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验中学校本课程管理细则
为保证我校校本课程正常有序开设,发挥校本课程的特色育人功能,特制定山东省实验中学校本课程管理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校本课程的申报与遴选
1、成立校本课程开发委员会,负责学校校本课程规划与审定,发布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2、校本课程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校本课程的申报、遴选、发布和开设需经课程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4、申请开设校本课程的教师须在课程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写出课程说明和课程方案。
二、校本课程的发布与开设
1、课程委员会根据校本课程开发指南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教师及其提供的课程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开设科目和开设时间。
2、课程委员会公布初评通过的校本课程科目及教师名单,编制((选课说明书》,并组织课程展示,供学生咨询和选择。
3、学生根据《选课说明书》自愿选择任选类校本课程,填报意向表。
4、学生在C1一C4课程中任选2-3门,并依序填报志愿。
5、教务处负责确定开课科目和任课教师,组建教学班,并向课程委员会备案。
6、每门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60人,教务处可根据学生意向和学校教学条件,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剂。
三、校本课程考核与评估
1、校本课程的日常考核与评估由教务处负责。
2、学生校本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每位学生三年所学课程的最低学分为6学分。
3、学分制的管理采用((学分卡》,学生凭卡上课,任课教师负责学分制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学生上课的出勤和表现填写《学分卡》,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并存档管理。
4、教务处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奖励和惩处办法
1、凡在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各项竞赛活动与资格考试中获奖或获得资格证书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学分,并可免修相应类别及学分的任选课程。
2、出勤率未达到规定课时的80%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3、凡不能修满最低学分的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4、教务处每学期组织校本课程教学评比,对教学成绩突出的任课教师进行奖励。 该《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其解释和修改权属课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