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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学校正式行文聘任,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包括已聘任的外单位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依据《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考核时间为每三年一次。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条

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制度是为了加强导师队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应着眼于促进导师队伍建设,形成合理的导师梯队。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要突出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重点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通过考核,为提升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应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采取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部分:思想作风与职业道德、指导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讲座、科研项目及经费、科研成果,考核时段为考核所在年度之前的三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对于疏于管理、研究生出现问题较多的导师实施“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应加强指导,严格按培养计划培养研究生,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1、指导的研究生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未出现下列情形:不合格者(有D档),或者连续两年抽检评为C者;

2、通过生师互选,指导研究生一名及以上。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投入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研究生主讲过一门课程或每年为研究生做学术讲座一次以上;

2、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无重大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行为规范,未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一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科类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文理科类至少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的项目经费工科类3万元以上、文理类1万元以上;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到账科研经费工科类5万元以上、文理类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要具备较高的学术素养,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且导师为第二作者在校科技处认定的A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B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A类刊物、B类刊物的认定见附件);

2、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字数文科超过10万字、理工科超过5万字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鉴定成果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2,三等奖第1)1项以上、或获具备有效名次的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

上;

5、以第一主编出版省部级以上研究生精品教材1部以上。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的组织,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于该年度年中进行,考核工作由校研究生处组织。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导师填写《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一式四份,提供科研项目及成果原件备查并提供成果复印件一份,上交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相关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考核会议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在所在院(部)公示,公示期满一周后签署意见,报至研究生处;

3、经研究生处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满足第三章所有条款规定者方为合格,优秀等级从合格硕士研究生导师中产生,其比例不超过其中的10%。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允许下一年度继续招生,考核为优秀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校将予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以后若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资格的遴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出国(或出差)三个月及以上,应妥善

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调离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由原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聘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述,申述有效期为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1年6月8日

附件:A类刊物、B类刊物的认定原则

A类刊物: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ISSHP》检索的论文;

(2)由国家一级学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刊物;

(3)被《新华文摘》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

(4)被985或211重点大学认定的一级刊物。 B类刊物:

(1)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检索的期刊; (2)被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检索的期刊。

(3)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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