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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提高审判人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是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院 2005 年司法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十月中旬,院党组统一安排审判人员每人将年内自己认为出色的法律文书向研究室提交一至二份,参加全院范围内的裁判文书评析。活动中各审判部门共提交各类法律文书 49 份。经过认真评查后,初步筛选出 16 份优秀法律文书,从评查的结果来看,我院行政、刑事和部份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较高,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诉讼当事人诉、辩的争执焦点和证据的对抗,充分地阐述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唯一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份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现将本次评析过程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不足予以概括,供全院审判人员参考。

一、经评查的 49 份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一)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审判组织的变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从一定角度来讲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应该是对整个案件有个清晰的思路。从立案和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周期,体现审判效率的高低。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对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双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问题进行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司法程序性公正的主要体现。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客观、准确的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在部分裁判文书中,主审人起草裁判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同时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使法律文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在起草裁判文书时,要对当事人的诉辩称进行高度概括,使之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显得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诉争的焦点。在参加评析的部分判决书中,大量的判决书中对亲属关系以及日期的表述就是这样的:把“小舅”表述为“舅舅”;把“妯娌”表述为“兄嫂”,把“连襟”表述为“老挑”;出生日期采用农历等。

(三)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这类问题反映比较集中。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要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理、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样认定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的认定,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的方法。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 “ 另查明 ” 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职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的期间及扶养的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把 “ 另查明 ” 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个别法官还在案件事实部分就做出了评论,这样的判决书显然是不符合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的。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的、吻合的。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概括、罗列,这一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公开,除了在诉讼过程中程序公开外,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地公开诉辩双方争执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的正确性显然要受到普遍质疑。案件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我们追求的也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有时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所以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让人看了案件事实清楚、明白,又有证据证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格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清晰,让人看了明白,这样就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的目的。

(五)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还有的文书 “ 不讲理 ”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精髓。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论理部分。论理部分也是体现一个人的写作水平与技巧。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论理上应是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当事人请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 “ 法 ” 讲 “ 理 ” ,使赢的当事人清清楚楚,输的当事人明明白白。一篇优秀裁判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审判人员辩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谐服的息诉效果。

(六)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具体的法律规定往往是判决书中最具说服力的文字依据,在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过程中要大量地加以运用,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而按照现行的规定在判决前又必须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条文。部分审判人员在如何引用法律条文上不善于从判决文书的结构上去推敲,而是机械、教条地采用规定,部分法律文书说理部分出现了两次法律条文的现象,使裁判文书出现杂乱、冗长、无序。通常优秀审判人员制用法律文书,很注重裁判文书行文的严谨性,如果在判决书论理部分引用过实体法或是程序法原文,阐述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唯一性;那么在判决前就不再具体全文引用该条文,而是在判决书后,以附页的形式给当事人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出处,这样就避免了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的重复、杂乱和冗长。通过评析,还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让人看了产生误解,有的部门规章不是注明参照而是直接引用。这些情形虽不是案件的关键和要害之处,但总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不规范之嫌。

(七)判决主文雍长,拖泥带水,判决执行时易引起异议。有的把判决的数字及计算过程和依据都书写在判决条文中,有的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起始日书写,却把截止日期未写明确。如柏垭法庭办理的( 2004 )阆民初字第 396 号民事判书主文的第一项就是这样的,占了很长的篇幅,但最终只表明了要求被告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判决条文应言简意赅,简单明了。判决数字的依据和理由都应在论理部分,不需在判决条文中重复阐明。

(八)部分裁判文书上仍然有多处加盖校对章的情况。判决书如果写的很好,层次也较清晰,论理充分,判决也正确,如果盖有几处红色 “ 校对 ” 章,那么判决书的档次马上会降低。特别是判决书经过当事人复印之后,更改的地方更难看。让别人看了判决书之后,至少留下不细心或不认真的印象。判决书在人们心目中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文书,我院在年初为了杜绝此类现象,还做出了裁判文书错、别一个字扣 20 元的制度规定,但这次评查中仍有类似问题出现,不免让人对部分审判人员应当具有的司法严谨作风感到质疑。

(九)裁判文书的装订不符合档案装订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档案装订要求,裁判文书制作后应用胶水装订,并加盖骑缝章。其目的是因为人民法院的档案长期保管的需要。如果使用订书机装订裁判文书,时间长了,因生锈而严重影响档案保存期限,给档案管理带来麻烦。从本次参加评析的 49 分法律文书来看,只有行政庭和民一庭等部门的部分法律文书是按要求装订的,这虽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与裁判文书的内在质量没有大的影响,但也应引起注意,从各个方面保证文书的质量。

