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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熏蒸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熏蒸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粮油熏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备案办法,指导督查备案工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备案工作。

第四条熏蒸作业按照在地原则实施备案管理。粮油熏蒸必须从严控制,未经受理机关备案,不得开展粮油熏蒸作业。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应当于实施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熏蒸备案手续,提交《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熏蒸方案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以杀死粮堆中全部虫种和虫态为目的,分仓号(货位)制订。内容应当包括:拟熏蒸仓房通风、密闭性能、周围环境等情况,仓内储粮种类、数量、堆放形式、粮温、仓温、气温、仓湿、气湿等;害虫密度、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施药方案(种类、用量、施药方式、浓度测定、密闭时间等、蒸效果预测及残渣处理熏等),安全防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分工、应急处置等。

第七条不具备人员资质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可通过协议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

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立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在《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发给粮油仓储单位1份,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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