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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对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六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投资主体赴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地的市(州)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项目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省发展和改革委予以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征求意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和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金信用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省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和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时,须同时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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