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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南科大教字[2005]25号

各学院(部、中心):

现将《西南科技大学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实习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 2005年3月9日印发

西南科技大学实习管理办法

教学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实习管理,使其更为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一)实习的目的

1、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增强学生对专业背景和生产实际的了解,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实际和组织管理知识技能。

2、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达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目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敬业、创业精神,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3、通过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习分类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学实习分别按照实习内容、实习地点和实习方式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1、按实习内容划分

(1)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需要,以完成某门课程为目的所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如工程训练(原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计算机实习、口语实习等,提高学生感性认识、实际操作、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教学场所一般在校内实习基地和实验室进行。

(2)认识实习:在讲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之前,使学生深入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参观、学习和现场劳动,联系实际进行专业范围、专业目标、专业思想的教育,同时,了解专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过程、流程,对其主要设备和产品、机构设置、—2— 人员分工等企业概况有一个感性认识,为学好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创造条件。

(3)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深入生产、管理的现场,到一定的工序或岗位上进行实习劳动,把所学理论知识同生产、管理、设计、科研等实际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加深、巩固和提高,获得从事生产、管理生产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之后,带着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有针对性地到各对口企、事业单位,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到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中,验证所学理论,收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毕业论文题目,可以安排毕业调研)。同时,通过上岗见习,进一步认识本专业的工作范围、性质、职责、程序、方法,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2、按实习地点划分

(1)校外实习:在学校签约挂牌的校外实习基地或其他校外实习场所完成的教学实习。

(2)校内实习:在校内实习基地或实验室完成的教学实习,特别是在学校工程训练基地完成的教学实习。

3、按实习方式划分

(1)集中组织实习:通过学院(部、中心)指定人员与实习单位或实习基地联系,并获得对方同意接收学生实习后,学院(部、

—3— 中心)审核批准,以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跟班进行指导。

(2)分散实习:鉴于目前实习经费紧张和实习单位不能接收大量学生集中实习,集中组织实习有一定困难,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减少依赖性,某些专业可以让学生进行“开放式”实习,即允许学生将教研室制订的实习大纲交送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安排其实习,学生须将接受单位意见返还学校。学院(部、中心)要严格按实习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二、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实习工作在主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处、院、教研室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一) 教务处职责

1、教务处及其所属实践教学科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教学实习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订有关实习工作的政策、条例和规定。

3、审核全校的实习安排计划,宏观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其使用。

—4—

4、审查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检查实习计划实施情况,研究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5、协助各学院建立实习基地。

6、督促各学院检查各专业的实习质量,组织评估,评选实习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经验交流。

(二)学院(部、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教学实习的实施细则。

2、组织制(修)订和审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编制规范的实习报告。

3、组织制定、审核年度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并于每年的11月底交教务处。

4、指导本学院(部、中心)实习工作,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5、组织教学实习检查,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并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

6、规划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签订协议、挂牌及资料归档。

(三)教研室主要职责

1、根据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拟定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大纲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实习作业要求;实习纪律;考勤制度与检查;实习考核办法。

—5—

2、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印制规范的实习报告,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3、认真选择实习地点。能基本满足大纲要求,就地就近安排为原则,争取每个专业或专业方向都能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认真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现场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教师必须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保证实习质量,指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按1:15左右配备,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应不少于指导教师总数的1/2。

5、制定实习计划,填报实习计划表,于实习前将实习各班的实习大纲、实习地点、带队教师和日程安排报教学科研办和教务处实践科。

6、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搞好实习前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

7、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审阅实习总结报告。

三、校外实习管理

(一)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根据实习大纲,在实习前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收集资 —6— 料,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执行计划,拟订实习实施计划和日程表(包括实习场所及岗位、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程序及时间分配、技术报告及时间安排等)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经院长批准,提前印发给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3、讲授实习大纲和内容,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4、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向实习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提交实习大纲、实习执行计划和学生名单,具体落实实习安排。

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利用实习机会,适当承担生产任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专题讲座和科研工作,密切厂校关系。

