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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对案件执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对案件执行的影响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障碍,也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执行工作作为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审判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时审判的当然延续。要做好案件的执行,就要从规范裁判文书着手,从严要求;在语法逻辑层面上的要求是: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的主文,其内涵必须具体明确,规范准确;外延必须周延,具有确定性、排他性、要列举全面、没有歧义。从司法角度的要求,应叙明该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即执行标的)、给付内容、方式。时限、权利归属等;有的主文无执行内容,对于有执行内容的则应区分为:

1、执行标的特定的,则要明确标的物理性状(如型号、规格、颜色、新旧程度等)及化学性状、数量、价值、现在所处位臵,以及由谁控制等;

2、执行标的不特定的,应视情况表述清楚相关内容。

总之,裁判文书的主文既要合法规范、叙事清楚、内容精炼、逻辑严密,又要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便于执行操作,还要尽量覆盖个案所有的执行可能,并视情况增加执行时权利义务分配可能产生副作用的预防性判词,判决生效后到执行终了过程中遇情势变更的处分原则,以充实裁判文书

的各种内在功能。然而笔者在具体执行实践中发现许多因裁判文书不规范而导致的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中主体遗漏或信息不明。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指明双方当事人即民事执行行为的对象和民事执行结果的归属;有的裁判文书仅仅明确了债权人,,而没有指明履行已取得债务人;有的裁判文书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当事人,有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不明。

例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表述为“王某遗产9万元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王甲、王乙分别继承,即每人各分得3万元”,该主文只明确了遗产数额、各自继承份额,对遗产有谁控制、由谁给付没有明确,导致无法执行。

例二: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对方以借款人为被告起诉,审理中只查明双方借款事实,即予以判决,若该执行人难以找到或无执行能力时,不能直接执行案件的妻或夫,需追加被执行人,从而导致案件执行时间长,财产有可能被转移而无法执行。

例三:裁判文书中错写、漏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或不写明当事人的现居住处或现租住处,只写明其户籍所在地,致使查找当事人困难或难以找到,案件无法执行。

有的裁判文书中列举了几个被告,而在主文中遗漏了部

分被告,只有部分被告承担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就此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例四:建筑类纠纷中,建筑队拖欠材料款或融资借款,审理中只是以欠款人为被告处理,遗漏了其他当事人,加之建筑队多是外地来的,等案件审理后进入执行,已是人去楼空,无形中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

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一般判裁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在此前提下再叙明该案争执的具体内容。

例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主文中未明确是否解除合同,就直接裁判给付拖欠的租费,并恢复原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合同未解除,要求给付判决后至执行前一阶段的租费,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应有的障碍。

例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叙及合同的效力,甚至没有明确房屋是否买卖,就直接为双方分配另建楼梯,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该案件无法按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

三、涉及返还(交付)财产的案件

此类案件应明确给付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价值、规格、新旧程度、由谁向谁交付等。有的裁决文书标明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具体、界限不清、产权不明、归属不清,导致执行难。

例一:车辆租赁(占有)返还纠纷,裁决文书中仅表述

“被告将承租的车辆返还原告”,而对该车辆是否能行驶或已磨损、是否维修、维修达到何标准等没有涉及,在车辆交接过程中发生争执,致使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例二: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产分割,一般只登记大件贵重物品,其他小件仅用等来表示,转入执行时,由于双方感情已破裂,甚至反目成仇,寸步不让,常为一件衣服、一双皮鞋争执不休、矛盾激化,给案件的执行增加难度。

例三:有些案件对要求给付的实物未做调查核实,便促成调解执行中发现该物早在审查之初就已损毁或遗失,不得不中止执行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四、不动产分割、交付的案件。

涉及不动产(房屋、土地、树木等)的分割、交付,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明确该不动产的具体内容、确切位臵、四 边界、由谁占有等,以便在执行中具体操作执行。

例一:租赁房屋的滕交及拖欠租费的纠纷中,往往忽略了修缮、装修、材木等附着物的处理,一般情况下,由于租赁期限长,承租人都要进行修缮、装修改造,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一并裁判,避免因忽略这些费用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导致难以执行。

