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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苗铎耀 39号

自立法至今,我国对于法律制度一直在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但是,其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第一、繁复的法律用语以及长时间的庭审。正如我亲身经历,在一次我基本旁观全程的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对于被害人,一直使用法律用语给普通的没有接触过法律的被害人解释侦查过程,同时,对于该案件,一共有三次庭审,但每一次都没有通知被害人进行旁听。

第二、出庭证人出庭制度的不完善。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证人并不愿意进行出庭作证,为庭审带来一定难度。究其原因在于,证人出庭后其个人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

第三、被害人的无法行使知情权。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组成,应当有权参与判决。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这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公诉案件中,在检察院了解完案情后,之后的过程基本没有被害人参与的权利。检察院是否应当让被害人了解案件的进度和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宣扬,然而,对于以事实为依据,应确立什么是事实。是否应当加大对侦查的监督力度,“以事实为根据” 的证据原则不能规范证据不足的情节和案件,因此“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原则不具有法律原则涵盖每一个案件的本质的特征。

第五、公检法的彼此监督。诉讼在形式上就是博弈,因此诉讼必须符合博弈的形式规律。然而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同属于司法机关,是平等的三个机构,国家又规定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同时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但是谁监督检察院。同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检法三机关,在某些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在很多人眼中,这样不就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了检查监督的公信力。 第

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在侦查过程中,辩护人调查取受到到了很多的限制,这十分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未必就是罪犯,构不构成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要看事实和证据,所以我国是否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的诉讼地位就应是辩护人,并应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以便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尽快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护的力度。 第

七、侦查手段的适用缺少有效监督。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尤为尖锐。清晰地记得在一个非法集资和诈骗案件中,检察官亲口告诉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非法集资的款项的流向,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和一个要“戴罪立功”的重刑犯关在一起,使其暴力屈服,虽然这不失为一个好的讯问方式,却不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我认为,提高诉讼效能、充分保障人权,也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之本。公、检、法三机关应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注意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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