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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2: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卫生监督

简答30’论述30’案例40’时间1月7号8:00-10:00C2019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言以蔽之:卫生行政执法;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二、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目标,对相对人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2)规范功能——效

果,规范人们行为导向的作用(3)预防功能——重心(4)促进功能——结果

三、卫生监督的作用:卫生监督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卫生监督是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对于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

四、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卫生法规定的权限内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五、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

2、执行力,

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如:传染病人的隔离

3、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六、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

无误

(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卫生监督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卫生监督机关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地处理卫生法律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七、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概念,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八、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卫生监督主体:国家的卫生监督管理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个人或组织

卫生监督守法主体,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国人在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检查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内容,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1、权利: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表现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人身利益。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隐私权

2、卫生行为:如卫生执法行为、公民就医行为等

3、物:包括进行卫生管理和各种服务过程中可作为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药品、监督用具等

4、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如医疗仪器的发明、学术著作等

九、卫生监督手段

1、卫生行政机关监督

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监督

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监督

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监督

十、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卫生监督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卫生监督机关

1、卫生行政机关

2、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

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4、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概念、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2、特点:非国家机关,特定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而非一般,具体的卫生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

3、条件: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无利害关系,具备了解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具备基本设备和条件,具备特别条件

4、类型:社会组织、团体:医学会与医疗事故处理企事业单位、疾控中心等事业单位、企业下设的卫生机构:如铁路

5、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监督权时,享有与卫生监督机构相同的卫生监督主体地位,执行其本身职能时不享有卫生监督主体地位,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

(三)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纵向关系:隶属关系、领导关系、指导关系,横向关系:非隶属关系

十一、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一)受委托组织的概念,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某项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主体”。受委托组织的特点: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活动的组织,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卫生监督权,受委托行使的一定卫生监督职权是基于卫生监督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二)受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前者的卫生监督权来源于卫生监督机关的委托,后者来源于卫生立法上的直接授权,委托代理关系与单方授权关系,以委托卫生监督机关名义与以自己名义,前者不具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卫生监督员的概念卫生监督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执法人员。特点:卫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从事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必须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卫生监督员的卫生监督行为是卫生监督主体的行政行为

十二、根据卫生监督依据的性质,卫生监督依据可以分为三类: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的证据

十三、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1、概念,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必须始终遵照执行的我国法律、法规的总和。

2、特征: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的范围广泛,调节的手段多样,调整的内容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反映的利益具有社会共同性,表现的形式具有分散性

3、形式: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含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

区的卫生规范等)和地方性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

4、效力等级: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包括:时间效力: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空间效力: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领土、领空、领海;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效力(约束力)

5、卫生法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上级法优于下级法。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6、卫生法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十四、卫生监督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检查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1、物证 概念,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特点: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显.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2、书证概念,指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如,病历

3、证人证言概念,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的资格条件,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能力(辨别是非,正确表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非当事人,公民个人

4、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 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5、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三鹿奶粉的质检报告

6、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7、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

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又容易被变造或伪造的特点。

十五卫生行政违法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卫生行政行为。

(二)特征:

1、卫生行政违法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卫生监督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3、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5、卫生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构成要件(同时具备!)

1、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有相关的法定职责

2、卫生监督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十六、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一)事实依据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三)程序违法包括方式违法、步骤违法、期限违法指卫生监督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 举行听证未按照规定7 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四)卫生行政越权,

1、时间、空间及事务上越权,时间上的越权与期限违法不同,为超越法定的时间范围而非超越程序上的法定时间。

2、纵向与横向越权

(五)卫生行政滥用职权

(六)卫生行政失职,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卫生行政违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主体不履行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与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作为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某种违法状态。

(七)卫生行政不当,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以合法为前提,只基于自由裁量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表现为

1、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2、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3、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4、行政处罚超出违法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5、其他可视为行政不当的行为,如认定违法情节有误、计算违法人非法所得有误等导致处罚的“显失公正”

十七、卫生监督责任

(一)概念: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人员在行使卫生监督权的过程中,因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卫生监督责任由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人员承担;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卫生监督责任是卫生行政违法或不当引起的法律后果;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能相互取代

(三) 构成要件:卫生监督主体已构成卫生行政违法;卫生监督人员有主观恶性程度;卫生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 十

八、、卫生监督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卫生监督主体: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二)卫生监督人员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十九、医疗机构的定义: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活动,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服务机构。法律意义: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主体;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保护

十、医疗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1、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的监督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军队和武警部队编外医疗机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职责: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十一、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的监督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监督

1、医疗机构的设置纳入当地的规划布局,

2、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3、提交文件

(二)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的监督

1、医疗机构登记的监督包括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监督

2、医疗机构校验的监督

二十二、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印章使用的监督

(二)对诊疗活动的监督

1、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2、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4、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5、病历的保存

6、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7.尊重患者权利

8、对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诊治和处理

9、药品管理

10、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

二十三、对医疗机构履行其他职责与义务的监督

1、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3、严格执行无菌消毒、

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并妥善处理

5、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对顶的时限和方式履行报告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6、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

二十四、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监督

(一)医疗事故预防的监督:医疗机构是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病情及病历复印;医疗机构是否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二)医疗事故处置的监督

1、医疗事故的报告(机构内部+卫生行政部门)(1)医疗机构内部的报告制度(2)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扩大

二十五、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监督: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发布的广告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医师执业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活动以及考核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注意点:①“依法取得”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有关考试和注册的规定;②医师资格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又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③必须“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才能执业;④必须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业务。

医师执业监督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学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试用期满1年 ②经验要求: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专科学历 2年 ;中专学历 5年③专业要求:医学专业 ④工作要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例外张某没有上过任何层次的医学专业的学校,但他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原因??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二十八、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1、对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监督

2、对使用药物和器械的监督。

3、对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监督

4、对是否如实介绍病情的监督

5、遇紧急情况是否服从调遣的监督

6、对急危患者的救治的监督

7、对非常事件报告的监督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二十九、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原法定传染病35 种;修订后37 种:2(甲)+25(乙)+10(丙),

1、甲类传染病的病种(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的病种(2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按甲类管理: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3、丙类传染病的病种(10)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十、传染病预防的监督

(一)经常性预防措施的监督

1、对健康教育的监督

2、对消除传播媒介的监督(得怪病的女孩)

3、对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监督(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4、对各项卫生制度和卫生标准的监督

(二)计划免疫的监督

1、预防接种制度

2、接种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二)疫情报告时限要求

1、日常疫情报告时限 (1)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 (城2小时内农6小时)(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6小时内,农应于12小时内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三十

一、前期预防与劳动过程职业卫生监督

(一)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

三十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保障方面的规定包括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三十

三、食品卫生监督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卫生监督主体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实施强制性卫生行政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十

四、食品安全法宗旨与适用范围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指无毒无害:无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第一责任: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三十

五、食品安全标准宗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准则:科学——制定标准的基础,合理——可操作性,安全——目的,可靠——技术稳定,是食品的唯一强制性标准

三十

六、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回收食品;有害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营养不符合要求的婴幼儿食品;变质、掺假掺杂;异常死亡食用畜禽及其制品;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包装污染;超过保质期;无标签;防病要求;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三十

六、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培训;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食品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鼓励良好生产规范、HACCP;认证机构的监管责任:跟踪调查、撤销认证并通报、不得收取费用

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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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总结

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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