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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研究:立场、方法与进路(DOC)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族法学研究:立场、方法与进路

吴旭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550001)

摘 要:民族法学是一门规范之学、价值之学和实践之学,民族法学研究离不开民族学的营养补给,也离不开法学的方向指路。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民族法学研究要以维护国家统

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关键词:民族学;法学;民族法学;研究方法;

作为最初接触民族法学或已经开始进行研究这门学科的人,通常会有这样的疑问:民族法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我们应该怎么去研究它?应该从何着手?这就涉及到民族法学研究的立场、方法与进路问题。之所以有以上疑问或纳闷,最主要的原因是民族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常常与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如果我们没有搞清楚民族法学的学科本质和学科特性,肯定对其研究就会显得含混模糊。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法学研究的立场、方法与进路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民族法学研究的立场

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是一门交叉性极强的边缘学科。[1]民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2]那么,民族法学的研究到底是以民族学方法研究为主?还是以法学研究方法为主?有的人认为,民族法学是民族学的法学,法学是核心词,民族学是限定词,所以应该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民族学。也有的人认为,民族法学是法学的民族学,民族学是核心词,法学是修饰词,应该用民族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对此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3],它的核心性质在于它的法学特性,但是,这样的特性并不代表有且只有(只能)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它,完全有必要将民族学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有机结合对其研究,这样势必会产生别样的效果。

之所以将民族法学研究的立场界定为其核心性在于法学特性、其方法论在于民族学和法学方法的有机结合。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族法学如同法学一样是一门规范之学、价值之学和实践之学。 首先,民族法学是一门规范之学。我们知道,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三 *作者简介:吴旭梦(1982年—),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1]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民族法学的交叉性体现在既有民族学学科的性质,又有法学学科的性质。 [2]熊文钊主编:《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民族法学的综合性体现在其法学涵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多个法学部门的内容。 [3]熊文钊主编:《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1 大部分组成,即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文化。[4]而民族法律制度[5]又是当前我国民族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民族关系[6]的法律制度。所以,民族法学是以规范为承载的,易言之,民族法学的研究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规范。其次,民族法学是一门价值之学。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上看,民族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原则。[7]这些基本原则与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与秩序的价值内涵不谋而合,体现了我国民族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总是企图追求并构建某些好的和善的东西,而这些好和善的东西就是民族法的价值。最后,民族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众所周知,田野调查是民族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也正如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都是说明了实践对于学科研究的重要性。民族法学从法律的实施(司法、执法和普法等)到法律效果的实现就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民族法学要探究历史上曾经在民族治理中的先进做法和优秀经验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民族法学要了解当前民族治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提出对策措施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所以,民族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

第二,民族法学研究离不开民族学的营养补给。 民族学科是以民族问题为源泉,民族法律同样是以民族特点和民族问题为依托。虽然民族法学与其他民族学科的逻辑形式和归纳方法不尽一致,但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民族学科的基础就没有民族法学的丰满。[8]毫无疑问,民族法学的学科渊源之一是民族学,民族学的研究的内容和成果给民族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无限的滋养,因此,民族法学在其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要以民族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为基础,同时又为民族学的充实和发展提供丰富的材料。[9]如果把民族法学比喻成“火晶柿子”[10]的话,民族学是“枣树”,法学是“柿树”,两者嫁接结出了“火晶柿子”,虽然现在变成了“柿树”,但“枣树”依然是根,给这棵“火晶柿子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营养。

第三,民族法学研究离不开法学的方向指路。

民族法学的法律规范有的包含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立法法》、《刑法》和《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有的则是直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呈现,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以上法律法规中,民族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族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和相违背。此外,我国宪法第四条还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由此可见,宪法学为民族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供了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与转型,民族地区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如何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地区是关键,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地区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这就需要建立 [4]熊文钊主编:《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5]民族法律制度指的是现行的民族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框架体系,主要指向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类“实定法”。熊文钊主编:《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6]这里的民族关系包括国家与民族地区间的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内部之间的关系。 [7]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8]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9]白明政:《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载《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第54页。 [10]火晶柿子是陕西临潼特产,柿子中的佼佼者,由枣树和柿树嫁接后结的果实。

