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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彦退彩礼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 理 词

审判长:

宕昌县理川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刘海彦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海彦诉顾俊霞返还彩礼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刘海彦为结婚而给付给被告顾俊霞家价值一万七千元的三金是被告顾俊霞也予以承认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家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价值一万七千元的三金,对于该事实,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但辩称相关黄金戒指佩戴饰品原告已经赠与给了被告。对此本代理人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一般礼物、衣物、用餐花费等,因是为了联络和发展感情,馈赠不附带有其他条件,属于赠与。而对于本案中的价值17000元的贵重金属佩戴饰品,因原告家庭生活也比较困难,不可能将这么贵重的黄金饰品轻易赠送给对方,赠送是附带有条件的, 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所以被告辩称不符合我县的客观情况,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辩称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顾俊霞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一 索要彩礼钱、首饰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关于中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第二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和贵重首饰,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并非自愿的,不附带任何目的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顾俊霞虽共同居住了几天,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分手还不到3个月的时间,而其中,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到10天。

第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在离婚是要求返还彩礼。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举借外债,这一万七千余元彩礼钱需要原告家1年左右的时间才能积攒下来。

三、原告起诉被告顾俊霞返还彩礼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一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做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在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较多时候,彩礼的给付的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这种情况尤其表现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所以在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时,应考虑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彩礼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 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时由被告顾俊霞经手,且被告顾俊霞与其父亲是同一家庭单位,而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属家庭共同财产制,理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俊霞承担返还原告一万七千元的彩礼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法律引导,消除彩礼这种封建社会陋习,使婚姻真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

代理人:丁志刚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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