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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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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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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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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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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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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和道德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2)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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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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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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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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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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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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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3)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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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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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1、宪法的性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特点:A.内容方面的特点 B.效力方面的特点 C.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A.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B.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A.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B.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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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D.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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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A.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B.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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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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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第七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公民与人民的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凡是我国人民,都是我国公民。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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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a.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

b.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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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

1、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6)国家检察机关:

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第九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5)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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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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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2、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表现形式:1)命令2)指示3)审批4)批准5)拒绝6)许可7)免除8)赋予9)剥夺10)确认11)证明12)通知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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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种方式: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3、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

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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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政协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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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监督:

内容:1)人民团体的监督2)新闻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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