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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5: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推荐机构管理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荐机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推荐机构,是指推荐机构经审查合格,取得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未取得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不得在中心从事企业股权挂牌推荐业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向中心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四条 以下四类机构可以在中心申请注册取得推荐机构资格:

(一) 证券公司;

(二) 投资机构;

(三) 金融机构;

(四) 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

(五) 取得中心特许资格的市场专业服务机构。 取得推荐机构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强的投资价值研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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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荐业务项目人员中具有至少3名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1名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以及1名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

(三) 具有培育、指导企业成长或向资本市场输送优秀企业的良好业绩记录;

(四) 内部设置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推荐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进行督导,具有健全的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 推荐机构注册申请书;

(二) 申报推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 申报推荐机构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 申报推荐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关于申报推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五) 申报推荐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的履历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履历;

(六) 申报推荐机构应设立推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并提交各部门职责、人员配置方案以及符合中心规定要求的专业人员简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七) 申报推荐机构的推荐业务部门制定的挂牌前推荐制度

2 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

(八) 申报推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制定的内核部门工作制度; (九) 申报推荐机构督导被推荐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 申报推荐机构从事多层次资本市场辅导企业挂牌或上市的案例说明文件;

(十一)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十二) 申报推荐机构成立满2年的,提供“申报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申报推荐机构成立不足2年的,提供“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 (十三) 申报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 (十四) 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心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合格的将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如中心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中心对获得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在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开展股权交易推荐业务。

第四章 业务资格管理

第八条 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同时申请人需要接受一年的业务考核。在考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按中心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需要维

3 持其从事股权交易推荐业务资格的,应当在会员证书失效前一周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场内推荐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心复核后换发会员证书;如果申请人一年内未开展业务,该次申请自行撤销,不再具备业务资格。

第九条 中心建立对进场推荐机构的考核评级制度,对各推荐机构的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在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条 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挂牌期间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

(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提供股权挂牌的专业指导意见;

(二) 核查被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确信其具备企业股权挂牌条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挂牌条件; (三) 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对股权挂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四) 指导被推荐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确认被推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报送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心进行沟通;

(七) 发布关于被推荐企业的分析报告,包括在企业披露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分析报告,以及在公司股本结

4 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决议后的5 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八) 指导和督促被推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企业信息;

(九) 对股权交易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中心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中心; (十) 根据中心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股权挂牌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推荐责任:

(一)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推荐企业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相关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二) 督促被推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 督促并指导被推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挂牌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 认真审核被推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五) 对被推荐企业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推荐企业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心报告;

(六) 代表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沟通,参加被推荐企业与中心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应当建立推荐工作档案,保留时间为五年,自推荐工

5 作完成之日起计算,中心可随时调阅推荐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被推荐企业的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推荐机构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的内容。推荐机构不得利用被推荐企业的有关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推荐机构或其他机构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机构和被推荐企业不得解除辅导企业挂牌推荐协议,但有特殊理由的除外。

第十五条 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细则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批评; (三) 警告;

(四) 暂停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五) 取消其推荐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在被暂停推荐资格期间,不得在中心再开展新的推荐业务,但可以从事股权交易业务。推荐机构被取消推荐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推荐业务和股权交易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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