2 良好的纠纷处理机制,除了继续发扬民族地区一些良好的传统习惯和民间法的作用以外,也要与时俱进地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团结和构建民族地区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综上,民族法学的研究要充分体现它的法学特性,体现它的规范性、价值性和实践性,同时要以民族学的内容为营养供给,充分吸收民族学中一些能为民族法学所效用的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并结合法学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以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为风向标,指引民族法学朝着一个科学和务实方向前进。

二、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

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发展与进步的基本前提,在学科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德国当代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言,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每一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的反省。[11]既然研究方法对一门学科或学问的发展如此重要,那么,为了推动民族法学学科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得不重视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鉴于当前一段时期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我们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

(一)田野调查法

田野工作(Field Work)或实地研究(Field Research),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民族学工作者亲自进入民族地区,通过直接观察、具体访问、位居体验等方式获取第一手研究资料的过程。”[12]它是民族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也是民族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英国功能主义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是该方法的先行者和革新者,我国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是该方法的践行者和杰出者,他认为,田野调查有四步:定题阶段、制定计划或方案、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总结阶段。[13]具体而言,田野调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阶段,二是实地调查阶段,三是整理分析阶段。[14]

民族法学研究,尤其是对民族法文化进行研究时,要求研究者对一个社区或群体进行研究较长时间的调查,即对该人群及生活方式亲身从事长期性的调查工作,学习并使用当地人的语言,参与当地人的日常社会活动,熟悉当地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在了解当地人的思想观念、宗教信仰和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法文化或法律问题。[15]不过,我们在对民族法学作田野调查研究时,不能把重点仅仅放在调查民族地区的法文化、习惯法和宗教信仰方面,更应该重视调查了解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情况,以及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司法改革对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的冲击与挑战情况等。总之,在民族法学的田野[16]调查研究不能只重视“民族学”文化属性,更要重视“法学”规范属性。

此外,我们在田野调查研究中不得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充分尊重 [1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2]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13]费孝通著:《学术自述与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17页。 [14]高永久等编著:《民族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133页。 [15]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16]这里的“田野”不是狭义的指“农村、乡村”,在民族法学的调查研究中也可能指“城镇、城市”,比如民族乡、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法律问题调查研究,所以这里的“田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3 当地文化习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文化习惯和宗教信仰,我们去调查了解当地的文化,就必须“入乡随俗”,就必须充分尊重当地文化,而不是去破坏文化,否则适得其反。二是不能为了调查而去调查。研究实践中,有的人为了得到一些数据,到了当地直奔主题欲调(获)取数据,这种明显夹杂着功利性的调查会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和愤怒。还有的人是已经在大脑里预先设想了自己主观的结论,随后去围绕自己的结论而反推田野调查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三是调查时间不宜太短。根据调查时间的长短可以把田野调查分为三种模式:经历式田野调查、体验式田野调查和蜻蜓点水式田野调查。马林诺夫斯基为了撰写《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在1914年至1918年间到新几内亚进行了三次调查,调查时间共达到两年七个月。因此,我们在民族法学的调查研究中,时间不宜太短,否则调查就不会那么深入,得出的结论就不会那么完整和准确。

(二)史学研究法

从文字层面上而言,自夏至今,我国已有四千多年的灿烂文明史,但中华民族的文化不仅单指汉族文化,也包括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而各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和关于少数民族治理的法律制度显然也当属其中。

秦代的《属邦律》是我国目前最早的成文民族法典,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民族立法的先河,对后来历代民族立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其中确定的诸多法律原则,如和亲通婚、民族自治、维护少数民族上层首领的特权与民族同化等,也成为日后封建王朝民族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7]秦以后,我国历代都对民族法律规范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汉代建立的属国制和边郡制;唐代在民族地方施行的“羁縻府、州、县”制,《唐律疏议》中对“化外人”犯罪有详尽规定;元代以《至元新格》在民族地区设立了行省制和土司制;明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了土司制度,在藏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清代不但在《大清律例》中明确了“化外人有犯条”的规定,而且针对一些风俗习惯不同的少数民族在不违背《大清律例》的原则下分别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形成了以《大清律例》为母法和适用于不同民族的单行法[18]及《理藩院则例》为子法的民族法体系。[19]

