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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

链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

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文,以下简称为53号文)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本操作程序用于指导以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户或农户联户为申报、实施、管护主体,按照53号文规定,接受财政资金补助,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接受其他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参照执行。

一、项目规划

(一)项目初步选址。县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要求,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提出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初步选址应紧扣项目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与其他农村水利项目、其他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做好衔接,做到整体推进、集中打造。项目的初步选址范围可适度大于实施范围,为有序推进村级竞争立项创造条件。

(二)项目宣传。县级有关部门面向初步选址确定的村,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宣传,将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补助原则、组织实施办法、验收办法、建后管护责任等主要内容宣传到户。

(三)征求农民意见。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农民代表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入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农民对项目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完善后并按程序报批。

二、项目申报

(四)明确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获批后,县级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及农民意愿,综合确定对下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补助标准、补助政策,积极推行定额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政策应做到合理、透明、公平,便于农民算账、便于兑付、便于监督。

(五)明确产权归属。县级有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对规划项目区内已有待整治或拟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制,全面落实产权归属,将产权确定到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户或农户联户等,明确项目申报、实施、管护的边界。

(六)民主议事决策。以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以下统称为实施主体)为单元,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员(成员)会议等方式,对产权归属、实施、管护中的各种事项进行审议,并就是否申报项目建设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满足项目规定。提交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征求农民意见。实施主体要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农民签字等情况,以备项目申报和归档查阅。

(七)具体项目申报。具体项目由实施主体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申报,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实施主体编制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应载明:所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存在问题;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投资估算、申请补助资金、筹资筹劳数额;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方式;项目实施时间安排;青苗赔偿及占地、建后管护、水费收取等承诺事项等。农户或农户联户申报的项目纳入所在实施主体的申报方案中一并申报。

(八)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项目是否符合投入支持范围、是否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实施主体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有关部门。

(九)村级竞争定项。对实施主体所申报的项目,按照“演讲答辩、竞争定项”的方法,以实施主体为单元,择优确定。未能申报成功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县级部门要合理制订竞争办法和评分规则,竞争定项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

三、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与审批

(十)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县级水利部门确定技术支撑单位,深入项目区,帮助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实施主体上报县级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应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复核建设任务、细化工程设计、明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构成等。设计单位要正确处理好行业把关和群众意愿的关系,既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又要强化规划对项目建设的统筹作用,严格按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总量确定具体项目,严格按规程规范开展工程设计。

(十一)实施方案批复。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任务、工期与质量要求、投资及投资构成、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验收要求等,并附指导农民组织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要点等资料。批复要与实施主体一一对应,并抄送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四、组织实施

(十二)建设任务公示。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批复内容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十三)建设方式选择。按照53号文规定,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的方式实施。自行建设过程中,实施主体可组织农民自主施工建设;或按照群众意愿,根据当地劳动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将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便于机械化施工的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委托给施工队伍建设,并由实施主体自行与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格式由县级统一制订。农户或农户联户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农户自行施工建设。

(十四)施工队伍确定的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选择施工队伍的具体程序及办法,用于指导实施主体选择施工队伍。要建立施工队伍准入制度与信息发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基本情况汇编成册交给实施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施工队伍的确定应以农民为主体,县级有关部门应严格监督监管,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技术要求高的施工队伍的确定,县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实施主体的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十五)内部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县级有关部门的批复开展工程建设。实施主体内部要建立项目实施、理财、监督三个小组,相互制约,强化内部约束,实行全程监督。 (十六)资金劳务筹集。实施主体按照筹资筹劳方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出劳时,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记入出劳登记表。严禁违背农民意愿筹资筹劳,不得采用抵扣强农惠农资金或者扣发补助、保险等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十七)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十八)村级财务管理。实施主体应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将财务资料及相关原始材料建档保管。 (十九)政府监督监管与服务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强化对实施主体的监督。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相关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县级水利部门以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整合水利技术力量,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全程提供水利技术支撑。

(二十)资金预拨。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资金补助方式。对部分投资较大的工程,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后,在实施主体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在县级水利部门对实物工程量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各县应针对资金预拨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工程量确认、审查审批制度。

五、验收及资金兑现

(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实施主体按照批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组织自验。自验结束后,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级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按照实施方案及批复,核实建设位置、建设质量、建设数量,逐处验收,并指导实施主体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十二)兑现补助资金。县级水利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原确定的补助标准、补助政策兑现补助资金。资金原则上应拨付到实施主体,也可受实施主体的委托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物资供货单位。资金拨付应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

六、确权与建后管护

(二十三)颁发产权证书。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整治后,应按原改制情况颁证,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程按实施主体落实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二十四)落实管护责任。实施主体应制定项目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县级水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补助资金,对公益性强、管护工作开展好的实施主体给予补助。 (二十五)资料归档。各实施主体应将产权制度改革、协会组建、农民历次“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投劳花名册、项目申请、竞争定项、县级部门批复、施工单位确定、建设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建设前后照片等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实施主体、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县级水利部门各执一套,妥善保管,重要的数据和信息要纳入小型农田水利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印发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汇报提纲

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状与思考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初

7、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情况汇报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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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广安市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纪实

某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荣县乐德镇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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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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