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2018年7月5日在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8号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8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人民币)以92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日内,将转让费92万元人民币以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原享有的
1 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2 本协议经转让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山东福多工艺品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