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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1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控制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务车辆、自备车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车辆的分类

3.1 根据车辆资产归属和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公司公务车辆、自备车两大类。 公司公务车指资产归公司所有的公务车辆。

自备车指凡由员工个人购买且用于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车辆管理责任及职责

4.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所有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调度、安全行车、车容车况检查、加油管理、车辆费用审核及缴纳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4.2公司车辆只能由公司驾驶员和经公司人事行政部考核并批准同意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章 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 5.1 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申请

公务用车由使用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人事行政部统一调配用车。 5.2 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5.2.1 人事行政部根据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合理派车,记录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并由申请用车人签字认可。

5.2.2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外出前,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和油量情况,按照车辆使用申请表上的时间按时来回,并填好相关数据。如无法按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可延时返回公司。

5.2.3 公司公务车不得擅自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过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5.2.4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需持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法规和公司所在地区路况、路名。有效驾龄在半年以下者,禁止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公务。 第六条 车辆调度管理

6.1 公司公用车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调度;自备车的日常办公使用需到人事行政部报备并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6.2 公司各部门若需使用公司公务车、自备车,须由用车人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

6.3 公司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车场,钥匙交回人事行政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开车回家过夜,须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6.4 严禁私自借出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车辆的,必须事先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1天以内的,须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3天以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自备车管理办法

第七条 自备车管理

自备车办公使用需使用人员到人事行政部报备,由人事行政部确认公司车辆都以出车,用车人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用车。 第八条 自备车的补贴标准

自备车使用后由人事行政部每月底统计当月车辆使用总公里数,由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后,统一按每公里六角钱用公司加油卡加油。 第九条 自备车的责任

自备车外出办公因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工规则,自备车外出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条 公司车辆用油

10.1 公司车辆用油,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0.2 公务车辆用油,每月由人事行政部核定行驶记录和用油记录后,统一安排充值。 10.3 自备车,由人事行政部月底统一加油。.第十一条 车辆油卡管理

14.1 公司所有车辆统一油卡加油。

14.2 公司所有车辆须到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费用由人事行政部到加油站统一结算,除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到其他加油站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14.3 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行政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14.4 出差异地加油,必须由驾驶员在报销凭据上注明理由,乘车人签认。

14.5 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登记备案,每月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油卡损坏,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部门,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14.7 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过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因油卡外借或挪作他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损失的双倍赔偿。

14.8 个人配车油卡充值均按照燃油补助标准差额充值(以百元为整数单位)。

14.9 个人配车油卡充值由所在辖区公司统一安排,原则上排量在1600ml及以下为1000元/月,排量在1800ml及以上为1500元/月, 2400ml及以上为1800元/月,3000ml及以上为3000元/月,每月油卡不能累计,特殊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并报相关审批人审批。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地点选择的要求

15.1原则上公司车辆统一要求到公司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未经事先批准一律不得在其他厂家进行维修,私自在4S店以外的厂家进行修理的,费用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15.2 经过行政部、财务部和法务审计部共同考评后的签约维修服务公司/厂家,公司车辆可统一到该公司/厂家旗下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和保养。

15.3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5.4 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5.5 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 16.1 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A.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需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B.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C.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D.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E.每月由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F.每月由车辆管理部门和第一责任人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G.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正常使用。 16.2 定期保养

A.公司车辆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B.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维修厂。

C.公司车辆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D.公司车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

E.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F.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统一就近选择维修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G.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7.1 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保养及维护。所有车辆必须按时保养、及时维修,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个人配车由配车人提出保养或维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造成保养或维修不及时致使车辆损坏的,追究配车人责任。 17.2 公司车辆维修或保养前,必须履行车辆报修(保)程序,严禁“先修(保)后报”的情况出现。

17.3 公司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三保期内的新购车辆特约维修站除外);由于车的专业性要求,统一由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联系定点维修、保养单位。 17.4 车辆报修(保)的具体程序为:

17.4.1 根据车辆情况填写《车辆报修申请单》,明确报修(保)项目; 17.4.2由车辆管理员审核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费用; 17.4.3经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17.4.4公司公务车、个人配车的维保,经核实维修保养项目后,单件配件价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进行价格比价,报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立即进行修理。

17.4.5车辆在外突发故障,必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并在回公司后及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17.4.6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实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报至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修。

17.4.7 车辆出行前,驾车人必须检查车辆仪表及指数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排除或报修。

17.4.8 车辆管理员每周五负责对分管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水、电、油及其他性能在规定指标内,并对松动的零、配件进行紧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带“病”行驶。 17.4.9 能自行解决的车辆故障由车辆管理员修理,不能解决的必须经报修程序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17.4.10保养和修理后,车辆的修理决算清单由驾驶员确认修理内容,并在《车辆请修报告单》中填写修后反馈情况。 17.5 公司车辆大修条件:

A.发动机严重烧机油,在一月内添加机油4升以上; B.在车辆运行中突发异响,发动机损坏;

