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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畜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鲁县畜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大畜产品的监管力度,防止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畜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构

县农牧业局组织畜产品“瘦肉精”整治和检测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瘦肉精”检测和监管工作。

二、畜产品“瘦肉精”整治方法

(一)规范化管理饲养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一是督促饲养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详细记载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来源、名称、使用时间、用量等生产记录。二是要求牲畜经纪人收购牲畜时要查看饲养场(户)养殖档案,并建立购销台账,具体登记每批收购时间、家畜标识、养殖场(户)地址和姓名,以及产品销往地点、销售时间等。不收购使用来路不明饲料和饲喂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牲畜。三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饲养场饲养的牲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瘦肉精”抽检工作。牛、羊、猪饲养场每个圈舍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不足10头的圈舍抽检一头。每月至少抽检一次。对检测不合格饲养场,取消养殖业扶持

1资金并按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要追查瘦肉精的来源,加大打击销售、使用、添加瘦肉精的力度。四是镇场动物卫生监督站按照“瘦肉精”整治和检测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饲养场“瘦肉精”监管,组织站内执法人员对饲养场和养殖大户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负责每月按比例抽检养殖环节动物的尿样或血样,负责将尿样或血样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测。

(二)加强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动物检疫员实行“一岗双责”

加强对屠宰检疫的监管。驻场动物检疫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负责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有负责“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检疫人员在动物入场前,做好查证验物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屠宰牲畜的“瘦肉精”检测。对屠宰的牛羊,采集尿样进行逐头检测,对生猪按10%抽检。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按要求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处理。同时要立案查处,追查瘦肉精来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机关处理。

(三)加强产地检疫管理,严把畜产品产地检疫关

各饲养场(户)要认真落实牲畜出栏报检制度,动物出栏时,饲养者要提交“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没有检测报告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

做到牲畜凭证出售、运输和屠宰,既做到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防止动物疫病的扩散与传播,又可防止饲喂“瘦肉精”的牲畜进入屠宰场。实现可控、可追溯。

(四)开展流通环节畜产品“瘦肉精”抽检工作,严防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畜产品进入餐桌。

对进入流通环节的畜产品,尤其是外阜进入我县的畜产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加大对畜产品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外阜产品落地申报制度。在开展检疫的同时,对外阜产品实行批批抽检。发现含有“瘦肉精”的产品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处理,并追查本批畜产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畜产品“瘦肉精”检测方法

(一)在养殖环节采集尿样或血样,主要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法”定量检测“瘦肉精”。

(二)在屠宰环节使用“瘦肉精”金标快速检测卡定性检测,快速检测屠宰牲畜的尿样。出现争议时再进行定量检测。

(三)在流通、贮藏、加工环节采集组织样,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法”定量检测“瘦肉精”。

四、专项整治时间

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集中整治月,整治月期间抽检牲畜尿样或血样150份以上,送自治区“瘦肉精”检测部门检测。整治月结束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常态化管理,定期按比例抽检牲畜尿样、血样或组织样。

开鲁县农牧业局 2011年4月1日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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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开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检疫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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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畜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开鲁县畜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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