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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年缴费:标准设定为100-- 500元5个档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贴: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将给予补助,其中试点县(市)属贫困县、边境县的,全额补助;不属于的,给予60%的补助。

二、养老金待遇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养老金测算:参保人如果按最低标准100元/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标准均以8%增长率递增,15年后,参保人正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参保人个人累计缴费元,退休时的养老金为190.88元,需要年可以返本;如果按最高标准500元/年缴费,该参保人个人累计缴费元,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元,需要年可以返本。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四、待遇调整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五、经办服务

经办服务。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要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以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试点县(市)应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工作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

试点县(市)应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收集上报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的材料,并负责对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和采集、有关材料的发放、养老保险费的催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试点县(市)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保基金中开支。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的县(市),要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工作。凡已参加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在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试点县(市)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但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为保证村干部原待遇不降低,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年满60周岁、按新农保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村干部养老金标准的,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补足差额。

村干部卸任未满60周岁的,应继续参保缴费,并自愿选择缴费

档次,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

(三)与农村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不得抵消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低保对象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导向部分特殊慢性病

门诊医疗费年报销额度上调

根据阿行署批【2010】1号文件批示,第三类特殊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年度限额由2400元/年提高到4000元/年,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

第三类特殊慢性病指:

1.I型、II型糖尿病;

2.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

3.肺源性心脏病;

4.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

5.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老年性痴呆;

6.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

7.精神病;

8.其他经慢性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罕见的其他慢性病。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积极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安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52号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讲话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汇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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