我国民族学与西方民族学(人类学)不一样,我国几千年来虽然朝代更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但文字和文化从未断裂过。传统文化和老祖宗的智慧为我们今天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指引作用。就民族法学研究而言,我们应该在古代民族法制史中寻找更多做法和经验来为今所用,尽管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20],但就我国当前民族法制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故还应该加强民族法学的史学研究。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含义比较广泛,既包括宏观比较,如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民族法律制度进行整体上的比较研究;也包括微观比较,如 [17]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载《思想战线》,1997年第1期。 [18]如:适用于北方蒙古族的《蒙古律》,适用于西北回族聚居区的《回律》,适用于西南苗族聚居区的《苗律》,以及确定西藏与中央关系的行政组织法规《钦定西藏章程》。 [19]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载《思想战线》,1997年第1期。

[20]目前在这方面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藏族法制史》、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邓奕琦的《北朝法制研究》;吴海航的《元代法律文化研究》;刘广安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等。

4 对各民族法律之间的比较,对某一具体民族法律制度、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既包括对现象本身的比较,如对民族立法体制、执法、司法组织和制度、法律规则的比较;也包括对外部条件的比较,如对制定、实施这些民族法律的社会经济、文化、宗教、风俗等因素的比较。既包括民族法律实践的比较,也包括对民族法学理论、观点、思想的比较。[21]

比较研究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了解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比较寻找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对被比较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达到完善自我的目的。全世界目前共有2000多个民族(单亚洲就有1000多个民族),有很多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和研究,如周边的俄罗斯、印度、泰国、越南等国都是少数民族集中的国家。在民族法学研究方面,由于研究条件(语言、空间)的限制,我们对外国的民族法制研究成果还不是很多,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中,下一步我们有必要对“一路一带”沿线国家的法律(含少数民族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四) 跨学科研究法

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法。跨学科综合研究,事实上不仅是知识的综合,也是研究思路和研究途径的综合。简单地说,跨学科综合研究法就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研究经验从整体上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22]

“社科法学”方法就是一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法。所谓“社科法学”,实际是一种将法学研究纳入社会科学研究轨道的学术尝试。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集群。按理说,每一种社会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如社会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政治学方法等。研究者运用这些方法所进行是法学研究,可形成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等。[23]

按理说,民族法学本身就是民族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两者的结合就是跨学科研究。但是,我们现在是把民族法学看作一个独立的学科,它还可以与其他学科结合和交叉研究,比如和经济学、政治学、语言学、考古学、历史学、生态学、人口学等。近年来,在该研究方法上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游志能的《民族习惯法的经济分析》,该书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概念(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生产效率、风险分摊、资源禀赋等)引入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中,就国内民族法学研究而言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创新。不过,也正如作者所言,由于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运用还不够熟练,导致文章的分析也存在一些生搬硬套之处。所以,要进行跨学科研究,必须娴熟掌握所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

(五)价值分析法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层含义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21]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22]高永久等编著:《民族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23]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5 在民族法学研究中引入价值分析方法,首先有利于良法的制定。因为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制裁哪些行为,保护哪些权利,限制哪些权力,需要立法者根据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价值准则进行选择和取舍,只有如此,良法才可能产生。其次,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各异,当法无明文规定可引用或规则存在冲突时,价值分析更

[24]显重要。最后,价值分析有利于对现行民族法制进行改革。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认为民族法学是一门价值之学,法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与秩序等价值体现在民族法的基本原则中,也体现在民族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在民族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把法的价值和民族法的基本原则相结合,并作为最高纲领指导和目标追求,所有的研究要紧紧围绕实现法的价值这一目标来展开,所有的研究要以贯彻落实民族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要求来体现。

二、民族法学研究的进路

(一)以维护国家统

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维护民族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华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所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没有国家的统一,就没有各民族团结的事业,就没有各民族的发展兴旺,就没有各民族繁荣的景象,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25]

维护国家统一是前提,保障民族平等是核心,加强民族团结是关键,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目标。民族法学研究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能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不能有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平等与团结的言论。当前,随着西方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思想在国内传播与蔓延,很多国外敌对势力借此机会在国内培养与扶植了一些反党反国反民族的“公知”与“亲信”,制造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舆论,这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戒备。