C.在车辆烧机油时水温持续偏高,经检修调试无效时; D.大小瓦发响严重,发动机敲缸,机油油道出现堵塞。

17.6 应随时注意里程数,行程5000KM,应更换机油,并按照维修规定执行。 17.7 公司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规的汽配装饰店、洗车场等场所进行。单项装饰、美容项目按费用报销程序办理。

17.7.1车辆第一次装饰、美容项目报销范围包含以下内容: A.新购车辆车窗贴膜,配置地板胶、座套、脚垫等; B.新购高档车上釉; C.高档车配置除味剂等; D.车辆抛光、打蜡; E.车辆内膛清洗;

第七章 特别事项

第十八条 自驾车管理

18.1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自驾车的,必须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达六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18.2 申请自驾资格的人员,须经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自行驾驶公司车辆。

18.3 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8.3.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8.3.2 申请公务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车辆钥匙、证照。 18.3.3 公务用车须在当天下班前将车辆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车处,车辆钥匙、证照交还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开车回家过夜,须在填报的《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18.3.4 下班后使用公司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确保车辆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车场。 18.3.5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18.3.6 须爱护公司车辆,有义务清洗车辆。

18.3.7 驾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仪表,注意驾驶安全,如出现车辆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解决。

18.3.8 本人驾驶证自行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证照被扣、失效应及时停止驾驶公司车辆。 18.3.9 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如实提交有效发票和凭据。

18.3.10 公司车辆在指定地点加油,请注意车辆所用油号,核实加油量。

18.3.11因公用车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自行驾车外出,非特殊原因而拒绝自驾,公司将取消其自驾资格。

第十九条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的管理

19.1 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必须做好维修检查。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以达到年审标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期限前进行年审。 19.2 公司车辆的保险及养路费由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定期统一购买。 第二十条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20.1 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应先救治伤员,并分别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报告公司车辆管理员和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 20.2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20.3 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现金赔偿,当事人须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擅自处理。 20.4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

20.5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车辆管理员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20.6因车辆停放不当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保险公司赔付后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性质及责任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交接

21.1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表》,交接齐全里程、随车文件、证牌、灭火器、备胎、随车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车辆当期技术状况和外观。

21.2交接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如没有检查和上报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并承担车辆损坏维护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22.1可报销范围

22.1.1公司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年审手续费等规费由公司支付; 22.1.2车辆属正常使用,在指定修理厂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

22.1.3车辆因公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报销时须予以说明)、燃油费; 22.1.4车辆夜间定点包月的停车费用; 22.1.5车辆装饰、美容费;

22.1.6凡因公出差产生的过路费、途中加油费、停车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全额报销,过路费和油费票据需由经办人和乘车人签署名字、日期及主要外出事由,一次性产生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则需另付报销说明; 22.2 不予报销范围

22.2.1 经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鉴定后,属非正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不予报销,并要求当事人对损坏部分限期修复;

22.2.2 个人借车私用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22.3 车辆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填报规定:

22.3.1 发票客户名称应正确填写公司名称,以个人名称或私车牌号填写的发票不在小车费用报销范围(包括自带车)。

22.3.2 发票填写的项目必须和发票的类型一致(如:汽油费应使用“成品油销售发票”;修理费应使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等;停车费应使用带有条形章的“停车场定额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等;汽车装饰费、洗车费应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等)。 22.3.3 需报销的发票背面应由经手人签字说明所发生事由的真实性(或另附书面说明)。同一人发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的定额票据报销时,可只在每一类的第一张票据后注明该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22.4车辆费用审核报销流程: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按规定审查车辆费用报销标准、报销范围等,根据费用金额及授权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支付报销的车辆费用。

22.5费用补贴首次报销起始时间以任命通知批准日期或转正日期为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准的从当月开始报销,15日以后批准的则从次月开始报销。

22.6 职务变动后须对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调整,以任免通知下发日期为准,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发布的,当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15日以后发布的则从次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其费用报销标准就高不就低;离职员工不享受离职当月相应补贴。 第二十三条 罚则

23.1 违反交通车管理规定的罚则如下:违规驾驶员,经核实后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发函在当月接受处理并消除违规记录,否则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根据罚款金额和每扣1分驾驶证分数按100元/分,在当月工资中预扣,次月违规驾驶员仍未解决,就由行政部/综合管理部消除违规记录,相应费用由违规驾驶员承担。 23.2 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如下:

23.2.1未经批准私自将车借出,将对当事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同时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3.2.2 违反车辆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管理规定的,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或保险费、养路费逾期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支付交管部门的罚款费用,综合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

23.3 因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除外),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23.4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备报备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不得隐瞒。如发现此类现象,罚款100-500元/次。 23.5 因司机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按下述两种方式办理:

23.5.1 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全责或50%以上责任,由该员工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属对方全责,由公司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驾驶员给予保留100-200元罚款。

23.5.2 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50%(含50%)以下时,员工与公司分别承担30%与70%的赔偿金差额。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行政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签核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废止、修改时亦同。

第九章 附件

1、《私车燃油补助协议》

2、《用车申请单》

3、《车辆行驶记录表》

4、《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5、《车辆移交表》

6、《车辆使用责任书》

7、《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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