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商业银行合规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原则的相关精神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指出:
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高标准,并始终力求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精神;
合规法律、规章和准则有多种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二、银监会《指引》对合规的定义: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0月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其中指出: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
具体包括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三、商业银行重视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一)合规管理关乎银行的生死存亡
(二)合规管理是强化公司治理,培育良好企业文化的需要
合规要从高层做起,银行高层要率先垂范,设定合规基调,形成合规的氛围
(三)合规管理是银行与监管者形成良性互动的需要
合规是银行自身的要求,是内生的,不是外生的,应与监管者保持和谐互动。
四、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合规范围 国内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法律法规
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业守则和职业操守 操作规程及行为准则等银行内部规章 企业伦理和社会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 《反洗钱法》 《票据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储蓄管理条例》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通行的金融条约、规
则、惯例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遭遇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户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个协定包含的规则成为数年后成立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础,也标志了美国金融行业自律的开始,可以说,“梧桐树协定”是美国银行业第一个行业自律文件。此后的200多年的时间,世界各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银行业协会(在英国和香港叫做银行公会),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自律守则。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现有68家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地银行业协会为准会员,目前有34家。
2005年10月25日,阵容强大的中国40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行长们在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当时的庄严场面,令在场的中外记者纷纷撰文称:“中国银行业„梧桐树协定‟诞生北京”,“这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银行一般的内部规章
与行内所有机构或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上级批示、决定 各机构特别规章
各机构(分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上级批示、决定
各业务部门特别规章
仅适用于某相关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特定岗位的规章制度及上级批示、决定等 企业伦理和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
依法经营
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
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公平竞争
客户至上
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
良好的职业道德
廉洁自律
单元一
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任务
一、金融法概述
任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任务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任务
四、反洗钱法规 任务一
金融法概述 相关的法律概念 金融法
我国的金融法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民或法人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可分: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 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点是:
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承担方式多样化(警告、记过、罚款) 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责任
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形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2 金融与金融法 金融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的涵义
所谓金融,可释作资金的融通,亦即货币的移转,以现在的货币,换取将来同额的货币(本金),外加“忍欲”或“放弃流动性偏好”所获得的报酬,换言之,便是利息。
——台湾《货币银行术语辞典》
金融的涵义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活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
直接金融是指拥有闲置资金的主体将闲置资金直接融通于资金的短缺主体,不需要第三方作为中介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间接金融是指资金闲置主体通过存款的方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把资金贷放给资金的需求者。
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是指反映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及其买卖交易活动的场所。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中介组织。
按是否经营银行业务分为两类: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两类:盈利性金融机构和非盈利金融机构
按职能分为四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证明或者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2 存单、银行卡、存折、各种票据 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于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
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央行在调控中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指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 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立法 金融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由众多的金融机构构成的整体,不同的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扮演不同的金融角色,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的种类、各种金融定位、业务范围,是各类金融机构的存在形式与相互关系的总称。
建国前夕的金融机构体系 国统区金融机构体系:
官僚资本银行,即“四行二局一库”。(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 ) 中小银行和钱庄。 外资银行。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解放区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组建中国人民银行 合并解放区银行 没收官僚资本银行 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
改革前中国金融体系的特点
机构单一,业务范围狭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
在银行设置上,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全部银
行业务。
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和信贷业务于一身,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兼办普通银行的信贷业务。
大财政,小银行,银行相当于国家财政的出纳和会计,为国家计划提供保障,隶属于财政部。 我国现在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工、农、中、建、邮储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
(1)全国性银行:交通、中信、华夏、民生、深发、广发、浦发、兴业、招商、恒丰、浙商、渤海等
(2)城市、农村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花旗、汇丰、渣打、东亚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典当行等
本章导论
邮政储蓄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 银监会职能分配 银监会的职能部门: 银行监管一部 银行监管二部 银行监管三部 银行监管四部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合作金融监管部 银行监管一部
=负责监管国有商业银行
银行监管二部
=负责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
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银行监管三部
=负责监管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四部
=负责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 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监管部
=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我国的金融立法
3 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原则 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
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1 .金融组织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金融法的渊源
1、宪法。
2、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
3、金融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4、金融行政规章。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自律性规章。由金融行业或金融机构制定的有关自身金融活动的行为规范。
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 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则例》规定大清银行享有代表国家发行纸币、代理国库和调剂金融的权利。后又颁布《银行通行则例》《铸币则例》。
1931年3月28日,国民党政府公布《银行法》,共50条。1935年5月9日,国民党立法院通过公布了《中央银行法》,凡7章36条。1947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新银行法》,共10章119条,对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银行、钱庄、外国银行及银行的登记、业务许可、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
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1)从1978到1986年底,为金融立法的草创时期(配合重心转移)
(2)从1987到1993年,为金融立法的全面发展时期。(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了大量金融行政法规,内容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 )
(3)从1994至今,为金融立法的更新完善时期。
1992年,小平南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1995年初步构建了金融立法体系的框架,以先后出台的四大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为标志。
逐年不断修订、更新。 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
2.金融业务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
3.金融市场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4.金融监管法。(银监法、资本充足率等) 金融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特点 金融体系的概念
我国金融法的立法原则和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