所以,我们在开展民族法学研究过程中一定要以维护国家统

一、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研究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和发展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学学科;也只有这样,民族法学研究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以解决当前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导向

方法论独立存在没有意义,问题意识也无法单独陈述;写东西要有限定,要有题域、有问题;在问题的建构上包括研究什么问题,问题的来源,为什么研究 [24]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25]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6 这个问题,其他人如何研究这个问题。[26]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27]

在民族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尤其要以解决当前中国在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研究导向,民族法学研究也要为国家的战略部署服务,既要“顶天”,也要“立地”,前者是指通过理论研究为国家在民族问题的治理与管理上提供顶层设计,后者是指我们民族学研究必须接地气,不能总是高谈阔论那些大道理,还得要通过调查研究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当前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决策,我们在民族法学研究中是否可以挖掘与探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为国家战略部署有效推进服务;又如党的五中全会提出了“放开二孩”的重大政策,我们是否可以调查了解该政策是否对民族地区在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方面带来一些影响;再如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否对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与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带来一些冲击与挑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民族法学去探索和研究,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民族法学研究是大有作为的。

此外,民族法学研究应当以中国特有的民族问题为立足点,在遵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式基础上,开展中国问题模式的实证调查研究、强化并丰富价值分析研究方法、拓宽跨学科式的综合研究。但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规范研究,都应该坚持问题导向,都应该围绕解决中华民族法学面临的实际问题来开展研究。

(三)以“知行合一”为研究原则

“知行合一”是明朝思想家王守仁提出来的,是指客体顺应主体,知是指科学知识,行是指人的实践,知与行的合一,既不是以知来吞并行,认为知便是行,也不是以行来吞并知,认为行便是知。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不仅要认识(知),尤其应当实践(行),只有把“知”和“行”统一起来,才能称得上“善”。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在《冬夜读书示子聿》中写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提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他举个一个生动的例子,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28]这些观点和例子都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也强调了理论(知)与实践(行)相结合(合一)的重要性。

法学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学教育应当走知行统一的道路,提倡在行动中学

[29]习,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的培养方法。民族法学无论是从民族学学科的性质而言,还是从法学学科的性质而言,都是十分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的。这就告诉我们,开展民族法学研究绝对不能仅仅是在书斋里就能完成的,也绝对不是把那些经典著作啃得滚瓜烂熟就能出成就的。[30]就当前民族法学研究的现状而言,重理论轻实践、重抽象轻具体的现象普遍严重,正如著名民族法学家吴大华说到“民族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现实性、针对性极强的学科,但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却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对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关注程度 [26]邓正来:《法学研究与问题意识》,根据2006年9月吉林大学所做讲座的内容整理。转引自杨国庆:《中日法学研究方法与视角比较分析》,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28]毛泽东:《实践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页。转引自徐中起:《试论法学的特点和法学教育方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29]徐中起:《试论法学的特点和法学教育方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30]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理论研究不重要,也不是反对民族法学不做理论研究,而是强调除了理论研究外更应重视实践研究。

7 不够,或者说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31]但是,如果法学家只是追思无限遥远的过去和预言无限遥远的未来,而不提供现实生活的答案,不提供有针对性的现实批判,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一定是法

[32]律实践落后于法学,而不是相反呢?

我们应该向费孝通、林耀华、宋蜀华等老一辈民族学家(社会学家)学习,学习他们那种能吃苦、重实践的研究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民族法学研究的“知行合一”,也只有做到了“知行合一”,才能更好地研究好民族法学。

结语

如果我们把民族法学研究比喻成修建一栋高楼大厦的话,民族法学研究立场便是修建大厦的地基,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便是修建大厦的材料,而民族法学研究的进路便是修建大厦的技术。本文虽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立场、方法和进路进行了一些思考,但顶多算是浅尝辄止,还有待下一步做更深入的研究。同时,本文研究也是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更多的学者关注和重视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为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为民族法学这栋学科“大厦”的建造添砖加瓦。

[31]吴大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载《贵州民族报》,2011年8月15日第B03版。 [32]周少华:《法学研究方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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