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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阿拉善盟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2009-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盟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06〕5号)精神,结合全盟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盟人才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人才聘用、培养、引进、管理等环节,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人才,为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全盟人才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先培养现有人才,努力留住本地人才,重点引进急需人才,形成选人用人的良好机制,管好用活各类人才资源。

第二章人才聘用

第四条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同岗同酬,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真正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第五条拥有阿盟户籍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原则上按专业对口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属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除有关政策规定外,盟直事业单位空编实行集中统一考录招聘。根据需要,主要在阿盟籍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进行统一考录。

第七条支持阿盟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鼓励盟内企业聘用阿盟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对聘用人数较多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相应奖励。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八条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人才开发培养目录,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派50—100名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各类人才到高等院校、发达地区进修学习,培养我盟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同时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盟讲学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盟内现有人才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和学术水平。脱产攻读取得学位并回盟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凡2006年12月以后取得学位证书回盟内工作满2年以上的,硕士学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博士学位一次性补助4万元(已在单位报销学费的除外)。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教育。在年初制定上报优秀人才的培训方案,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其培训经费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人才,支持各类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和科研项目开发。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确定一批对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课题、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让各类人才参加项目投标、担任主持人或参与项目的开发研究。凡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给予3万元科研补助。

第四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采取公开招聘、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引进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让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为我盟服务。

第十三条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引进的自治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在我盟服务年限5年之内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住房生活补贴;服务年限超过5年并签订续聘合同的,再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其中:自治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博士、正高以上人才10万元,硕士、副高以上人才5万元。

住房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的发放渠道为: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盟人才开发基金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财政差额比例,由盟人才开发基金和用人单位拨付;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以实际绩效认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晋升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工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确定,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如超编安置,工资按财政差额比例在盟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待出现空编,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第五章人才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合同管理。引进人才时,用人单位应同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等方面内容,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实行人才库管理。通过推荐、选拔建立全盟优秀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内,每年年终主管部门对各类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实绩、科研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从全盟优秀人才库中调出。

第十八条实行健康档案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列入全盟优秀

人才库的各类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实行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制度。每3年对在全盟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进行一次奖励,奖励的名额、人选、金额由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盟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实行高薪留住特殊人才制度。对岗位确实特殊、不可或缺的优秀人才,坚持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享受原工资1—5倍的高薪。

第二十一条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可作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自治区级突出贡献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进行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旗(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中除特别明确的经费来源外,其他一律由盟人才开发基金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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