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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强化记忆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

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

1927年12月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

1991年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建立强有力公安工作,必须首先建设强大公安队伍,走质量强警之路。 1992年7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1996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

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1998年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明确提出公安队伍建设3年目标。

2000年3月11日开始,“110\"报警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

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制度。

事后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社会主体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警容风纪要求: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要求: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

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

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1)检查权(2)调查权(3)监察建议权(4)处分权

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公安专业工作的内容:刑事司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警卫工作。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

党政分开原则,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分开来。

公安机关权力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 3,特许性 4.单向性

公安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

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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