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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瘦肉精”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瘦肉精” 专项整治,根据XXX《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发[2012]1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 “瘦肉精” 专项整治活动,以确保县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以投入品经营和牲畜养殖企业、牲畜经营加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把“养殖、贩运、销售、屠宰”环节,扎实推进各个环节整治,结合排查整治,全面签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维护好畜牧养殖安全和消费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确保我县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结合各镇

实际和部门职能,明确重点环节、重点任务、重点目标,严格排查,不留死角,加强监管,重抓落实。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要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强化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以牲畜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彻查到底,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厂)的监管,认真落实牲畜屠宰加工企业派驻检疫员制度,督促定点屠宰场做好宰前登记、检查工作,指导建立牲畜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严禁屠宰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对检测出的问题牲畜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牲

畜宰前的“瘦肉精”自检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 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确保任务完成。县农业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畜牧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县“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查整治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中心。各单位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加强对辖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本实施意见,局直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互相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整治措施的落实,保障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检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对全县“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行摸底排查,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基本情况(地址、负责人、养殖规模,饲喂的数量、来源、养殖环境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的档案,便于长期监督管理。

(三)严格信息报送、发布程序。瘦肉精相关信息由省农业厅统一对外发布,其余一律不得发布相关信息。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排查发现的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县农业综

合执法大队(电话:XXXX)和畜牧兽医中心(电话:XXXXX)。要坚持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适时组织专家解疑答惑,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增强消费信心,稳定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系统职工不得随意传谣、信谣,不得散布未经确认信息,违者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XXX局将不定期对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参与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这次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认真开展普查。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饲料生产加工、生猪养殖场、生猪屠宰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检查生猪养殖、屠宰、流通、消费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养殖档案、屠宰台账、肉品进货台账和承诺制度、瘦肉精宰前检测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饲料生产加工记录、瘦肉精宰前检测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

监管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及时纠正,对触犯法律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查找薄弱环节,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瘦肉精”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搞好宣传动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既要突出宣传先进事迹,也要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整治的强大声势。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实行举报奖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屠宰、销售不合格猪肉和使用不合格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监督执法。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六)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各镇畜牧兽医站、局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XXX县农业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瘦肉精专项整治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瘦肉精专项整治会议

瘦肉精专项整治汇报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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