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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

第二章贷款保证人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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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八条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

(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

(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

(二)年收入证明。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

第十二条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

(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

(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了解保证人在金融系统内的贷款及相关情况。

(二)填写保证人承诺书

(三)填写个人贷款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保证人的相关材料。

(四)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签订时要借款人、保证人、信贷款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日起2年。

第四章 保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贷款管理审批小组。五万元(含)以上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审批小组同意;五万元以下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二人以上审批同意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对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必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二)经办信贷员按照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系统,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所发放贷款转入借款人的结算帐户,凭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签名按合同规定使用。

第五章贷款保证的监管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对贷款资产和保证人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保证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保证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对贷款保证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二)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组织结构是否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因保证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及时对该笔贷款及其保证人实行专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拟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

同意,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否则贷款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六章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应及时书面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同一贷款有多种担保形式的,应当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权,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及时通知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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