6、在实习过程中,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保证完成实习大纲要求。

7、实习结束前,应认真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并积极争取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返校一周内应将全面考核的实习成绩在网上提交。

8、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妥善办好离返手续,并及时做好实习总结,实习总结经实习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一分交教学科研办,一分交教研室保存。

9、校外分散实习,也可指定校内指导教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实习过程等工作。

(二)对学生的要求

—7— 按《校外实习学生守则》各项规定执行。

(三)校外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写好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时要注意征求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

2、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3、评分标准

(1)遵纪守法、安全、劳动表现和保密占20%。

(2)实习中的学习态度、实习日记完成情况、实习内容掌握程度、现场教学听讲认真程度等占30%。

(3)实习报告与考核成绩占50%。

4、考核可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形式,按实习大纲要求,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

5、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不及格: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无故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者。

(4)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6、实习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才能获得学分,重修所需费用由 —8— 学生本人自理。

四、校内实习管理

1、每学期末前,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各教研室编制下一学期的校内实习计划,报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办汇总,经学院(部、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于开学的第一周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需在网上预约的实习(实训)应派专人负责,并提前做好安排。

2、指导教师要根据大纲要求精选或自编实习教材、讲义或实习指导书,并在实习前发到学生手中。

3、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实习前两周,指导教师要将学生实习名单送至实习基地或实验室,并进行实习的具体准备和组织工作。

4、学生实习前,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对实习师生进行动员,并进行安全等教育;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基地带教人员,认真组织好各项实习活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认真实践,锻炼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执行考勤,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实习结束时,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现场技术人员和带教师傅,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总结和考试情况,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实习结束一周内须将学生成绩在网上提交。

—9—

6、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实习补做(重修),由学生提交实习补做(重修)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跟班实习。

7、学生无故不参加实习的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停止实习,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病假或事假天数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因公请假,须及时安排补实习,否则按病、事假同等情况处理。校内实习所缺的实习学时,不论是病假、事假或公假均须补足后方能参加成绩考核。

8、学生实习应遵守《校内实习学生守则》。

9、校内各实习基地,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切实抓好建设和管理,抓好校内实习的教学质量。

10、校内实习中,由于实习类型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各学院(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规定或细则。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校外实习学生守则》 附件2:《校内实习学生守则》

—10— 附件1

校外实习学生守则

1、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实习队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遵守实习期间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旅途上下车必须按规定时间集合,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2、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3、学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4、听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师傅和工程技术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意搞好实习单位和借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

5、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对有统一着装要求和使用劳动用品的实习,应统一着装。着装应适合于劳动的特点。不许穿拖鞋、背心、高跟鞋、裙子、披发等进入实习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

—11—

6、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学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8、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要重修。需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届学生相同内容的实习。

9、学生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10、独立联系实习(即分散实习)或毕业设计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院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既要服从校内指导教师的监督和管理,又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其它要求遵照以上执行。

—12— 附件2

校内实习学生守则

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与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2、进入实习现场,必须自觉维护场内安静、环境整洁,严禁吸烟、进食。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树立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对有统一着装要求和使用劳动用品的实习,应统一着装。着装应适合于劳动的特点。不许穿拖鞋、背心、高跟鞋、裙子、披发等进入实习场地。

5、遵守实习现场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严禁在实习场所嬉笑打闹、串岗闲逛。实习时间不要打电话、听耳机,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6、实习前必须预习指定的内容,明确每次实习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并做好准备工作。实习中虚心学习,注意听讲,认真观察示范操作,根据实习技术要求和指导教师布置的操作项目和内容,独立完成实习操作(作业)和课后作业(实习日记、报告)。

—13—

7、自觉维护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妥善保养和保管好教学仪器、设备、工具等,如有损坏和丢失,及时报告,酌情赔偿。

8、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部、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实习单位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病假必须持有医生的有效证明,并经指导教师同意。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因病事假而影响实习成绩评定的,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安排补实习,否则,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无故旷课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停止实习,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9、实习期间,学生若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则,经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并报学院(部、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处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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