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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2005]34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位范围

凡已取得我厅或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对外承担社会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检测机构(包括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及综合布线系统检测机构)等均属此次就位范围。

二、申请与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daodoc.com);

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应按规定程序接受申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申请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必须具备《办法》所列的全部八项检测项目,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

4、室内环境质量与综合布线系统检测机构、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与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2]4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3]141号)执行,注册资金每项不少于50万。同时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注册资金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的指标;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凡从事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符合《办法》附件二和本通知所规定的资质标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资质条件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6、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省直无主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初审,并组织上报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必要时初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边远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办法》的标准执行,我省边远县(区)的名单见(附件1)。

三、工作步骤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5年12月开始至2006年5月31日结束,分为二个阶段:

(一)就位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开始至2006年1月31日结束。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和本就位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各地区、各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了解其内容,特别是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和标准。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这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方案或计划。

(二)申请与审批阶段:2006年2月1日开始至2006年5月31日结束。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与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2]4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3]141号)的规定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并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daodoc.com)上公布。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换发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由厅政务中心向检测机构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收回销毁。

、2006年6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2006年6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

五、申报资料

1、检测机构申请报告;

2、《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检测机构免);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职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由厅政务中心在受理资料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进行核验、签注核验意见(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署名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出具资料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所有检测机构申报资料应清晰、完整、齐全并手续完备。如出现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全,填写不规范或印鉴不清、字迹草率难以辨认等情况,我厅政务中心将不予受理。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

符合受理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daodoc.com)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审批完毕后,有关申报资料按我厅湘建建[2001]97号文件规定退回初审部门保存。

六、工作纪律与要求

1、此次资质就位工作量大面广,任务重且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或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准确把握和执行《办法》及有关新的标准。各级建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行政许可程序办事,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2、各地、各部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克尽职守,廉洁自律,对检测机构申报的材料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对原件,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财礼、徇私舞弊,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此次资质就位牵涉到每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就位申报中要严肃认真对待,如实申报,不得搞假证明、假材料虚报资质,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资质等处理。

4、为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与承接工程建设的任意一方隶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法定代表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指导、监督,并按《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湘建党[2005]12号)要求,报送《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通过此次资质就位,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以利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0731-2212530 传 真:0731-2213043 联 系 人:刘付强

附 件1:《湖南省边远县(区)名单》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要求

0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程序[优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先机构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期手续的通知(材料)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资质就位材料要求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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