二、经评查初步确认的 16 份优秀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

(一)裁判文书格式体例规范。格式规范,结构分明,层次谨严,要项齐备,事实叙写明确具体,证据列举全面准确,质证过程充分,焦点揭示简明扼要,是非辨析分明,理由阐述充实有力,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文字通顺,语言准确、判词简洁无歧义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在参加本次评的多数裁判文书中,普遍遵循了裁判案件应当引据叙事、由事而理、法理互见、事理呼应、由理而断的逻辑顺序,体现了言之成理、以理服人的文本风格。如行政庭审理的原告阆中市思依镇石马梁村村民委员会诉阆中市文化教育局不服文教行政处罚一案中,承办人所制作的( 2004 )阆行初字第 18 号行政判决书就体现了上述内容的精髓。

(二)裁判文书中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清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参加评析的 83% 的裁判文书普遍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比较熟练,证据分析充分。尤其是刑庭提交的三份刑事判决书,对控辩双方意见均完整列举,证据内容具体明确,分析论证充分,事实认定清楚,为定罪判刑的理由奠定坚实基础。几份刑事判决书证据的述写非常充分、具体、清楚,质证过程详细,证据分析可谓条分缕析,透彻流畅,事实认定客观公正,为理由的阐述及判决的结论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堪称本次优秀裁判文书的代表作。

(三) 紧紧抓住裁判理由这一裁判文书的灵魂。法院权威的源泉是公信,而公信来源于公正,公正则必须建基于信任和信服,所以裁判理由在整个文书中显得特别重要。裁判理由最能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说服力、公信力就维系在裁判理由上。

三、对提高我院审判人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它不仅反映案件的全貌,更重要的是,它是由法官向当事人表明国家意志和司法态度的一种重要语言形式。因此,强化法官责任,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办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进一步全面掌握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首先,制作裁判文书的审判人员要熟悉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按格式规范制作。掌握格式如同拥有良好的文字功底一样,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本功。否则不可能写出合格的裁判文书,更谈不上高质量。其次,制作法律文书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精深而厚实的法律功底。必须在文书中针对当事人的起诉理由、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把理说透。因此,制作裁判文书者必须熟知法律条文、熟悉法理才能运作自如。在阐述判决依据时,要将具体条文写清楚,如果没有具体法条作规定,也要引用法学理论或相关政策、制度给予准确定位。第三,审判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文书结构要严谨,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为裁判结论提供逻辑推理和合理的依据。表述要客观,语气要诚恳,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不偏不倚,依法居中裁判,以无可辨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心诚悦服地接受判决。第四,审判人员要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和法律应用能力。这是关系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公开的关键问题。如果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是错误的,必然导致法律应用上的错误。第五,审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写好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分清是非,承担相应责任,使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是裁判文书制作者最起码的责任。如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从杜绝因裁判文书低劣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入手,把定罪理由和量刑理由通过辨法析理在文书中加以细致阐述,解决当事人听不清和看不明的问题,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

(三) 谨慎探索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部分案件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做法已在上海、北京海淀区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媒体和学者对这一做法纷纷发表意见,总的呼声是持肯定态度。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的不同意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范围上可以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写进裁判文书;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案件如何认识和处理进行法理阐述,以保持判决意见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以下四种案件可以偿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组织的不同意见:一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因对法律关系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二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因根据证据规则做出判断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三是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因解释或裁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看法;四是因对事实判断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从其它法院的经验来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败诉方看到自己的观点也得到充分发挥的理解与重视,减少了败诉方对裁判过程的疑虑。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更好地展示裁判的透明度,体现诉讼的公开和公正性。

(四)加强对逻辑学基本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法官的职业技能是基于法律的形式逻辑推论,运用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按照依法认定的证据,推断认定案件事实,并穷尽已有的法律手段,尽可能地使所认定的法律实事与客观实事相统一,并将这一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每一位审判人员经常性的工作。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就要充分体现出诉讼过程的逻辑性和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在排除无效、非法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等基本逻辑规律判断证据。从矛盾律的内容上来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从而可以得出“两证相对,必有一假”的论断,在这一结论上,如何进一步分析判断证据,又必须结合同一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组织庭审质证和认证。在裁判文书论理部分,根据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以三段论的形式组织裁判文书的结构是写出好法律文书的经验之一。但是必须注意到,法官的职业并不是停留于形式逻辑的简单推论,推论出什么结果就是什么结果,而应当借助推论的过程,运用辩证逻辑思维,运用经验尽可能地去发现客观真实,还原事物本身。总之,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肯定是一篇具有高度逻辑性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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