,于是过年期间找了一份茶楼的工作,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2月3日晚上,他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时间,让4名不愿走的顾客离开茶楼,老板就辞退了他,并将他的工资全部扣除。茶楼:严茶楼: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茶楼的一位负责人说,茶楼规定晚上12时后,大厅不允许客人消费,但刘同学没向顾客说明原因,一直到第二天早上7时许,4名顾客才离开,严重违反公司的运营程序。而且4名顾客应收40元费用,但刘同学只报了20元,公司是按规章制度办的。而刘同学说,当晚客人拒不离开,且茶楼包厢里还有客人,就去照顾包厢的客人了。第二天早上客人只给了他20元,他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如何收费,就只收取了20元。随后,记者对双方进行了协调,茶楼考虑到刘同学的实际情况,额外给刘同学补偿300元,最后刘同学也表示接受。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案例3: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女大学生张某很喜欢照相。有一次,她在一个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照得非常满意。不久,同学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放得很大,放在照相馆的橱窗内做广告。张某认为照相馆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向照相馆提出要求:第一,将照片从橱窗撤下,照相馆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千元;第二,照相馆与她补签肖像使用协议,使用期2年,使用费5千元。

经协商双方同意:照相馆使用其肖像3年,费用3千元。

案例4:大学生自毁前程抢金项链被判刑一年

小樊是中部某省某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的学生。2004年的暑假,他到广州游玩,7月27日傍晚,他竟然抢了一名路人的铂金项链,但在逃跑的路上被抓获。在庭审中,小樊对自己的糊涂行径追悔不已,可惜为时已晚,荔湾区法院于11月11日以抢夺罪判处小樊有期徒刑1年。十年寒窗,好不容易考进理想的大学,却因一时的贪念而违法犯罪,落得坐牢的结局。

思考与练习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性质?

2、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什么是法律思维?大学生应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参考书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3、何勤华《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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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思修)

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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