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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管行政执法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城管部门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你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相关权利

1、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因,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对于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在接受城管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4、有委托代理人到城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接受询问调查,并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等权利。

5、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对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7、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江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9、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10、对给予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和给予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1、对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3、对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城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14、对执法过程中不清楚的事项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解答。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相关义务

1、接受和配合城管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如实回答问题。

2、接受和配合城管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行为场所的现场检查。

3、依法、如实向城管部门提交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保存的,有依法予以配合和接受处理的义务。

5、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予以签名、盖章和押印。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履行的义务。

7、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不得阻挠、防碍甚至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

以上权利义务本人已阅(以上权利义务已向本人宣读)

当事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时分

承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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