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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临时用工因需设岗,从严把关,对可不设置的岗位一律不予设置。第三条对临时用工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用工标准,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聘用医卫类临时工的,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所缺临时岗位的数量、专业要求等上报县卫生局人事科,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数量方案和招聘简章。第五条卫生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系统临时用工的录用考试和考核。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和分配方案。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县卫生局人事科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对初次录用的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第七条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确定,可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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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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