例二:婚姻家庭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表述为“XX归原告所有,XX归被告所有”,若该房屋被一方占有居住,则表述不全面,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只是一个

确认之诉。故应进一步明确由谁何时滕交、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便于执行。

五、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案件。

此类案件,一般裁决文书主文中只明确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时间,不履行的结果,而忽略了具体内容和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负担等细节,给执行工作留下隐患。

例一:在妨害通行纠纷中,主文表述”甲于某日前开通通道”,在哪里开通、道路的宽度、费用的负担均未叙及。执行中法官无法执行。

例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主文只表述“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土地租赁费用XX元,并恢复原状”,执行中发现该土地位于几十米高的山崖下,当初为了开路挖开山崖而压占了原告的部分土地。对此恢复原状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此案中原告的诉求目的及裁判的本意应是清理因修路而压占原告土地上的土。

六、保全措施不到位或没有保全。

有些案件被执行人原本有履行能力,但审结后财产被转移藏匿,对此应及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措施不到位,不能与执行衔接。

例一:物权保护纠纷中,原告要求返还被告非法扣押的车辆,审理时该车还在被告处,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时被执行人躲避不见踪影,车也被转移,致使该案件的执行

陷入被动。

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原被告协商转让该地并交付了土地转让费,由该地方政府征收。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土地转让费,审理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政府付给被告的土地补偿金,但只给政府送达了裁定书,而未对政府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该款被被告领走,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例三:不动产分割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审理后至执行前这段时间,被执行人利用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或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七、确定履行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规定不相适应。 案件裁判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政策等尚在不断调整完善中,加之一些领域程序繁杂、操作心性强,法官对该领域的法规、政策实务虽有所了解,但理解不够深刻,因而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对案件执行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使案件难以执行。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达成如下:

一、原告于某日前以一至三楼另建室外楼梯,,费用自理,被告使用原楼梯;

二、待原告楼梯建造完成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分析该主文发现有以下诸多问题: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未确定把谁的那些楼房卖给谁;二是协商建造的楼梯是否符合建筑发法的规定,与设计图纸和城镇规划是否相符;三是建造室外楼梯是否损害了一至二层住户的相

邻权;四是把谁名下的哪些楼房过户到谁名下;五是建造楼梯用什么材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有以上诸多问题,该案无法按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八、其他常见的几种错误表述。

(一)利息的计算。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利率到底是多少,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什么,不能以执代审去确定。

2、被告应付原告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从何时计算?

3、利随本清。具体如何计算,利率、起止时间都未表述,若申请执行人在再提出给付迟延履行金,则计算更加无据可依。

(二)遗产继承人中涉及遗产份额,分配计算往往表述不清。

(三)分期给付,逐年(月)给付,往往对给付方式、时间等表述不清。

(四)执行顺序不具体,在表述顺序性履行义务时没有严格与选择性义务区分,为确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涉及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应明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受偿顺序。

(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当一并明确其

追偿权,具体数额,并应包含连带责任人预先追偿的权利,急发现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且可能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时。

(六)裁判前已履行的部分,在裁判文书中未涉及,或只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而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仍按全额裁判,执行中应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许多案件都是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不准确,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执行,造成了执行难,而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笔者建议:

一、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裁判文书格式。统一裁判标准,法律运用标准和司法尺度。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及裁判文书格式,把握裁判文书明确、具体、完整原则。

二、严格执行依据审查制度。根据《民诉法若干意见》弟258条规定,在裁判文书交付执行前,启动文书评查程序,确保文书质量。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事实或法律的瑕疵,则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加强审判与执行内部协调配合。审判阶段注重提高文书质量,准确评析表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考虑文书可执行性。执行阶段则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研讨,及时反馈各种信息。

四、建立执行依据不明的救济途径,对执行依据不明、不具体的问题,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进行解决,或参照事实理

由部分解释,即根据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性质、法律规定予以解释。或者要求审判庭应作出补偿裁判,若属于漏判的启动再审程序,若无法做出是否可接受的解释,则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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