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一方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一方。
3、目标公司:是指公司。
4、税法: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5、股权转让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基准日为目标公司取得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6、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
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该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之中。
7、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
第二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及位于市路小区号楼室的房产套;
第三条 转让款的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备,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款(货币支付部分)的%向出让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
2、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货币支付部分)的剩余部分。
3、关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房产作价折抵部分股权转让款,待该房产具备交付条件时由受让方交付出让方。
4、在受让方按上述约定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前,若出让方依本协议关于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约定其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或者出让方以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赔偿责任已经发生,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股价款中扣除。
5、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6、出让方开户银行为,收款账户为。 受让方只能将股权转让款打入上述账户,出让方变更账户的须事先通知受让方,并取得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或然负债
1、本条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是出让方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本协议项下出让方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计得。
3、出让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支付或然负债之日起日内无条件向受让方履行赔偿责任。
4、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比例计得出让方的赔偿额,并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转股价款中扣除,但扣除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第五条 出让方承诺
1、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出让方愿意为此提供担保,自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财务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且不存在任何未尽责任和争议,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3、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事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4、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让的股权没有设立任何质押和他人权利,出让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5、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披露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
6、出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撤销的。
第六条 受让方承诺
1、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2、受让方承诺依照本协议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第七条 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双方于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完成后三日内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具体措施包括:
1、出让方主动辞去目标公司的一切职务,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移交由出让方掌握的目标公司印鉴,文件,档案等一切属于目标公司的物品。
3、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查核和交割。
第八条竞业禁止
出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不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且出让方放弃向受让方索取补偿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对受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出让方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未给受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货币支付部分)的 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2)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若未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须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货币支付部分)的 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3)出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赔偿。
3、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2)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赔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遵守公平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本协议解除,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应归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出让方(签字或盖章):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